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惠府办〔2012〕6号
颁布日期:2012-0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惠府办〔2012〕6号

惠东县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沿海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滨海旅游持续升温,以休闲娱乐为目的,利用渔船、渔场等进行的海上休闲渔业活动蓬勃发展,成为我市发展渔区经济、增加渔民收入、实现渔民转产转业的新途径。但在休闲渔业活动中,非法经营、证照不齐、安全设施配备不到位,以及监管不力、安全责任不落实等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影响了我市休闲渔业持续稳定发展。为切实加强我市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休闲渔业安全生产监督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粤府办〔2011〕55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全面落实休闲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主体负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共同抓好休闲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休闲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沿海县(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的工作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休闲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将休闲渔业安全生产纳入政府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休闲渔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全面掌握辖区休闲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开展休闲渔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休闲渔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妥善处置休闲渔业安全事故善后工作。抓好有关休闲渔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加强休闲渔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休闲渔业安全知识培训。

(二)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依法对全市和所属县、区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休闲渔业经营单位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制订或起草休闲渔业安全生产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及工作计划。开展休闲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休闲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开展休闲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落实。组织休闲渔船船员参加培训并考试发证,加强休闲渔业从业人员准入管理。加强休闲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休闲渔船通信保障和海上安全救助能力。定期分析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休闲渔业安全生产中碰到的重大问题。

(三)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安全监督、交通、海事、公安边防、工商、旅游、卫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各环节的监管责任。

安全监督部门要发挥综合安全监管作用,加大安全监管力度,指导、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交通海事部门要协助做好休闲渔船海上搜救工作,会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休闲渔船与商船等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协助渔政机构打击渔船非法载客行为;公安边防部门要加强海上治安管理;工商、旅游部门要严格把好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前置审批关,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休闲渔船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休闲渔船卫生知识的宣传。

(四)涉海村(居)委会的工作职责。

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本村(居)委会自治区域范围内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休闲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休闲渔业从业渔民的安全宣传教育和休闲渔业安全知识培训组织工作等,掌握本自治区域范围内休闲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对本自治区域范围内休闲渔船所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并积极协助配合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教育和督促休闲渔船、渔民整改落实;积极协助落实休闲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休闲渔业经营单位、休闲渔业船舶所有人和船长的工作职责。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休闲渔业船舶所有人和船长是休闲渔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休闲渔业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休闲渔业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休闲渔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休闲渔业经营单位、休闲渔业船舶所有人和船长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进行航行和演示性捕捞作业,教育督促全体船员共同执行;服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配备船员并及时办理休闲渔船各类证照,配齐航行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并有效使用,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休闲渔船必须安装船舶自动助航避碰系统(AIS)、渔船通信指挥系统终端、渔船IC卡电子标签以及小型集体救生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严格落实值班瞭望等制度;不得雇佣无上岗资格人员出海作业,所有休闲渔船必须参加渔船和船员人身保险。休闲渔业船舶上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航行、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服从船长的指挥。船员有权按照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对渔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在安全隐患未排除前,有权拒绝上船作业。

(六)严格休闲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海洋渔业和安全监督部门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休闲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违反休闲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休闲渔船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源头监管,提高休闲渔业安全防范能力

(一)严格执行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准入制度。

1.休闲渔业必须由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含休闲旅游业务或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资格证书并在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经营。个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单独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个人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渔业船舶,可以通过挂靠休闲渔业经营单位的方式从事休闲渔业活动。

2.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必须具有可供本单位休闲渔业船舶安全靠泊、游客安全上下的休闲渔业码头及其它安全、环保附属设施;必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注册安全主任,制订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知识学习、培训;必须制订应急预案,按照经营管理休闲渔业船舶的数量,配备应急救援快艇、工具和专职救援人员;必须制订游客安全须知,并张贴于经营场所、码头以及每艘休闲渔业船舶的显眼位置;必须配置能够实时与休闲渔业船舶保持联系的通信设备并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必须具有明确的休闲渔业船舶航行线路。

3.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为所辖的休闲渔业船舶统一办理船舶财产保险、第三者强制险和有关证件,为水上从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并为游客代办出海人身意外保险。

4.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统一组织游客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维护休闲渔业码头秩序,负责清点每一航次上船和下船游客人数。严禁休闲渔业船舶私自接待游客。

5.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挂靠本单位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风险承担、盈余分配方式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安全生产责任。休闲渔业经营单位不得以协议方式免除对挂靠渔船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严格执行休闲渔业船舶准入制度。

