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直预算单位清理撤并银行账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直预算单位清理撤并银行账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直预算单位清理撤并银行账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六安市直预算单位清理撤并银行账户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5日
六安市直预算单位清理撤并银行账户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及省财政厅关于清理单位银行账户的有关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增强政府资金统筹能力,市政府决定对市直预算单位现有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清理撤并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规范单位银行账户设置,按照“先清理、后规范,依政策办理、经审批开设”的原则,完善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动态监控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二、清理撤并范围
市直财政预算拨款的预算单位、收费收入纳入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单位(含医院),挂靠部门、单位管理的非常设机构、专项资金管理机构以及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研究会等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含单位零余额账户)、一般存款户、专用存款账户、基建专户、临时存款户、工会账户、党团费账户等。
三、清理基本原则
(一)清理撤并。纳入清理范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直全额拨款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一律撤销;财政补助、自收自支等其他单位现有账户撤并保留一个;
(二)严格审批。其他确需保留的专户,由单位提出申请并附政策依据,按照账户开立程序重新办理开户手续。新账户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扩大核算范围;
(三)规范管理。本次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清理后,各单位的会计核算主体和会计责任不变,被取消的账户资金仍归原单位所有,单位资金性质、使用范围、支配权限不变。
四、清理实施步骤
本次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撤并、资金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登记阶段(4月27日-5月10日)。全面开展市直预算单位(含医院)银行账户自查登记,凡经市编办批准设立的市直预算单位,一律按要求认真进行单位银行账户自查登记,并按时上报。
第二阶段:清理撤并阶段(5月11日-5月31日)。市财政局对各单位性质及报送的自查登记表结合人民银行提供单位账户情况进行审查界定,对应清理撤销账户的单位,书面通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各类账户存款余额及销户结息一次性转入到市财政指定账户。资金划转后,各单位到开户行办理账户撤并手续,将销户资料(含销户转账复印件)及撤并后单位资金余额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市财政局。对确需保留的账户,按规定重新审核确定。
第三阶段:资金处理阶段(6月1日-6月10日)。市财政局对各单位划缴到市财政指定专户的资金进行界定,分别进行处理:
1.对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直接划缴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2.对属财政拨款的专项资金结余,项目未完工的,仍由单位继续用于原项目支出,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单位资金支付申请审核拨付资金;项目已完工的,资金由市财政收回。结余资金超过一年未使用的,视同已完工项目处理。
3.对单位基本建设账户资金,划转至财政部门开设的“市级预算单位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分户核算。预算单位发生基本建设结算业务时,除银行贷款资金外,其余的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直接划入“市级预算单位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户”,使用时按国库集中收付程序审核后办理。政府代建项目业主单位,其资金支付统一按政府代建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执行。
4.对经批准设立专户管理的资金,转入单位开设专户。
5.对属单位历年滚存净结余、上级主管部门拨给的补助资金及往来结算资金,转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特设专户”,由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体系内进行资金往来结算和账务核算,结余和补助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阶段:核查验收阶段(6月11日-6月20日)。由市监察、市审计、市财政、人行六安中支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市直预算单位账户清理撤销工作进行核查验收。在核查验收中,发现单位隐瞒不报银行账户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领导人责任,视同开设“小金库”,账户资金一律上缴市国库。
五、规范管理账户
(一)建立审批制度。对符合规定的账户以正式文件逐户进行批复,同时将批复文件抄送监察、审计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作为今后银行账户审检的依据;
(二)制定管理办法。制定《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变更和终止时需报批的工作程序,明确财政、监察、审计和人民银行对账户监督的职责和对单位、专业银行违规设立账户的处罚办法,并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以巩固清理规范的工作成果;
(三)规范档案管理。建立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对各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管理,监督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做好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监察、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直预算单位银行帐户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市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指导等。各单位也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每一阶段的工作任务。
(二)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单位拒不撤销账户、拒不划转资金,严禁突击花钱,严禁账户撤销后私设账户。各单位清理撤销账户前要对有关财务事项进行清理,核对无误后,连同销户的结息款一次性划转。对应撤未撤的账户和应划未划的资金,以及弄虚作假、虚报结余项目,借机改变资金用途的,一经核实,资金收归市财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账户清理撤并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拖延单位清理撤并账户、划转资金。
(三)注重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切实做好账户清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人民银行要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及时办理涉及核实账户、划转资金等事宜;市审计局要严肃查处清理中发现的违纪问题,通过审计加强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市监察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将账户清理纳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监督检查内容。各预算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清理撤户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承诺书
2.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及有价证券自查自清报告表
3.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明细情况表
4.市直预算单位银行存单、存折明细情况表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