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确保实现全市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钦政办〔2011〕128号
颁布日期:2011-08-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确保实现全市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1〕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确保全市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确保实现全市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工作方案

今年以来,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持续在高位运行。1-6月份,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累计上涨5.6%,要控制物价过高过快上涨势头,实现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5%左右的调控目标,下半年的价格调控任务十分艰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确保实现全区物价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3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实行价格调控目标管理责任制

2011年下半年,自治区下达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目标为5.0%(其中7月为5.6%,8月为5.4%,9月为5.2%,10月为3.9%,11月为3.0%,12月为2.8%)。为确保我市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商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统计局、物价局、粮食局、工商局、市场服务中心,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等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互通信息,采取得力措施,确保价格预期调控目标实现。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调控方案,务必确保价格水平稳定。各县区的价格调控方案要于8月15日前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大力发展农业生产,保障市场供应

2011年上半年,我市物价总水平过快过高上涨,主要表现在以猪肉、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为主的食品类价格大幅度上涨。因此,要遏制价格总水平过快过高上涨,必须高度重视粮食工作。一是要大力发展生产,综合采取财政、信贷等多种措施,大力扶持农业生产发展,全力抓好粮食生产,重点抓好肉、禽、蛋、奶、果、蔬等主要“菜篮子”品种的生产,为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物价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二是增加市场供应量,对拉动居民消费价格上涨影响重大的猪肉、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水产品等商品,农业、畜牧水产、粮食、商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生产者和经营者,特别是规模以上生产者和经营者加大市场投放力度,并采取必要的行政干预控制外流量,确保我市市场供应总量增加,价格平稳。

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市物价局、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继续实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食品价格月度通报制度。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对市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县区落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开展价格价格调控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三、进一步加大价格调控监管力度

(一)严格控制政府提价措施出台。为了调控好价格总水平,2011年内,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定价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对属于我市定价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提高。

(二)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出台的各项降价降费措施

1.从2011年6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民生活用水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降低0.1元。

2.从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止,民用管道天燃气价格每立方最高限价4.0元。

3.从2011年7月20日起,罐装液化石油气每罐(14.5公斤装)最高限价110元。

4.降低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和超市进场费。从2011年6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我市凡属政府投资建设、产权国有以及国有流通企业投建的农贸市场,除实行招标的摊位外,其他摊位的集贸市场租赁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一律降低15%,对进入农贸市场的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免收市场设施租赁费。对我市国有超市的进场费以及其他类似的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一律降低15%。

5.从2011年7月1日起,全市公有住房租金一律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10%。

6.从2011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我市有线电视安装收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50%。

7.2011年秋季学期,降低我市幼儿教育收费标准(市城区降低15%、县城所在地降低10%)。

(三)加强价格监测和预警预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粮、油、肉、禽、蛋、主要蔬菜品种、罐装液化石油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测,实行一日一报制度,由市物价局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要继续落实和完善价格形势分析制度,及时反映价格变动情况,分析价格变化规律和特点,提高价格预测的准确性,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切实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抓好粮、油、肉、禽、蛋等食品的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和市场巡查;落实好主要集贸市场、超市定点限量限价销售猪肉、大米、食用油明码标价工作,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对已出台的各项价格调控措施要加强跟踪检查,确保贯彻落实到位。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变相涨价以及合谋涨价、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速查处。

四、组织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一)实施临时价格干预。从2011年8月15日至11月14日止三个月在市区对猪肉、大米、食用油实行定点限量限价销售及对罐装液化石油气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一是市商务局牵头,加强与自治区商务厅对接,市直有关部门配合,在市区主要集贸市场设立平价猪肉销售点,每天以低于市场价10%的价格限量销售不少于100头猪的猪肉,差价损失由财政给予补贴。二是市粮食局加强与自治区粮食局对接,在市区主要集贸市场设立平价粮油销售点,大米销售价格按低于市场价15%左右确定。三是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配合,在市区主要超市销售的金龙鱼、鲁花品牌花生油、调和油,按低于现行市价10%限价销售,差价损失由财政给予补贴。四是市工商局、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要对市区主要集贸市场设点平价销售粮油工作做好协调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严格审定实行定点限量限价销售商品的价格。市区主要集贸市场定点限量限价销售大米零售价格,粮权属自治区的,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粮食局审定;粮权属我市的,由市物价局、财政局、粮食局参照自治区审定的零售价格核定。市区主要超市销售金龙鱼、鲁花品牌花生油、调和油的限价水平,由市物价局、商务局、财政局核定。市区主要集贸市场定点限量限价销售猪肉零售价格,由市物价局、商务局、财政局核定。罐装液化石油气的最高限价,按自治区物价局下达通知规定执行,由市物价局负责实施。

(三)落实好补贴资金。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所需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和市财政负担。实行定点限量限价销售大米的人工工资和场地费用补贴,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实行定点限量限价销售猪肉,自治区财政补助30%,市财政承担70%;超市限价销售食用油发生的差价损失,罐装液化石油气实行最高限价产生的合理差价损失,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市物价局商市财政局、商务局、粮食局、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对猪肉、大米、食用油实行定点限量限价销售的具体实施办法及财政补贴办法并组织实施。

市物价局商市财政局、商务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具体审核猪肉、大米、食用油实行定点限量限价销售及执行液化石油气实行最高限价所需补贴资金,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需自治区财政补助猪肉、食用油差价损失的部分资金,由市财政局对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下拨。

(四)做好相关预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后的物价调控效果及时进行评估,同时要对由此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提出应对措施,预防媒体炒作和引发抢购等现象发生。

五、加强部门配合和协作

(一)加强会商。市物价局、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等部门要加强会商,及时研判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市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每周召开1次会议,及时分析价格走势及调控效果,研究提出针对性的价格调控意见和建议,供市人民政府决策参考。

(二)密切配合。市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做好价格调控工作。商务、粮食等部门要与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密切配合,科学合理确定平价猪肉、粮食、食用油的投放地点;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要研究如何更加科学合理采集物价指标数据,真实反映我市物价水平和采用一系列价格调控措施取得的预期效果,并在汇总上报物价数据过程中加强与物价、统计部门的沟通衔接。

六、加快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众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和物价、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尽快在全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七、建立价格管理的长效机制

对物价调控问题要坚持标本兼治。各级各有关部门既要采取非常措施解决好当前我市物价涨幅过高过快问题,确保实现全年物价调控目标,又要研究建立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市场供应、降低流通成本、完善体制机制等一系列加强物价管理的长效机制,把物价管理提高到新水平。

八、切实抓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

加大价格舆论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作用,全力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价格新闻发布会、记者吹风会或通气会,及时提供真实、权威的价格信息,进行正面宣传;要认真搜集整理价格政策信息,更好地引导生产者合理生产、经营者正当经营、消费者理性消费;推行提醒告诫,积极实行市场监管预警和消费警示,更多地运用建议、劝告等非强制手段纠正价格违法苗头,维护市场秩序。要注意把好价格舆论宣传关,坚持正面宣传的舆论导向,预防媒体不实报道和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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