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0〕76号)精神,引导民营经济实现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切实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现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本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民营企业综合竞争力为核心,以解决民营企业准入难、融资难、用地难和办事难为重点,突出引导民营资本投向,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优化环境,坚持引进增量与培育存量并重、壮大总量与提升质量并重,突出抓好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大力引导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不断增强民营企业的综合实力,持续提升民营经济的整体水平,使民营经济成为百色经济建设的新亮点,推动百色新一轮大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超过50%。培育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全市年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民营企业达到70家以上,其中,超10亿元的民营企业达到10家以上,全区百强民营企业达到5家以上;民营经济成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取得新突破,形成民营经济总量上规模、结构上档次、产业上层次、管理上台阶的发展新局面。

(三)投资重点。鼓励民营企业围绕铝及铝材深加工、石化、煤电、制糖、造纸、建材、农林产品加工等主导产业进行配套合作,延长产业链,壮大产业规模。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高效农业等领域。允许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等垄断行业和领域;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和参股、特许经营、BOT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有预期收益的或通过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获得收益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保障性住房、养老设施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加大民营经济招商引资力度

(四)积极引进总部民营企业。修订市总部经济政策,鼓励各县(区)出台针对性强、有吸引力的总部经济政策,对进入百色的总部型民营企业,根据规模及贡献率,自市人民政府认定当年,在资金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奖励。对其前两年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后三年返还50%,同时给予土地供应、办公用房补助、高级管理人员住房补贴、高级人才子女入学等系列优惠政策。

(五)重点引进龙头民营企业。引进属我市鼓励发展产业的规模大、实力强、知名度高的龙头民营企业,出台专项政策,在项目的引入期、建设期积极为项目建设申请上级补助资金或贷款贴息支持。并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具体磋商优惠政策。

(六)大力引进科技型民营企业。发挥我市的空间优势、载体优势,吸引科技型民营企业进入百色。完善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符合条件的可提供入驻后3年生产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宽带通讯费用补助。设立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支持科技型企业引入风险投资。

(七)鼓励创办民营经济实体。支持本地居民、海外归国人员、企业技术骨干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创办民营经济实体。完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创业服务中心和创业培训示范基地,为创业企业提供项目融资、人才培养、信息咨询、市场开拓、技术服务等支持。加强创业项目推介和扶持,鼓励在“专精特新”领域创新创业。市人民政府每两年评选“创业之星”,表彰奖励创业成功典范。

三、扶持民营企业做强做大

(八)积极培育民营经济领军骨干企业和科技企业。重点支持各细分行业的冠军企业做强做大。对自治区百强民营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上市民营企业给予重点扶持,着力解决其在增资扩产、科技研发、上市融资、引进高层次人才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实施民营科技企业培育“种苗工程”选择一批占地少、有研发、有品牌、高技术、高效益的民营科技企业,采取一企一策的方法,市、县(区)联动,专人跟踪服务,促使企业不断扩大规模、提升竞争力,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亮点。

(九)完善中小型民营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完善以市、县(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骨干,政府公共服务、非营利机构和中介机构商业化服务结合的中小企业服务网络。鼓励检测机构、公共实验室、高校、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开展面向中小型企业的各项有偿或无偿的公共服务。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在资金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并每年根据其服务情况给予财政资助。

(十)引导民营企业集群化发展。大力引导民营中小微型企业从“小、散、乱”向集群化发展。推动民营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集聚,打造特色产业园区,形成集约发展。鼓励中小小微民营企业围绕重点产业和龙头企业发展配套协作,优先安排土地和各类生产要素供给,延伸产业链和产品链,实现“抱团发展”,提高整体竞争能力。

四、引导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十一)支持民营企业研发和技改。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途径来抓。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自主创新优惠政策,并可按税务部门核定的研发费用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对新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技术中心称号并承担技术创新项目的民营企业,在资金方面,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财力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可给予一定数额的技改项目贴息和补助资金;在项目评审阶段,对自治区百强民营企业、市十强民营企业、市级以上民营科技企业的项目可给予加分。

(十二)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鼓励民营企业创建品牌,市政府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自治区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在资金方面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鼓励民营企业申请专利和参与标准制订,对民营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申请费、代理费给予资助,对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修订等标准化活动的民营企业给予资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三)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引导民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向产业链中高端发展,从单纯加工制造向研发、营销延伸。重点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向自主研发、自有品牌转型,从单一市场向多元化市场转型。引导商贸、餐饮、旅游业等传统服务行业的企业优化经营管理模式,引入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经营模式。引导民营企业就地转型升级和异地改造提升,加快现代物流、现代商贸、金融、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基地建设。

(十四)提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引导民营企业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从传统治理模式向现代治理模式转变;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规范发展登记为私营企业;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开放多元的产权组织结构。开展民营企业“两化”(工业化、信息化)融合试点,提升制造、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政校企联合办学、合作培训等机制,提高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综合素质。

五、加大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持

(十五)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投入,确保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各类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举办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洽谈会,建立银企合作机制,帮助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经济的贷款。

(十六)强化对民营企业的担保服务。建立风险补偿激励机制,对为国家、自治区、市鼓励发展产业的民营企业提供贷款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由同级财政按其当年实际担保金额给予不超过2%的风险补贴,提高担保机构对民营企业的担保能力,鼓励担保机构对有产品、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适当降低担保收费标准。做大做强市县两级融资性担保机构,到2015年,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8家,注册资本金规模达到8亿元以上,形成8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能力。

