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2012〕1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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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2日
桂林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应急能力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6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制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12〕54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预案体系和体制、机制、法制,全面提高应急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主线,以完善应急机制为重点,以全面提高应急能力为目标,全面推进我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基本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初步形成“政府统筹协调、群众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监测预防和应急保障能力全面加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水平显著提高,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化建设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
1.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应急管理委员会,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责任制,完善相应工作制度。
2.建立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领导机构,落实1名领导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将应急管理纳入村(社区)、村(居)民自治范畴,有专人负责;企业、学校、医院根据实际建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
3.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各县(区)应急办设专职副主任1名及至少1-2名专职工作人员,兼职人员根据各县(区)情况确定;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人口规模、风险隐患等情况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各县应急办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按规定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二)应急预案
1.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市有关部门按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和《中共桂林市委员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总体方案〉的通知》(市发〔2012〕16号)要求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隐患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2.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制定突发事件总体预案,根据区域突发事件特点制定本级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并制定操作性强的操作手册。村(社区)、企业、学校、医院根据风险评估建立职责清晰、简明扼要、操作性强的基层单位应急预案体系。按照规定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3.建立本级应急预案库和应急预案响应、启动、执行、终止台账记录制度。
4.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无剧本演练等形式,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各县(区)及市有关部门按照“常用的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一次,其他各类应急预案每两年演练一次”的要求组织开展演练;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根据易发性突发事件和风险隐患情况每年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演练。
(三)应急平台
1.制定市、县(区)应急平台建设规划。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市、县(区)应急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技术规范,采取场地、硬件装备先配备,配套软件及时配备的办法,首先实现应急平台现场图像音频传输、信息传递、视频会商等功能,“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市级应急平台建设,推动县级建立经济适用、务实高效的应急平台。
2.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部门应急平台与本级政府应急平台的对接工作,实现与本级政府应急平台互联互通。
(四)应急队伍
1.按照公安部关于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和装备标准,加强市、县(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现“一专多能”。
2.推进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建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干部、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保安人员、医务人员等组成的兼职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2013
年全部组建完成。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统筹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与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3.有关部门制定专业应急队伍规模、装备配备标准和技能培训方案,提高专业应急队伍能力。大中型企业、高风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乡村、学校、社区等基层单位建立兼职应急队伍。
4.市、县(区)及具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能的有关部门建立应急专家队伍,在开展应急处置、培训、评估等工作时从专家库中选派相关专家参与。
5.建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市、县(区)及各有关部门依托共青团及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形式多样的应急志愿者队伍;充实和加强现有各类志愿者工作范围内应急志愿服务内容。
6.市、县(区)及具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能的有关部门建立本辖区或本系统应急队伍数据库,建立队伍调度机制,做好档案管理。
7.市、县(区)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军地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和社会动员机制。
(五)应急保障
1.将应急管理有关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年度财政预算和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每年根据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轻重缓急,统筹考虑应急管理经费支出方向,优先安排保障。
2.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制度。
3.建立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四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急体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助保障机制。
4.村(社区)、学校、企业、医院等基层单位配备必要应急装备,提高基层应急保障能力。
(六)应急资源
1.按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应急物资储备标准目录,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民政、卫生、粮食及相关专业应急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各县(区)和市24个专项指挥机构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应急物资普查建档工作。
2.建立应急车辆、通讯保障制度,配备现场指挥和个人防护装备。
3.建立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紧急快速运输通道制度。
4.制定各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建设有明显标识指引、能够满足公众应急避难基本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
(七)制度建设
各级应急办建立健全办文、值守应急、信息报送、预案编制及管理、应急处置、档案管理、预案演练、应急知识宣传普及等各项制度。
(八)值守应急
1.市、县(区)应急办和各有关部门要有专门值班室和专兼职值班人员,落实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
2.根据自治区对视频点名系统软硬件标准、接口及要求,建设市级视频点名系统,逐步推进市对县级视频点名系统建设。
(九)信息报告
1.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基层信息报告的程序和方式,确保信息报告要素齐全、及时、准确、畅通。确认为一般突发事件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6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处置情况;确认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县(区)人民政府和负有监管责任的市有关部门必须在1.5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详细情况不得晚于2.5小时上报。特殊情况难以在2.5小时内报告详细情况的,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要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电话报告并说明情况。严禁瞒报、误报、漏报、谎报突发事件。
2.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有条件的村(社区)和市有关部门建立专兼职应急信息员制度。
3.建立舆情监控机制,密切关注社会热点和网络舆情动态,及时报告苗头性、预警性信息。
(十)监测预警
1.加强气象、水文、地震、海事、水产畜牧、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安监、卫生、公安等监测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功能、科学布点、加强装备、提高监测水平,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互联互通。建立专群结合的监测网络,完善各类突发事件预警标准和发布机制。
2.存在风险隐患的地方实行定期监测、定期向受影响的公众公布风险情况和防范措施。
3.建立分析会商制度。
(十一)应急处置
1.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处置流程,明确各类预案的启动标准和处置程序。
2.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与现场处置工作机制。
3.掌握本区域、本系统的主要应急救援力量、设备、物资和通信等资源布局,建立应急队伍、物资、装备协调调度机制。
4.建立突发事件分析评估报告制度,较大以上或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的突发事件,负责处置的人民政府或部门(单位)要在处置结束后20天内报市政府应急办。
(十二)舆论引导
1.市、县(区)及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定新闻发言人。
2.较大以上应急响应机制启动后,应急指挥机构中应设立新闻宣传组,负责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记者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十三)应急培训
1.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其它培训机构或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管理培训基地。
2.制定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基层干部、企业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培训方案,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培训。
(十四)知识普及
1.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无偿开展应急知识公益宣传,运用各种传播手段深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预防、避险常识;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设立应急知识宣传栏。
2.教育部门和学校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融入安全教育中,有关部门在各种培训、招考和资格认证考试中逐步增加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的内容。
(十五)督查考核
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畴,对在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六)责任追究
对在日常应急管理、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行为,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违反规定使用应急管理专项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追究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把推进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规范化建设必要的经费,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有效推进。
(二)发动群众,广泛参与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其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强自防自救、减少伤亡的能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协调各方,形成合力,逐渐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有计划地宣传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中好的做法和经验,重点报道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中的先进工作典型,大力营造氛围,加快工作进程。
(四)及时总结,严格考核
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目标、内容和要求,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各级应急办要加大对推进工作的指导、检查、督查,严格考评验收,确保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为切实做好全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具体要求》(附件1)和《桂林市县区及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具体要求》(附件2)。市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区)要分别对照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附件:1.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具体要求
2.桂林市县区及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具体要求
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并新增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通知(市政办〔201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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