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南府发〔2010〕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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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发〔2010〕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
今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关键一年。为确保完成南宁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按照自治区的部署要求,结合南宁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南宁市“十一五”前四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
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十一五”前四年,经过全市各部门、各县(区)、开发区的共同努力,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从2005年的0.9136吨标准煤降到2009年的0.8189吨标准煤,四年累计下降10.1%,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的103.80%;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累计削减2.41万吨,较2005年排放总量削减15.83%,完成“十一五”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排计划任务的86.75%;二氧化硫排放量累计削减0.73万吨,较2005年排放总量削减10.09%,已提前完成自治区下达南宁市“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任务。其中:
(一)节能方面
工业节能方面。自治区向我市下达的“十一五”末节能降耗目标为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05年降低20%,年均下降4.36%;48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量为54.14万吨标准煤(2009年后,重点耗能企业增加至61家,任务作了相应调整)。至2009年底,我市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05年降低43.68%,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的218.4%,其中2009年同比下降12.8%;全市重点耗能企业累计实现节能79.12万吨标准煤,其中2009年实现节能30.87万吨标准煤,全面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
建筑节能方面。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08〕12号),我市建筑节能的目标是:到2010年累计实现节约28.4万吨标准煤,新型墙体材料占全市墙体材料总量的50%以上。截至2009年底,累计降低能耗19.15万吨标准煤,完成目标任务的67.43%。其中,太阳能光热应用面积为277.06万平方米,浅层地能应用面积为104.2万平方米,合计节约3.81万吨标准煤。
交通节能方面。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0〕2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南宁市的任务是:实现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05年下降6%左右,营运客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2%左右,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油耗下降5%左右。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市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05年下降约6.03%,营运客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约2.01%,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油耗下降约5.5%。上述目标任务已全面完成。
(二)主要污染物减排方面
自治区与我市签订的“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是:到2010年,南宁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11.80万吨,削减22.5%;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7.28万吨,其中1万吨预留南宁电厂。2009年,自治区调整并重新下达“十一五”计划,即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12.45万吨、实际需要削减2.78万吨以内,削减18.25%;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8.37万吨以内。至2009年底,经国家核定,“十一五”前四年我市累计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2.41万吨,较2005年排放总量削减15.83%,完成计划任务的86.75%;累计完成二氧化硫减排0.73万吨,较2005年排放总量削减10.09%,提前完成计划。
二、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以及自治区主席马飚在2010年5月13日全区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抓手,强化责任考核,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机制,加强综合协调,严格执法监督,搞好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力量,下更大决心,用更大力气,坚决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三、2010年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根据《实施方案》,自治区对我市2010年节能减排计划目标提出了新的要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化学需氧量减排量15457吨;二氧化硫减排量4902吨。
(二)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目标
1.节能方面
工业领域。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同比下降3.92%;61家重点耗能企业年节约标准煤12.62万吨;淘汰落后产能水泥78.8万吨、造纸2.95万吨;散装水泥供应量350万吨、预伴混凝土供应量710万立方米。
建筑领域。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0全区设区城市建筑节能目标任务的通知》(桂建科〔2010〕17号)要求,我市2010年建筑领域节能量的目标任务为12.8万吨标准煤,重点在新建建筑、既有建筑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绿色照明等领域实施15项节能工程(不包括中直、区直单位)。
交通领域。实现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05年下降6%左右,营运客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2%左右,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油耗下降5%左右。
2.主要污染物减排方面
按实施方案要求,2010年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为:化学需氧量减排15457吨,二氧化硫减排4902吨。
(三)任务分解
根据自治区下达的任务,明确我市今年目标任务,具体如下:
1.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任务2%分解。(具体目标任务分解详见附件1)
2.2010年全市有61家企业列入自治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任务,累计节能12.6万吨标煤。(具体目标任务分解详见附件2)
3.2010年全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计划。(具体目标任务分解详见附件3)
4.2010年全市有63个项目列入自治区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合计减排任务为15457吨。(具体目标任务分解详见附件4)
5.2010年全市有7个项目列入自治区二氧化硫减排任务,减排4902吨。(具体目标任务分解详见附件5)
6.2010年我市有15个项目列入自治区建筑节能重点项目任务,节能量782.48万度/年(不包括在南宁市建设的中直、区直单位)。(具体目标任务分解详见附件6)
四、主要工作内容和责任单位
(一)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1.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完成对我市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措施落实情况及“十一
五”目标完成进度的分析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落实奖惩措施。7月底完成。
主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城建委、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环保局、监察局、统计局。
2.发布2009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
主要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
3.发布2010年上半年全市各县(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8月底完成。
主要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
4.下达我市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计划,并把各项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单位。7月底前完成。
主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统计局。
5.将我市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底完成。
主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统计局。
6.按照自治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组织开展全市各县(区)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8月底完成。
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2010年全市关停水泥78.8万吨、造纸2.95万吨。严防淘汰落后产能死灰复燃。9月底前完成。
主要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发改委、城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已明令淘汰的小铁合金、小钢铁、小炼焦、小水泥、小造纸、小酒精等企业,再次开展全面排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12月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将全市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解到县(区)、开发区和有关企业,并报自治区有关部门。7月底前完成。
主要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发改委、城建委。
4.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完成2006—2009年四年淘汰落后产能总量任务的县(区)、开发区,严格控制国家和自治区及市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
主要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
5.对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进行全面核查,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对于被有关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落后产能企业,工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8月底完成全面核查。
主要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国土局、发改委、城建委、水利局、质监局、安监局、工商局,南宁供电局。
(三)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1.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今年内对冶金、有色、建材、造纸、化工、制糖、纺织等“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不再审批、核准和备案。
主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
2.对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主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
3.对违规在建的“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主要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发改委、国土局、城建委、金融办。
4.对违规建成的“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
主要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城建委、水利局、金融办,南宁供电局,建宁水务集团。
