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监察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清远市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监发〔2013〕4号

机关各室:

《清远市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监察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监察局

二○一三年五月七日

清远市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清远市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清远市监察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市监察局机关及各相关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日常工作由办公室、宣教室和局机关其他各室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

1、组织有关动态类及其它相关信息;

2、组织撰写本局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3、对本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初步审查后,呈相关领导审批。

(二)宣教室

1、负责将各室提供的公开信息挂上清远市政府门户网站、清远纪检监察网等进行公开;

2、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市监察局相关信息的申请;

3、积极联系市政府负责信息公开的科室(部门),做好市监察局信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公开工作。

(三)局其他各室

积极主动将本室不含涉密内容的政府信息及时提供给宣教室,在清远市政府门户网站、清远纪检监察网进行公开。

第二章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五条本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局领导成员及分工;

(三)局机关各室职能;

(四)由市监察局负责实施、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市监察局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重要会议主要内容、统计数据、工作年鉴等情况;

(七)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和信息。

第六条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引起消极后果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监察部门提供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办理或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影响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的;

(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本局政府信息应当在清远市政府门户网、清远纪检监察网上予以公开。同时,还可以根据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清远廉博;

(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三)政务公告栏、公示栏等;

(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手册或办事指南手册;

(五)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其他会议;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再作决定: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认证;

(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举行听证会;

(四)进行专题调研;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三章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

第十条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局承办室提出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的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有关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二条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后,本局承办室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三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审查

第十四条市监察局各室必须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室主要负责人须承担组织领导责任,相关人员负责本室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本局各室在草拟公文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在发文单上标明该公文是否公开的建议。在公文稿纸上增设公开方式选项,以公文稿纸呈批的文件,经办人在相应选项打“√”;不以公文稿纸呈批的文件,在拟办意见中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一般采用“此件拟主动公开”、“此件拟依申请公开”或“此件拟不公开”的表述。

第十七条经过签发程序后,经办室应当将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送宣教室按程序在清远市政府门户网、清远纪检监察网上公开。

有必要通过其它媒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经办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定后转宣教室按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局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五章权益和责任

第十九条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局其它各室应配合办公室,积极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请求赔偿。

第二十一条市监察局办公室负责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市监察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并及时交由相关室处理。

办公室应当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打击报复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拒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清远市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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