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 | 文号:来政发〔2015〕3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
来政发〔20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含部分下放、委托下放)和调整的涉及市、县两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来宾市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和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规范办事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提升办事效率,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二、认真按照文件精神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在现有本级(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更新。把自治区要求取消的事项彻底取消;对本级需要承接自治区下放的事项,要认真制定承接方案做好承接;涉及调整的要按要求相应做好调整。对于承接新增的审批事项要全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严格按照《来宾市行政审批操作标准化实施方案》(来政发〔2014〕44号)要求,制定操作规范、审批流程、办事指南等,进行操作标准化管理。
三、切实加强对取消、下放、调整管理方式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审批监管的实施意见》(来政发〔2014〕41号)等文件精神,逐项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办法,把该管的事情都管住管好,防止出现“重审批,轻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等现象。
四、请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与对应上级部门做好对接,及时把该取消、承接、调整的审批事项落实到位。并于2015年3月16日前将承接方案及落实情况报送市审改办,由市审改办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市审改办联系电话:427521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及市、县级33项)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权限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及市、县级71项)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及市、县级17项)
2015年2月13日
附件:
来政发附件1.doc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