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皖政〔2011〕64号)精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我市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坚决执行国家、省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不断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断提高。然而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市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新路子,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需要,是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有效化解我市土地供求矛盾、有力支撑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二)节约集约用地的总体要求。力争经过3年的努力,实现三大根本转变。一是在土地利用方式上,实现从粗放利用向节约集约利用的根本转变,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不断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和综合利用效益,有效解决土地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问题;二是在管理方式上,实现从土地管理部门单一管理向多部门协同管理的根本转变,构建组织有序、职责明确、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的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格局,建立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新机制;三是在实施手段上,实现从事前行政审批向全过程监管的根本转变,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加强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监管,把节约集约用地纳入各项经济社会活动。使我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全省的排序提升2-3位。
二、强化规划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三)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监管,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责任考核机制。按照“保增长保红线,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编制实施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耕地实现占补平衡。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等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要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进一步合理布局土地利用空间,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引导工业向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集中、人口向中心城镇(村)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
(四)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各级政府要强化对用地的计划安排,实行用地指标向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鼓励类产业、社会民生事业和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倾斜。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办法,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结果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挂钩。市本级每年新开工项目用地计划,由市直有关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度11月前报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年度用地指标,按照“有保有压,保主保重”的原则,提出项目用地安排计划,经提交市土地利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各地在配置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时,应进行科学地测算和评估,注重把握建设项目用地时序,分期配置用地计划指标,使有限的用地计划指标实现最大化配置效益,保障更多的建设项目及时落地、实施建设。
三、有效处置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五)加快批而未供土地的供应速度。要切实有效利用和消化批而未供土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整项目、盘活指标、加快征迁等多种方法落实供地计划,切实提高土地供应率。各县、市、区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不足50%、两年累计未达70%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或暂停上报农用地转用审批。
(六)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力度,通过依法收回、签订整改协议、限期建设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对土地闲置连续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对土地闲置连续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七)切实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新建项目要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对经验收未达到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标准的工业建设项目,住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和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要督促项目业主限期追加投资。各地要探索建立建设项目用地退出机制,对企业因停产、半停产等造成土地低效利用的,可采取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协商收回、调剂使用等多种方式提高其利用效率。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压缩超面积绿地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鼓励工业生产型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四、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八)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鼓励建设项目向空中发展,对宣城市区水阳江大道以内建设项目,原则上以高层建筑为主。单体建筑高度达到100米及以上的民用建筑,其100米及以上建筑部分可作为奖励面积,不视为对规划及设计条件的突破。综合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大力推行地上地下空间使用权分层出让的利用方式。
(九)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相对集中的组团模式加大城中村改造力度,腾出的土地除用于现有村民安置外,可用于城市建设用地,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十)科学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优化建设项目用地方案。编制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和统筹相关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整合服务容量和能力,合理安排新建项目规模,努力提高整体效益。严格执行各类项目建设用地定额下限标准,尽量少占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
五、落实工业用地政策,提高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率
(十一)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业用地供应政策。认真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禁向淘汰类及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供地。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全国、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十二)严格执行各类开发园区新建项目供地条件。市管省级开发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20万元/年。县管省级开发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5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10万元/年。其它工业集聚区参照县管省级开发园区的标准执行。市管开发园区单个工业项目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县管开发园区单个工业项目投资额低于4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安排供地。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40%,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公共租赁住房除外)、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无行业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应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各级规划部门在设定规划设计条件时,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六、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
(十三)优化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土地综合整治,整村推进”工程,编制实施好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加快中心村建设。集镇、村庄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废弃地以及低丘缓坡中的非耕地。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和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标准。按照《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人均建筑面积,一类区域为30平方米以内,二类区域为45平方米以内,三类区域为50平方米以内。各县、市、区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要研究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
(十四)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加大村庄整治扶持力度,积极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和废弃地复垦整理,不断提高复垦整理的质量。对复垦整理的净增耕地,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可以调剂使用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村庄整治后的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大于原有建设用地总面积。
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批后监管
(十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转变管地用地观念,把节约集约用地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节约集约用地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用地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管地用地共同责任机制。要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完善考核奖惩办法,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县、市、区综合目标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要建立由发展改革、经信、规划、住建、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统筹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制定和实施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确保节约集约用地落到实处。
(十六)完善土地批后联合监管机制。新增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6个月内实施征收。土地供应后,住宅项目自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工业用地自签订出让合同6个月内开工建设,经营性用地自出让合同签订后5个月内开工建设。各地要建立对管地和用地双方的双向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约定。用地单位应按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及各项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建设进展情况。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机构要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对各建设时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约行为的,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约定,追究用地单位违约责任。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建、规划等部门要各负其责,联合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项目用地范围、面积及竣工时间等,发展改革部门等负责审查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及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规划部门负责审查规划设计条件执行情况,住建部门负责审查开发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各地要加快建立批而未用土地的考核体系,完善批而未用土地的监管机制,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及时利用。加强建设用地税收征管,实施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新标准,依法提高土地保有环节的税赋,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要建立工业项目单位效益评价机制,由各县、市、区政府及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年度对工业项目单位用地面积产出的税收进行评价考核,建立企业用地总量与产出效率信息报告制度,评选表彰节约集约用地先进企业。具体办法由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统计、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制定。
(十七)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政策法规,依法严肃查处非法批地、非法征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切实加强土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用地,及时上报违法用地信息,及时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违法违规用地、闲置用地企业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商登记及通电、通水、通气等手续。对违法用地超过规定问责比例的,市政府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审)批工作,并对该地区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
(十八)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政策法规和国土资源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开展国土资源法律知识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忧患意识和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及时总结推广各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经验做法,为扎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