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市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15日
池州市市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统一规范城市规划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保障二次供水水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区二次供水,是指单位和个人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通过储存、加压或消毒净化等设施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其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用户计量水表前的设施,包括供水管线、泵房、储水设备、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和控制设备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主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高层建筑,符合叠压供水设备安装技术要求的住宅、商业、办公楼、宾馆、饭店等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全部纳入管理;改扩建项目的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本着自愿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城市规划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为二次供水的日常管理机构。
市房产局负责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验收、监督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二次供水的价格监督管理。
贵池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和日常性卫生监督。
市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新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其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范执行,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绿化等供水设施混用。
第六条建设单位承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责任。建设单位可自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也可委托供水单位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新建住宅类二次供水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由其负责该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其他类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按自愿原则,可以移交供水单位维护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供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前,与供水单位签订二次供水委托管理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并在供水之前将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支付至市公用事业局非税管理账户,专款专用。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应加强该账户资金使用监管。
第八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其设计方案须征求供水单位意见,建设单位、供水单位确认后报市公用事业局备案。经备案的设计图纸方可作为图审备案、质量报监及施工许可证办理的申请资料。供水单位参与二次供水设施的单项验收工作,验收结果经供水单位认可后报市公用事业局备案,并作为建筑物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依据。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直接从事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对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项目,按2万平方米计算维护和运行管理费,高于2万平方米的按实际总建筑面积计算。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费按标准分类计算,具体计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建设单位可将该项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一条本办法发布之前的在建项目,其二次供水设施未开工建设的,按本办法执行;二次供水设施已开工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按国家、省、市有关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自查、整改,供水单位应予积极支持。凡在建住宅项目均须签订二次供水委托管理协议,并按规定验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维护和运行管理费。
第十二条凡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和运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到户水价均按市物价局核定的居民用水价格计收,不得再收取其它额外费用。
第十三条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市房产局牵头会同市公用事业局组织建设单位、物业企业和供水单位参加验收,适时组织移交,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整改完善,与供水单位签订移交协议,并按规定支付维护和运行管理费。其他类二次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会同物业企业和供水单位开展验收工作,并按国家、省、市有关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完善整改,可与供水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凡未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仍由原来负责维护和运行管理的企业或单位继续负责。
第十四条由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的,其责任包括:
(一)泵房、储水设备、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和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
(二)储水设备的定期清洗、消毒,并建立清洗、消毒档案;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组织清洗、消毒;水质的常规化验;
(三)加压设备的运行管理;
(四)相关管线的维修、保养、更换;
(五)二次供水居民用户分表的计量到户、抄表收费到户;
(六)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七)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
(八)其它有关二次供水方面的责任。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需保证二次供水的稳定性。如因设备维修等原因停水时,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公用事业局;如因突发事件、不可抗外力等原因停水时,应立即组织抢修,通知用户,尽快恢复供水,并报告市公用事业局。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委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