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补助参考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补助参考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 文号:粤人社函〔2011〕999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补助参考标准的通知
粤人社函〔2011〕99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财政局,顺德区、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税)局,省属定点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明确和规范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2503号,以下简称2503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标准。专项职业能力和初、中、高级工项目仍按250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技师、高级技师项目的培训补助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自行确定。省属定点培训机构的技师、高级技师项目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各地市可参照省参考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标准。
二、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补助标准。按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20%对省属定点培训机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详见附表)。各地市可参照省参考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补助标准。
三、省财政按人均1400元的标准与各地市结算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未成功推荐学员就业的,按人均1120元的标准与各地市结算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补助参考标准》(见附表)与省属定点培训机构结算各项补贴。
四、实行《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补助参考标准》后,对给予培训机构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低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由培训机构承担,高于职业技能收费标准的由培训机构调剂使用。
五、本通知规定的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补助标准从2010年7月20日开始实施。附件: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补助参考标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
附件
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补助参考标准
职业(工种)和项目分类区域分类级别分类培训补助
标准(元)鉴定补助
标准(元)职业介绍
补助标准(元)
AⅠ专项职业能力500100200
Ⅱ专项职业能力550110200
Ⅲ专项职业能力650130200
Ⅳ专项职业能力750150200
BⅠ初级600120200
中级700140200
高级850170200
Ⅱ初级700140200
中级800160200
高级950190200
Ⅲ初级800160200
中级900180200
高级1100220200
Ⅳ初级900180200
中级1000200200
高级1250250200
CⅠ初级700140200
中级800160200
高级950190200
Ⅱ初级800160200
中级950190200
高级1100220200
Ⅲ初级900180200
中级1050210200
高级1250250200
Ⅳ初级1000200200
中级1200240200
高级1400280200
DⅠ初级800160200
中级950190200
高级1100220200
Ⅱ初级900180200
中级1050210200
高级1250250200
Ⅲ初级1000200200
中级1200240200
高级1400280200
Ⅳ初级1100220200
中级1350270200
高级1600320200
EⅠ初级950190200
中级1100220200
高级1300260200
Ⅱ初级1100220200
中级1300260200
高级1500300200
Ⅲ初级1250250200
中级1450290200
高级1700340200
Ⅳ初级1400280200
中级1600320200
高级1900380200
技师、高级技师2000400200
注:1.参考最低工资标准地区分类办法确定地区类别:
Ⅰ类地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
Ⅱ类地区:汕头、惠州、江门市;
Ⅲ类地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
Ⅳ类地区:广州、深圳市。
2.A类项目为单专项能力项目,不分级别。
3.因省补助标准基数是根据全省平均培训情况测算而定,所以每类职业(工种)和项目培训补助标准以第Ⅲ类地区为基准,第Ⅳ类地区是第Ⅲ类地区的112%,第Ⅰ类地区是第Ⅲ类地区的77.2%,第Ⅱ类地区是第Ⅲ类地区的88%,最后将补助标准取整数并作适当调整。
4.省属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补助标准,根据其本部所属地区类型,按此表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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