5.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
主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1.重点节能工程。在制糖、造纸、建材等重点行业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生物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电机系统节能和能源系统优化等节能工程。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资金加大对工业节能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的资金支持。组织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全年组织实施30个以上节能技改项目,形成节能能力3万吨标准煤。跟踪落实已申报自治区的2010年节能技术改造项目。12月底前完成。
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局。
2.重点减排工程。建成63个列入自治区化学需氧量减排计划的项目,实现化学需氧量减排15457吨,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减排化学需氧量1953吨,工业企业治理工程项目减排14084吨。建成7项列入自治区二氧化硫减排计划的项目,实现二氧化硫减排4920吨。12月底前完成。
主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信委、城建委、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把节能减排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和项目。7月底前完成。
主要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城建委、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机关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增加今年市本级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投入,各县(区)、开发区也要增加财政投入,整合其他资金。市本级财政重点安排2000万元支持及奖励全市节能减排项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要向能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倾斜,尽早下达资金,尽快形成节能减排能力。
主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城建委、商务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5.落实国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给予支持。
主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城建委、质监局。
6.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2010年全年建成8个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6.2万立方米/日;建成4个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新增生活垃圾处理能力510吨/日。按计划要求,尽快将全市所有列入计划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并投入试运行或运行,确保年底前全市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12月底前完成。
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建委、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
7.进一步加大对国控重点污染源治污设施、火电脱硫设施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力度,确保正常运行率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按规范做好监督性监测、监察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主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五)切实加强用能管理
1.加强对各县(区)、开发区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主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统计局,南宁供电局。
2.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县(区)、开发区,合理控制能源供应。
主要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统计局,南宁供电局。
3.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加强电力需求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按照能效高低对各企业进行排序,优先保障能效高的企业用电。
主要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南宁供电局。
4.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的22项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研究提出实行惩罚性价格的政策,并组织实施。9月底前完成。
主要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发改委、工信委。
5.组织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2010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7月底前完成。
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信委、物价局。
6.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主要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城管局、机关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7.各县(区)、开发区、乡镇要严格控制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大型建筑物、标志性建筑物等的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除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外,每天23:00前关闭霓虹灯、射灯、轮廓灯等景观照明设施。
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六)强化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管理
1.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开展节能管理师培训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12月底完成。
主要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统计局。
2.对全市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已经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用能单位,要继续狠抓节能不放松,为完成全市节能任务多做贡献;对未能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工业重点耗能企业和今年一季度超耗能企业,要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确保实现节能目标。12月底前完成。
主要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3.市属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加大节能投入,加强管理,对不能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和存在严重浪费能源资源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处理,并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
主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工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七)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1.加强电力、有色、化工、建材、造纸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大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
主要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发改委。
2.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到2010年底,全市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12月底前完成。
主要责任单位:市城建委。
3.加强禁用实心粘土砖监管,到2010年底,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全面淘汰实心粘土砖。12月底前完成。
主要责任单位:市城建委。
4.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
主要责任单位:各级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
5.督促运输企业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引导运输企业推行公路甩挂运输。
主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6.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2009年基础上降低5%。12月底前完成。
主要责任单位:市机关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7.做好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重点防控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以及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
主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8.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集中整治一批环境问题最为突出、当地群众反应最为强烈的村庄,重点整治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
主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农业局、城建委、水利局、国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9.按照国家要求和自治区部署,2010年内实现全市车用乙醇汽油封闭运行,替代部分能源。
主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工商局、物价局、质监局、工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0.促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和改造。率先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具备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中开展节能改造的试点示范工作。
主要责任单位:市城建委、机关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1.积极推广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12月底完成。
主要责任单位:市城建委。
12.加强绿色建筑推广工作,争取创建3个以上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12月底完成。
主要责任单位:市城建委。
13.抓好能效测评及标识管理机制建设,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力争到2010年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检测覆盖率达50%以上。12月底完成。
主要责任单位:市城建委。
14.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特别是工业锅炉节能监管工作。
主要责任单位:市质监局、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八)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
1.在全市组织推广第三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12月底前完成。
主要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发改委、科技局、城建委、交通运输局。
2.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在加大高效节能空调推广力度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节能汽车、节能电机等产品,继续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主要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商务局、财政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
