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兰政发【2009】17号
颁布日期:2009-03-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兰政发【2009】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要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为指导,把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将经济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政策,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要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以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拓宽就业渠道,完善和落实积极的扶持政策。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改革发展政策,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快速发展,增加就业总量,拓宽就业领域。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拓宽就业门路。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第二、三产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完善落实城乡劳务输出政策和制度,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引导城乡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

(三)落实目标责任,统筹做好各类人员的就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目标责任体系。要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平等的就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信息网络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制。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落实目标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其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其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要积极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帮助残疾人就业。

(四)优化创业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各有关部门要从市场准入、企业设立、投融资等方面加大对创业主体支持力度,鼓励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实现创业。完善劳动者创业的财税、金融、工商、场地等方面的政策体系,落实好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各项扶持政策。要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创业策划、创业政策、企业管理、跟踪指导、咨询答疑等支持服务。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创业指导功能,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法律维权等服务。要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全面开展全民创业和回乡创业活动。

(五)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各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更加注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企业裁减人员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就业形势的稳定。

(六)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工作,不断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同推动就业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

二、完善政策服务体系,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一)加大政策扶持,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带头人、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妇女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

2.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鼓励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

3.市级财政要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确保担保资金和贴息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4.鼓励经办银行在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范围内,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力度。经办银行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财政负担。

5.进一步加强信用社区建设,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贷款管理合作。经办银行在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要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失业人员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金融服务,对信用记录好、按期归还贷款、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借款人,在资信审查、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

(三)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1.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4.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5.现行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从2009年起,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具体范围和申请认定程序依照省上相关规定执行。

(四)不断增加就业资金投入

要根据就业工作目标,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等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和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公共就业服务等。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制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计划,提出就业资金使用方案,落实和分解工作任务,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10%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经费。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要根据年初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合理安排省上转移支付的就业资金,制订全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指导性计划,统筹安排就业资金。对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区财政要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人员、编制和收费收入情况,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提供的免费服务提供资金保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形成稳定的经费来源。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由承办银行按季送担保机构核对,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规定据实贴息。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不断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就业援助专项活动计划,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体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二)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帐,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通过多种形式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将旅游景区、城市公共场所、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等卫生间保洁人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交通协管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全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有条件的县区,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规范失业保险业务流程,统一使用《职工失业保险手册》。要完善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要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要严格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参加公益性劳动等情况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良好政策导向。要组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积极参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和创业等活动,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他们积极就业。

四、加强管理,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各县区政府要按照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整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产、人员、服务和信息等资源,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布局。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各县区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三)提高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各级团组织要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大学生就业见习行动”和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

1.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初高中、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未就业已参加失业登记并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2.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不足以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可提高补贴标准。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的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12个月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四)大力开发人力资源。增加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投入,在扩大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招生规模的同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职业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与各类企业签订协议,有组织地对青壮年劳动者开展订单式培训。采取多种培训方式,促进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基本职业技能培训。围绕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和层次,把建立妇女、农民工和保安、保绿、保洁、保姆等人员培训基地和劳务就业基地结合起来,抓好对妇女和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在农民工元旦、春节返乡期间积极开展技能培训。鼓励和利用学校教育、在职培训、远程教学、学术讨论等多种方式进行人力资源开发。积极开展人才咨询、个人职业生涯设计、人才测评等各种人才资源开发服务。

(五)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免费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做好登记统计工作。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从2009年起实行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六)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各类招聘和专项服务活动,着力解决就业供求信息不对接、技能不适应岗位等问题。落实好各项政策,畅通大学生面向企业、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流动就业的渠道,认真做好家庭困难和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各县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分解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要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提供相关设施设备和工作场所。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深入做好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的典型经验。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在促进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农民工就业培训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具体表彰奖励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由各县区财政负责安排。

(三)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和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对促进就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举报制度,认真受理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促进就业的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到位。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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