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铜政办〔2014〕22号
颁布日期:2014-07-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铜政办〔2014〕22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家庭农场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市发展家庭农场200个以上。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从2014年起,每年创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20个左右。县(区)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家庭农场培育及示范创建工作,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推进家庭农场信息化建设。

二、重点工作

(一)建立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县(区)要建立家庭农场档案管理制度。

(二)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从2014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并将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纳入县(区)政府绩效考核范畴。县(区)要拿出专项资金用于本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

(三)开展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以阳光工程等新型农民培训为平台,科学制定培训计划、丰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实效,全面提升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职业技能。加强创业服务和指导,鼓励引导大中专毕业生、返乡青年农民工、市场经纪人等兴办家庭农场。

(四)推进家庭农场信息化建设。将家庭农场培育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和农业物联网建设工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网络平台、信息采集、硬件配置和家庭农场信息员队伍等基础建设。力争到2018年,实现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信息化基础建设全覆盖。

(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指导家庭农场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管理,开展标准化生产、生产档案记录、产品自律检测、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鼓励和引导家庭农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及产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六)推进家庭农场联合与合作。积极推进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为基础的新型农业产业联合体,促进农业生产经营要素优化配置、产业融合发展。鼓励以家庭农场为基本成员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有关要求

(一)引导农村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合同签订等服务。支持引导农村土地优先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

(二)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基层农技推广部门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开展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等技术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立试验示范基地,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三)维护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纠正并依法查处侵害家庭农场自主经营等合法权益以及向家庭农场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向家庭农场提供的各类服务,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或超标准、超范围收费。针对家庭农场开展的各类公益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家庭农场纳入支农惠农政策扶持范围,并予以倾斜,重点支持家庭农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业技术装备水平、提升经营管理能力等。要推进涉农项目建设、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落实,解决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困难。对家庭农场生产所需的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支持。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区)及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把家庭农场纳入指导服务范围。对指导扶持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给予表彰。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开展家庭农场相关政策和典型案例宣传,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营造促进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铜陵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8日

附件

铜陵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我市示范家庭农场的指导和服务,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认定的市示范家庭农场为符合家庭农场基本条件,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符合有关示范要求的家庭农场。对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实行择优汰劣和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条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认定标准:

(一)适度规模经营。

种植业:粮油棉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20亩以上,露地蔬菜200亩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500头以上,牛年存栏5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

水产业:养殖面积100亩以上。

经果业:葡萄、苗木花卉、茶叶等100亩以上。

林业:规模经营200亩以上。

特种种养业:规模经营100亩以上;生姜、凤丹3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家庭农场在200亩以上。

(二)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林地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协议完备,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0年。

(三)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四)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和农业机械装备,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五)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实现订单化。

(六)生产的产品使用“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或通过“三品一标”认证。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七)运用农业信息化手段服务农业生产全程,提高生产经营或管理水平。

(八)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明显。市示范家庭农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20%以上;市示范家庭林场年纯收入高于同类农户20%以上,并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第四条申报材料:

(一)工商登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基本情况介绍(家庭农场从业人员、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及与之对应指导服务的辅导员或农技员等)。

(三)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四)土地流转合同、林权证明和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征信报告。

(六)“三品一标”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七)生产技术规程、质量标准、相关制度、财务收支记录和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八)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机关食堂、餐饮企业等单位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特色农产品,驰名著名商标、各级奖励等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第五条认定管理:

(一)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对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市示范家庭农场,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在铜陵市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发文公布。

(二)市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被认定的市示范家庭农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示范家庭农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情节严重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3.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受到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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