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淮政办〔2013〕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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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17日
淮北市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开发区做大做强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淮发〔2012〕19号)精神,根据《安徽省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一、考评对象
考评对象为经省政府批准的淮北经济开发区、濉溪经济开发区、凤凰山经济开发区(筹)、杜集经济开发区(筹)、临涣工业园(筹)、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2013年暂不列入考核体系)。
烈山经济开发区(筹)转型发展情况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计分方法
各开发区综合考评得分为省级考核评价得分与市级考核评价得分之和。其中,省级考核评价得分采用省政府按照《安徽省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考核评价开发区结果,总分值设为100分;市级考核评价按照《淮北市开发区考评指标补充体系及分值设置》(见附件)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当年竣工5000万元以上项目数、园区新增“四上”企业数增幅二类指标。
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开发区年度指标得分进行审核。对出现重大环境事件、重大土地违法事件的开发区,取消其当年表彰资格。
三、考核组织
成立市开发区做大做强转型升级考核评价工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牵头,会同市目标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建委、市商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招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考评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考评工作组办公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于每年3月牵头组织实施全市开发区的省、市两级年度综合考评工作。对虚报、瞒报、迟报相关材料的参评开发区可酌情扣分,直至取消参评资格。
四、通报奖励
全市开发区考核评价工作组每年6月底前对全市开发区考核评价,对综合考评前3名的开发区以市政府名义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待省出台后再定),对综合考评最后1名的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通报并约谈。按照《安徽省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对在省分类考核中(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筹建省级开发区)连续2年处于同类别中后5位的,按照组织管理程序,依法依规对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调整工作岗位。
本考核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淮北市开发区市级考评指标补充体系及分值设置
附件
淮北市开发区市级考评指标补充体系及分值设置
指标名称
单位
分值
审核部门
一、当年竣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项目数
个
招商、统计
(一)当年竣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项目数
个
10以下
个
0分
11-15
个
每个加0.5分
16-20
个
每个加1分
21以上
个
一次性加4分
(二)当年竣工1亿元以上(含1亿元)3亿元以下项目数
个
5以下(含5)
个
每个加1分
6以上(含6)
个
每个加2分
(三)当年竣工3亿元以上(含3亿元)项目数
个
每个加5分
二、园区新增“四上”企业数增幅
%
统计、经济和信息化、城乡建设、商务
10以下
%
0分
10-20(含10)
%
1分
20-30(含20)
%
2分
30-40(含30)
%
3分
40-50(含40)
%
4分
50-60(含50)
%
5分
60-70(含60)
%
6分
70-80(含70)
%
7分
80-90(含80)
%
8分
90-100(含90)
%
9分
100以上(含100)
%
15分
注:“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限额以上
服务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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