1.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休闲渔业船舶必须要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具有有效的渔业捕捞(辅助)许可证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方可下水作业。

2.休闲渔业船舶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休闲渔业船舶安全证书》。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休闲渔业船舶应按照《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及休闲渔业船舶检验标准,申报初次检验、营运检验或临时检验。

3.休闲渔业船舶的构造、性能以及设施或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等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中相应作业类型渔业船舶的相关规定。休闲渔业船舶的技术状况应符合安全航行及相应休闲渔业活动的适用条件。

4.休闲渔业船舶应确保每位游客有一个固定座位;休闲渔业船舶应保证船上船员和游客每人配备一件以上认可型救生衣,并督促其在船舶开航前穿着;休闲渔业船舶应配备灭火器、GPS电子定位设备以及有效的无线电通信联络工具。

5.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认真审核休闲渔业船舶适航状况,并结合休闲渔业经营区域自然条件,核定每艘休闲渔业船舶的载客人数上限。载客人数上限应当在休闲渔业船舶的明显位置显著表明。

6.制造、更新改造和购置休闲渔业船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支持和鼓励休闲渔业经营单位、渔民建造现代新型休闲渔业船舶,引导休闲渔业向高品位、高素质和高安全性方向发展。

(三)严格执行休闲渔业船员准入制度。

1.休闲渔业船舶应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职务船员资格申报须经所在地管理单位审查合格后,再通过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考核、审查。要严格审查休闲渔业船舶船长资格,建立渔船考核制度,对考核存在问题的船长进行重点监管。对因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休闲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5年内不得担任休闲渔业船舶船长职务;造成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并终身取消其船长资格。

2.休闲渔业船舶的船员,应当参加海上救生等专门培训,经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领取了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一律不能上船作业。

3.每艘休闲渔业船舶必须配备一名安全员,具体负责本船的安全生产管理与救生工作。

三、健全休闲渔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休闲渔业安全监管体制

(一)健全休闲渔业行业安全管理制度,抓好休闲渔业从业管理。

1.休闲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捕捞作业方式、经营活动区域和航行线路进行休闲渔业活动。休闲渔业经营区域最远端距离休闲渔业基地所在大陆岸线或岛岸线最大不得超过20海里,一般不宜超过10海里。休闲渔业经营区域不得与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航道、锚地水域交叉或重合。

2.休闲渔业船舶仅限于白天能见度良好、风力不超过蒲氏5级的情况下营运作业。夜间一律不得进行休闲渔业经营活动。休闲渔业船舶作业期间,应当遵守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遵守避碰规则,落实值班瞭望制度。除游钓外,休闲渔业船舶每航次捕捞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时;单次出航作业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当每小时向经营单位报告一次船位和航行状况。休闲渔业船舶作业航速不得超过5节。

3.休闲渔业船舶不得超越本地区休闲渔业经营区域和本船舶核准作业区域航行作业,不得超载、擅自改变停靠点和航行线路,不得航行途中擅自上下游客,不得擅自改变休闲渔业活动方式,不得从事与渔业活动无关的商业性客货运输活动,不得提供和容许有碍公共道德和风俗的活动,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休闲渔业活动开始前,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向游客讲解水上作业安全知识和注意事项,演示基本救生用具使用方法。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的游客必须遵守休闲渔业安全行为守则,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对违反休闲渔业安全行为守则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对危及他人及船舶安全的,可依法将行为人强行带离现场。

5.休闲渔业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为游客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餐饮食品卫生质量和安全。

(二)完善休闲渔业安全监管体制,着力提高管理手段和水平。

1.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休闲渔业船舶海上遇险救助机制,制订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当地海上搜救中心备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共同对休闲渔业经营单位、船舶、码头、游客上下船舶站点和经营区域进行检查,确保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安全。

2.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在休闲渔业码头设立签证点,对休闲渔业船舶实行航次签证制度。休闲渔业船舶出港前、进港后一个小时内应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签证并接受安全检查。

3.休闲渔业船舶在营运期间有违反休闲渔业安全规定行为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应及时制止、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资格。

四、加强对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加强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社会主义新渔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并将休闲渔业安全生产纳入政府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全面落实责任制,要结合综合执法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完善休闲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休闲渔业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确保依法履行休闲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协作联动,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休闲渔业等相关部门依法监管、休闲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基层休闲渔业管理组织协作配合、游客和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格局。要深入开展“平安渔船”、“平安渔村”、“平安渔场”等创建活动,营造全社会特别是渔区干部群众关心支持并自觉参与休闲渔业安全的良好氛围。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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