3.继续做好推广节能灯工作,在有条件的县(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12月底前完成。
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建委、工信委、城管局、机关局。
4.落实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动态管理。贯彻落实财政性资金采购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等政府采购激励制度,给予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优先待遇。
主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
(九)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1.深化能源价格改革,落实调整天然气价格,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制度,落实脱硫电价和鼓励余热余压发电上网及价格政策。
主要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发改委,南宁供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项目,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主要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工信委,南宁供电局。
3.研究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的方案。
主要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工信委,南宁供电局。
4.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在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基础上,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适当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研究改革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
主要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城建委、城管局。
5.完善墙改基金扶持政策,引导企业采用节能减排效果好的省地型新技术开发生产非粘土隔热保温新型墙体材料。
主要责任单位:市城建委。
6.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主要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
7.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主要责任单位:人行南宁中心支行。
8.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
主要责任单位:人行南宁中心支行。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1.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9月底前完成。
主要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物价局。
2.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部分县(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继续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应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以及基层查处阻力较大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选择典型案件予以查处和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2月底前完成。
主要责任单位:市监察局、环保局。
3.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关闭。12月底前完成。
主要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工信委、发改委、环保局。
4.继续把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作为节能减排工作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主要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发改委、环保局、工信委、城建委、财政局、人行南宁中心支行。
5.加大对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督查力度,督促各县(区)加快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对不能按期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问责。
主要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城建委、环保局、发改委。
6.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12月底前完成。
主要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商务局、监察局、工信委。
7.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监察局、发改委、工信委、司法局、城建委、水利局、工商局、安监局。
8.发挥职工监督作用,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
主要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十一)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1.按照国家部署,配合自治区组织开展好2010年全市节能宣传周活动。7月底前完成。
主要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工信委、城建委、交通运输局、机关局。
2.配合自治区组织开展世界环境日活动。7月底前完成。
主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组织开展节能减排青少年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团市委。
5.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企业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城建委。
6.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7.组织开展节能减排政府机构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市机关局。
8.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科技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9.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科普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市科协。
10.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媒体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十二)实施节能减排预警调控
1.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各部门要加强联系和信息沟通,7月底前制定相关预警调控方案,9月底前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
主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统计局、工信委、环保局、城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建立工业节能减排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调控预案,做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的统计分析,加强工业用煤、电、油、气需求量的监督管理。从2010年7月份起,按月上报本区域工业节能减排和完成节能目标的进展情况。
主要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十三)加强对本方案贯彻落实工作的检查。
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并上报市政府。今年下半年,市政府将组成工作组,对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方案情况进行检查。
主要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提高认识。
要牢固树立节能减排是实现科学发展重要途径的意识,正确处理转方式、调结构、促进南宁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节能减排的关系,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要坚持在促进经济增长中节能减排,在节能减排中促进经济增长。南宁市工业相对落后,但不能以破坏资源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决不能做得不偿失、功不抵过、只重眼前、不重长远的事。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可能会对经济增长有暂时的影响,但要看到,通过节能减排,加强技术改造、发展循环经济、培育新增长点,也可直接促进经济增长。更重要的是,通过节能减排促进转方式、调结构,加快发展资源能源消耗少、污染排放低、质量效益好的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尽快把南宁市工业做大做强做优,才是实现南宁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之路。
(二)加强组织领导。
“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是检验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标志,是各级政府必须向人民兑现的庄严承诺。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是本辖区节能减排的第一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节能减排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发改委(市节能减排办)要加强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工作;市工信委要统筹抓好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市环保局要统筹抓好污染物减排的协调推动工作;市城建委要统筹抓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建筑节能工作;市统计局要加强能源监测和统计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负责做好本辖区的节能减排工作。
(三)强化行政问责。
“十一五”末,市政府要对各县(区)、开发区的节能减排工作完成情况严格考核,作为对各县(区)、开发区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考评为履职“合格”以上的部门或单位,给予表彰;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考评为履职“不合格”的部门或单位,要进行问责;对考核为未完成任务的重点企业,进行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
(四)加大资金投入。
加大资金投入是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前提。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整合涉及节能减排的各项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支持节能减排项目。要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采用贷款贴息、投资补助、资金补贴和节能奖励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对节能减排的投入。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向节能减排领域投资。按照南宁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加强节能减排形势分析。
市发改委会同市工信委、环保局、城建委、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季度、半年和全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污染物减排等情况的分析、预测和预警,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定相关预案。要根据节能减排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强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及时分析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推进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措施建议。各县(区)、开发区也要建立节能减排预测预警分析制度。
(六)加大宣传力度。
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理念,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模式。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在重要栏目、重要时段、重要版面跟踪报道各单位落实本通知要求采取的行动,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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