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农贸市场划行归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政府文号:宁政规〔2015〕3号
颁布日期:2015-1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农贸市场划行归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国市农贸市场划行归市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5年12月23日

宁国市农贸市场划行归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贸市场的规范性管理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行归市是指按城市规划和市场规划的要求,通过统一规划和引导,对农贸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市场经营户,按照经营行业的性质特点进行合理布局和实施管理。

第三条农贸市场内及其规划红线周边200米范围内的经营者适用本办法。具体范围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每个农贸市场及周边情况划定。

第四条农贸市场举办者按照商品划行归市和陈列规范要求,合理安排市场经营者摊位,做到分区合理、标识醒目、整洁有序。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在农贸市场周边划行归市管理范围内设置与农贸市场经营商品类似的临时摊点。

第六条在农贸市场周边划行归市管理范围内,加强对经营者规范经营的指导,禁止开展鲜肉类、活禽、鲜活水产、新鲜蔬菜等交易活动。经批准设立的社区店、直销店、品牌专卖店除外,社区店、直销店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办理相关证照规定,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按规定要求核准农贸市场经营户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农贸市场举办者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退出市场经营户建议名单,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后及时清理和注销其相关证照。

第八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按《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各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全市农贸市场划行归市的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市场监管部门对不符合划行归市要求的新申报经营户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2.城管部门负责沿街店铺出店经营、占道经营等行为的整治和规范,确保线内经营,依法取缔以街、路为经营场所的马路市场和不符合划行归市的经营摊点。

3.农业部门负责动物定点屠宰检疫及上市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负责市外调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检查,督促经营户对调入动物、动物产品附具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章标志。

4.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划行归市区域内私搭乱建及改变住房性质的经营户予以认定,交城管部门依法处理。

5.环保部门负责对市场及划行归市规定的市场周边从事经营活动的商户进行环境意见审查工作。

6.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划行归市的管理。

第十条市政府成立全市划行归市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协调农贸市场划行归市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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