(十七)推动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由市金融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选择有上市意愿的民营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实施系统性服务和配套政策支持。市本级财政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支持民营企业上市,对进入上市辅导程序的企业,已经发生了上市前期费用并经过财政部门核实,可视财力状况按实际发生前期费用总额一定的比例暂付,暂付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前期费用总额的50%,最多不超过100万元,企业上市后或申请期满(三年)未获批准上市,悉数归还。企业成功上市,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我市企业发展的,且融资额超5亿元以上的企业,在资金方面,市政府根据市本级财政状况对企业进行一定数额的奖励。鼓励实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允许以项目资产、收费权等抵押(质)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长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直接融资。引导民营企业成立各类民间信用互助组织,通过会员基金担保、会员联保等方式解决融资问题。

(十八)完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我市农村信用社完善网点布局,引导股份制银行在民营经济相对活跃、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区增设机构网点,推动国有商业银行增设为民营企业服务的特色支行、特色柜台。

六、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土地支持

(十九)优先安排用地。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符合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市县(区)要将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用地列入“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统筹安排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引导民营创业项目向市、县规划的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集聚。

(二十)采取差异化供地方式。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

(二十一)实行用地办理“绿色通道”制度。对民营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用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审查,特事特办。对于急于用地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协助项目业主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手续,确保项目及时用地。

七、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财税支持

(二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2011—2015年,市财政在现有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基础上,每年增加安排一定额度的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市场开拓、融资发展等。加大采购支持力度,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质量、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市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从2011年开始,市本级财政连续5年在税源建设资金中,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统筹安排用于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于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和项目

(二十三)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税收优惠政策,凡符合条件的,税务部门要及时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十四)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民营企业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二十五)给予民办教育税收优惠。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努力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二十六)优化民营经济投资环境。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并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兴办教育和文化事业,开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允许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开办养老院等民政福利事业,参股和兴办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采取切实措施减轻民营企业负担,确保民营企业综合负担水平不高于周边城市,形成民营企业发展的“洼地”。市直有关部门要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百色市国民经济“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及各有关部门的“十二五”专项发展规划,编制年度项目引入民间资本方案,统一准入门槛,明确准入路径和方式,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引入民间资本建设,营运或向民间资本转让股权、经营权和拍卖所有权。相关项目引入民间资本方案要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向社会公布,年底前基本完成年度项目引入民间资本工作。

(二十七)优化民营企业政务服务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审批程序。依托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政府代办,建立完善面向企业的行政审批、核准、登记等服务“绿色通道”,提升行政服务效率。重点项目审批阶段政府安排专职人员全程跟踪服务。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等登记部门设立抵押登记加急通道,加急办理的完成时限缩短至2个工作日以内。建立民营企业行政处罚申诉受理机制,实行行政效能监察。

(二十八)优化民营企业人才环境。建立适应民营企业发展需要的多层次的人才政策体系。鼓励民营企业吸引高层次人才,对成功引进海内外顶尖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的给予奖励,对引进的“两院”院士,由市财政给予每月1万元津贴,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0万元。对引进的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经资格审定后,可给予个人所得税补贴。有关服务窗口设立服务专区,专门为引进的高级人才代办人事关系接转、户口迁移、子女入学等事宜。加强民营企业培训机构建设。到2015年,建成10家自治区级民营企业培训示范基地,认定30家市级民营企业培训示范基地,对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全员轮训。在完成自治区对民营企业人才培训计划的基础上,实施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程,每年选派10名民营企业家到高等院校进行系统进修培训,对50名规模以上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才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对100名小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专题培训。

(二十九)强化涉及民营企业收费的监管。对新办的民营企业,免收注册登记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民营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免缴排污费。清理并取消国家和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凡不持有收费许可证的,民营企业有权拒交。对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和社团组织搭车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依法一律取缔。对依托行政审批将检验、检测、评估(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作为前置条件的服务,以及其他因具有垄断性服务而实施的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将上述服务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标准要从严核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

九、强化民营经济发展保障

(三十)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民营经济纳入本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区)政府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进行考核。参照自治区的模式,成立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发改部门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市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推进工作。实行市领导、部门和干部与民营企业的联系帮扶制度,要加强对挂钩扶持企业的调研,帮助企业解决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问题。市人民政府每年举办引入民间投资项目推介会2-3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促进民营经济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跟踪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并将工作完成情况汇总报市人民政府。

(三十一)强化督促考核。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县(区)政府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进行考核。由市巡视督查考评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工信委、市监察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年度专项考核指标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共同对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其中,重点考核项目引入民间资本的效果和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十二)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及分析研究。加强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由市统计局牵头,工信、工商、税务、商务、交通、住建、工商联等部门配合,每季度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全市民营经济统计数据,建立完善重点民营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制度。

(三十三)加强表彰奖励和舆论宣传。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对全市十强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自主创新型企业、民营纳税大户进行表彰奖励。全市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民营经济政策法规的宣传,广泛报道转型升级、自主创新、优化管理成效显著的民营企业典型,总结推广民营经济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右江日报、市、县(区)政府网站刊登《实施意见》,并在各相关网站刊登我市列入广西第一批引入民间资本项目目录。各级工商联要将《实施意见》印制成册,深入民营企业进行政策解读,发动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投资、运营重点领域项目。

(三十四)本《实施意见》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我市现有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与本政策措施重复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附件:广西第一批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项目(百色市部分)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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