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民间划龙舟活动组织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巢政办〔2009〕33号
颁布日期:2009-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民间划龙舟活动组织管理的通知

巢政办〔2009〕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划龙舟是一种传统的群众性体育竞技活动,蕴含着深厚的文化内涵,对于活跃和丰富了群众的文化生活具有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划龙舟活动的规模不断扩大,也显露出缺乏组织、管理无序、影响通航、易出事故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划龙舟活动的组织领导,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凡有开展划龙舟活动的地方,县区及乡镇政府以及村(居)委会都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和管理措施,层层签订责任书,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的责任。要做好辖区划龙舟活动的调查摸底工作,提前制订计划,明确组织者和责任人,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组织群众依法有序开展划龙舟活动,切实把各项管理措施和安全责任落实到每艘龙舟和每个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体育、海事、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综合管理和技术指导,共同做好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管理工作。

二、精心组织。各地组织的划龙舟活动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规模以及限定区域内进行,不得占用航道,影响正常的水上交通运输秩序。如需在通航水域举行划龙舟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于活动前30日,依法报经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为了保证航道畅通,在通航水域举行划龙舟活动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1次,每次时间不得超过半天。对未经批准或未在划定区域内举行的划龙舟活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予以取缔。我市裕溪后河、牛屯河水域开阔,为非主要通航水域,适宜举行大规模划龙舟活动,今后可引导组织者将划龙舟活动移至此处水域进行。

三、保障安全。举行划龙舟活动期间,各级政府、村(居)委员会要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就地化解各类矛盾,切实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逐项检查划龙舟活动的各个环节,严格检查每艘龙舟的适航状况和救生器材配备情况,严禁破旧、渗漏的龙舟下水,严禁往年有矛盾纠纷记录的龙舟下水,严禁酒后、不熟悉水性者和未成年人下水;要认真勘察龙舟经过的桥梁等河道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沿途有危桥的要设立警示标志,落实专人看管,并预先排查沿途观舟河岸的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派员现场指导和管理。

四、注重引导。大力提倡勤俭节约、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引导群众正确对待划龙舟活动。各地要将划龙舟组织者的责任、划龙舟活动的有关申报程序、以及明令禁止的事项作为宣传重点,增强龙舟活动组织者和参与人员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自觉接受管理的意识,引导民间划龙舟活动合法有序进行。坚决制止、打击借划龙舟活动进行各种摊派和变相敛财、封建迷信活动、制造事端破坏社会安定的违法活动。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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