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加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加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中共安徽省蚌埠市委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加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室,市直各党委、党组:
《蚌埠市加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
2014年8月21日
蚌埠市加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
监督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规范和约束领导干部行为,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管理的在职县级干部和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二条通过构筑组织、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管理模式,落实对领导干部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督促领导干部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规范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言行,建立科学公正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注意保护领导干部个人隐私,不影响本人正当的人际交往和业余生活。
第三条对“社交圈”的监督。主要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社会交往情况。监督内容包括:
1.领导干部在各种社交场合是否能坚持党性原则、摆正位置、注重形象,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
2.是否能够保持应有的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做到“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做的事不做”;
3.当国家利益受到侵犯、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是否能够身先士卒、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有无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有无“傍大款”、“拜把子”、“结社组会”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社会交往。
第四条对“生活圈”的监督。主要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业余时间的生活态度、生活作风和生活方式。监督内容包括:
1.生活作风是否正派,生活情趣是否健康;
2.业余时间是否牢记自己的身份,以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3.是否存在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接受礼金、有价证券或礼品等;
4.是否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传销等活动。
第五条对“家庭圈”的监督。主要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在孝敬父母、教育子女、团结邻里等方面的表现。监督内容包括:
1.是否尊老爱幼、家庭和睦;
2.是否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亲属,不包庇、不纵容,不违反原则;
3.是否与邻居友好相处、团结互助;
4.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支持或变相支持家庭成员经商办企业。
第六条对“重点事项”的监督。主要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遇到职务升迁、逢年过节、乔迁新居、因私出国或配偶子女升学就业以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等情况时的表现。监督内容包括:
1.有无违反有关规定大摆宴席、借机敛财;
2.有无挪用公款现象;
3.有无酒后驾车、公车私用,驾驶、借用服务对象车辆等;
4.是否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七条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将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会前每位领导干部都要对自己“八小时以外”的情况进行对照自查,会上如实向组织汇报,接受监督。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帮助、相互查找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形成相互监督、共同提高的良好风气。
第八条实行社区民调制度。依托社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情况进行监督。加强与社区党组织的联系,了解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及廉洁自律、社会交往等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加强与领导干部家庭成员的沟通。充分发挥干部家庭成员的监督作用,组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与领导干部家庭成员沟通,共同关心和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
第十条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充分利用“12380”举报平台,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切实发挥人民群众在干部监督中的作用。
第十一条在深入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内工作实绩的基础上,把“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结果作为干部教育、培养、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发生苗头性问题或者不够党政纪处分但明显存在问题的,由市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要求限期改正;对违反党纪政纪,或者触犯法律、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与《关于对全市在职党员干部实行社区党组织和单位党组织“双重”管理的意见》(蚌办发[2013]31号)配套执行,由中共蚌埠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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