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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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7日
铜陵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发展,强化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筑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市(县)发展改革、住房城建、公安、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财政、质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由市经信部门牵头,会同住房城建、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点方案。
第六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符合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点方案,符合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并办理土地、规划许可。
预拌砂浆产品应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具体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全部使用质量合格的散装水泥。企业干拌砂浆的散装发放能力应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合理使用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管理、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自2013年7月1日起全市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其中政府投资的项目应使用预拌砂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自2014年1月1日起,所有建设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鼓励家庭装修过程中使用干拌砂浆。
第十一条应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但应在施工前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因道路交通等原因,运输预拌砂浆的专用设备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措施,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应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使用预拌砂浆的内容;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投标报价。
第十三条预拌砂浆的结算价格,参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和有关规定确定。该结算价格在设计中列入工程概算、施工中列入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将其列入工程总投资。
第十四条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应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供货日期、设计标号、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要求。应保证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在规定场所以外冲洗运输车辆。
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应按照核定的载重量运输。
第十六条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含泵车)在市区内运输时,应凭施工单位介绍信和行驶证原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市区大型施工车辆临时通行证后方可通行。
第十七条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应根据国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采取项目贷款贴息、专用设备投入等方式进行资金投入,扶持企业发展,并对生产、使用预拌砂浆成效显著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使用预拌砂浆的,由经信、住房城建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每吨10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数额不超过3万元。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预拌砂浆运输车辆超载运输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在建设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使用预拌砂浆的原始发票,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经核实后即据实退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应当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不得参与建设工程评优活动;对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预拌砂浆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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