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宣政秘〔2015〕21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是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有计划、有步骤、高标准地开展这项工作,根据各部门上报情况,经筛选,制定了《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为确保顺利完成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计划的文件,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主管领导、责任科室和主办人员,抓紧调研和论证,认真开展起草工作,按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稿,市政府常务会议不予审议。
二、各部门起草文件草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文件草案涉及其他部门的,须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未经征求意见的不得上报审查。
三、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后,起草部门应当撰写起草说明和解读方案。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主要制度和措施、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情况等;解读方案包括解读内容、解读形式、解读途径等。起草说明和解读方案与草案一并分别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信息办审查。报送审查需提交草案文本、起草说明、解读方案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等书面文稿,同时提交草案和起草说明、解读方案的电子文本。起草部门在起草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和沟通,其中的调研、论证等有关活动,应当通知市政府法制办参加。
四、市政府法制办对未列入2015年度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不予审核,确属事先无法预见且因政府工作需要必须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请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同意后,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市政府法制办要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的指导和把关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计划落实工作,积极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和协调,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附件: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2015年1月27日
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序号
文件名称
起草单位
送审时间
1
宣城市城市供水供气管网建安费专用资金管理办法
市住建委
1月份
2
宣城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1月份
3
宣城市流动摊点管理暂行办法
市城管局
1月份
4
宣城市拥军优属办法
市民政局
2月份
5
宣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市城管局
3月份
6
宣城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办法
市农委
3月份
7
宣城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市人社局
一季度前
8
宣城市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办法
市农委
4月份
9
宣城市关于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
市农委
4月份
10
宣城市市区“三车”运输秩序管理办法
市城管局
4月份
11
宣城市城市治理暂行办法
市城管局
4月份
12
宣城市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4月份
13
宣城市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联审查管理办法
市城乡规划局
4月份
14
宣城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市国土局
5月份
15
宣城市保障性住宅物业服务暂行办法
市住建委
6月份
16
宣城市市政设施验收与移交管理办法
市住建委
6月份
17
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人防办
6月份
18
宣城市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和验收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6月份
19
宣城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
市环保局
7-8月份
20
宣城市贯彻实施《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的意见
市交通局
8月份
21
宣城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市城管局
8月份
22
宣城市社会化环境监(检)测机构登记备案办法
市环保局
9月份
23
宣城市渡口渡船管理办法
市交通局
三季度
24
宣城市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10月份
25
宣城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市城管局
10月份
26
宣城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办法
市城管局
10月份
27
宣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改委
12月份
28
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市城管局
12月份
29
宣城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暂行办法
市经信委
(国资委)
依省相关文件出台时间确定
30
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市城乡规划局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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