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取消沙县高砂镇顺溪洋水库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文号:闽政文〔2010〕94 号
颁布日期:2010-03-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取消沙县高砂镇顺溪洋水库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0〕94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取消顺溪洋水库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明政文〔2010〕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关于取消高砂镇顺溪洋水库水源保护区的意见。

二、你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高砂镇石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加快实施高砂镇新的供水工程,严格落实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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