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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钦政办〔2012〕122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钦政办〔2012〕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以及《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2〕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2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钱、30斤米、1斤油以上。
(二)集中供养标准: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由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350元;灵山县、浦北县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
二、提高标准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县区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各县区要足额安排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三、各县区要在6月底前把本年度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预算安排和供养标准执行情况报市民政局、财政局汇总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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