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政办〔2014〕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7月7日
贵港市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
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全面提升保教质量,着力解决“入园难”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体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4〕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区教育发展大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多元普惠幼儿园;加强规范管理,努力提高学前教育保教质量,推动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到2014年,学前教育办学新机制初步建立,规范、公平的学前教育发展环境初步形成,学前教育资源明显扩大,“入园难”问题初步缓解,学前教育质量有新提高。到2017年,基本形成“广覆盖、保基本、多元化、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入园难”问题基本解决。
二、重点任务
(一)增加公办幼儿园数量。
公办幼儿园是各级政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普惠性服务的主渠道,在学前教育中发挥着骨干、示范、培训、引领等作用。实施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7年,新建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11所,其中平南县5所、港南区6所;新建城区公办幼儿园6所,其中港北城区和港南区城区各2所,平南县和覃塘区城区各1所。
(二)大力发展多元普惠幼儿园。
1.落实政策,盘活资源。一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实施办法,明确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的具体要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规模与小区规划居住人口相适应,与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幼儿园。二是清理城镇小区原配套幼儿园,凡是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已经建成使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其租金实行政府限价,产权所有人不得随意提高租金,确保按标准办成多元普惠幼儿园;对闲置或改作他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限期整改或收回,恢复办园。三是盘活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因各种原因停办、闲置、改变用途的学前教育资源,通过多种方式举办多元普惠幼儿园。
2.开展多元普惠幼儿园认定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普惠幼儿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认定一批多元普惠幼儿园。
3.多渠道加快幼儿园建设。落实《贵港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扶持暂行办法》,采取幼儿园建设贷款政府贴息、办园用地优惠、派驻公办教师扶持、补助幼儿园教师购买社会保险等措施,鼓励有办学实力的社会办学主体按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发展集团连锁普惠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与其他幼儿园合作举办普惠幼儿园。
(三)开展集团化办园试点。
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园试点办法》,鼓励和支持示范幼儿园和有实力的教育集团举办分园、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合作办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2014年分别在港北区和平南县开展组建学前教育集团试点,带动薄弱幼儿园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学前教育发展激励机制。
1.落实多元普惠幼儿园建设用地优惠政策。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保障教育用地的意见》(桂政发〔201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意见》(桂政办发〔2014〕6号)有关规定,以就近入园的原则,合理布局幼儿园教育项目,做好教育用地专项规划。各县(市、区)要按教育用地专项规划布局要求优先配置学前教育用地,用于建设公办幼儿园、多元普惠幼儿园。幼儿园用地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教育项目分别供应土地,营利性幼儿园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非营利性幼儿园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多元普惠幼儿园属非营利性幼儿园,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用地优惠政策。
2.建立多元普惠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多元普惠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办园水平较高、办园具有特色的多元普惠幼儿园,其最高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达到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自治区三星、自治区二星标准的多元普惠幼儿园,其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可视办园成本比同辖区同等级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分别上浮适当比例,最高收费标准可由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报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
3.建立多元普惠幼儿园师资扶持机制。建立公办、民办幼儿园结对帮扶制度。由公办幼儿园选派1名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到结对帮扶的多元普惠幼儿园挂职1-2年,选派1-2名教学骨干到结对幼儿园任教1-2年,帮助普惠幼儿园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二)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机构监管机制。
1.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制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把关。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公安、卫生等部门,对申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园舍条件、人员资格、卫生保健、经费保障和制度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严格按照学前教育机构设置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2.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
(1)加强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设标准,加强对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建设质量监督;加强对现有幼儿园、幼儿看护点房屋、设备设施、接送车辆的安全检查和驾驶员资质的检验,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严禁采购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的设施设备;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的生活设施、用具、教具、玩具,严防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2)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加强幼儿园饮用水、食品采购、食品加工和存储及食堂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等重要环节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
(3)确保儿童身心健康。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督促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按照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严禁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违背儿童保教规律、对儿童身心健康有害的读物、教材和活动进入幼儿园。
3.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管理学前教育机构的主体,主要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审批、保教质量、常规管理等方面的监管;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奖补资金和公办幼儿园收支的监管力度,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素质和待遇,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综治、公安、消防、卫生、质监、住建、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定期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共同促进学前教育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对因措施不得力,工作疏忽,幼儿园监管工作不到位,妨害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机构资质公示制度。
(1)公布学前教育机构资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通过检查评估公布辖区内具有招生资质的幼儿园、幼儿看护点名单。
(2)开展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估。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水平进行评估,公布相应等级的幼儿园名单。
(3)建立学前教育机构黑名单制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存在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虚假宣传、违规收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保教质量差等问题的学前教育机构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直至依法取缔。
5.治理整顿无证幼儿园和幼儿看护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检查,依法稳妥地对无证幼儿园和幼儿看护点进行治理整顿。对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幼儿园、幼儿看护点进行分类治理,对有条件整改的,责其限期按规范整改;对完全不适合办园的,则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综治、公安、民政、住建、卫生、物价、工商等部门联合进行依法清理。
(三)创新教师队伍建设机制,为学前教育发展提供师资保证。
1.完善学前教育机构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编制标准暂行办法》(桂编发〔2012〕6号)的规定,公办幼儿园原则上要按照自治区编制标准合理确定教职工员额。各县(市、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招录公办幼儿教师(含小学转岗)。多元普惠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配备教职工,实行自主聘用、合同管理。
2.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幼儿园教师、医务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其他人员经过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凡新进幼儿园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学历条件和资格证书;已经在职但尚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和学历的教师,要加强培训,限期取得。
3.分类开展教师培训。
(1)上岗培训。要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新聘任的幼儿教师进行岗前培训。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远程、集中、跟岗学习等多种形式,对非学前专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岗非学前教育专业的教师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应聘或继续担任幼儿教师。2014年8月中旬前,要完成对新上岗的园长和教师、保育员的入职培训工作,确保秋季学期开学前每所新开办的幼儿园园长、教师和其他人员接受过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2)骨干人员培训。2014年,市本级对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免费培训。
(3)全员培训。县(市、区)负责组织公办幼儿园和多元普惠幼儿园教师培训,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
4.保障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公办幼儿园教师实行统一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多元普惠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由举办者依法保障。公办幼儿园在规定员额内聘用编外教师和多元普惠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据幼儿园举办者和聘用人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幼儿园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
5.配备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人员。通过增加编制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市、县(市、区)至少配备1名学前教育管理干部和1名学前教育教研员,各乡镇中心幼儿园至少配备1名专职学前教育辅导员,分别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业务指导职责。
四、保障条件
(一)落实责任,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责任主体,要把解决入园难作为当前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能,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发展。市本级成立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发展学前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
(二)加大投入,为学前教育发展提供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在地方教育附加费和土地出让收益计提教育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学前教育,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比合理。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园和捐资助园。
(三)加强督查,推动学前教育工作的落实。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纳入县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市政府将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公办和多元普惠幼儿园覆盖率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率等学前教育工作重要指标纳入县(市、区)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告。
(四)加强宣传,营造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学前教育相关政策、幼儿园建设进展情况和先进典型,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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