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发展加工贸易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发展加工贸易若干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南府发〔2009〕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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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发展加工贸易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府发〔2009〕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加快发展加工贸易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南宁市加快发展加工贸易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引导和推动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有关要求,牢牢把握南宁市被确定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的重大机遇,有力促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加快发展我市加工贸易,特制定以下措施。
本措施所指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一、大力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
贯彻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工作的有关精神,用足用好自治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的有关政策,充分发挥我市的比较优势,积极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各级招商部门和工业园区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招商引资活动,综合采取多种方式,吸引东部地区发展程度较高的加工贸易企业向南宁梯度转移,确保承接加工贸易转移工作取得实际成果。对新设立在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要给予优惠和扶持。
二、积极引导配套产业转移
坚持突出特色优势产业,充分发挥产业配套优势,缓解上下游产业配套压力,有效降低产业配套成本,逐步发展具有特色优势的产业集群。凡在我市专为本地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直接产业配套且产业配套率达60%的新办企业,均视同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企业同等的扶持。有关企业的资格认证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三、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引导和帮助园区用好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10%以内利率下浮贷款优惠。支持范围包括园区的道路、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信、有线电视、土地平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加快工业标准厂房建设与使用,逐步形成一批布局合理、功能配套、产业集聚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提供优惠措施,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充分利用我市工业园区的标准厂房。
四、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自建厂房
积极引导加工贸易企业扎根我市,树立长远发展目标。对在我市工业园区购买土地自建厂房的企业,在厂房投入使用并实现加工贸易出口后,享受我市的有关优惠待遇。
五、有力降低加工贸易物流成本及经营成本
依托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建设,积极发展运输仓储物流产业,加快形成适应加工贸易特点的物流发展环境,为我市建设区域性物流基地创造有利条件。根据我市加工贸易企业的物流实际情况,帮助企业降低物流成本。支持重点加工贸易企业设立保税仓库,规避国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帮助企业降低经营成本。
六、推行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及联网监管
推进加工贸易企业利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搭建的网络信息平台和“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系统”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建立电子账册,取代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电子账册管理。通过推行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及联网监管,满足现代企业快节奏的生产及进出口要求,提高通关效率,以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
七、简化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进口手续
充分考虑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的实际情况,简化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进口手续,帮助转移企业尽快完成设备安装、调试,争取早日投产。对已取得营业执照、具备厂房条件的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企业,可予以办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进口手续。
八、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建立高效有力的协调机制和畅通无阻的投诉渠道。加强加工贸易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及时处理企业在加工贸易业务办理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落实国家支持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的优惠政策,对重大加工贸易项目的落地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推进。
九、激励县、区、开发区发展加工贸易
建立加工贸易目标管理机制,对完成年度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县、区、开发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加工贸易专项招商引资。发挥各级政府机构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引导作用,对发展加工贸易有杰出贡献的县、区、开发区和有关单位予以表彰及奖励。
十、本措施从2009年7月1日开始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终止。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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