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工作的通知

梧政发〔2012〕56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国土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强化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

(一)责任主体。

土地、矿产执法实行属地管理和共同责任原则。各县(市、区)、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土地、矿产执法监管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安监、监察、公安、发展改革、水利、交通、市政、工商、环保、税务、农业、林业、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承担违法用地及违法采矿共同监管工作;国土资源、监察、安监、公安、水利、工商、环保、税务、供电等部门依照职能共同承担违法占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查处工作。上述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经办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二)职责分工。

1.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违法、采(探)矿查处工作负责,切实加强对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组织对违法用地、采(探)矿及其违法建设进行制止、拆除、没收和复耕复绿复垦;要把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纳入对地方政府和相关执法部门考核评价目标体系,作为评价各县(市、区)、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定期通报各级政府、各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同时采用多种方式对土地、矿产执法监管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人员编制,及时拨付工作经费,配备必须的执法专用车辆等办案设备,努力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国土资源执法队伍的应急反应速度和协调办案能力,为遏制土地、矿产违法创造条件。

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涉及违法用地、采(探)矿的违法开采行为,应在接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非法采(探)矿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政府以及国土、建设、规划、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制止。

各乡(镇)政府在县(市、区)政府组织指导下,对乡(镇)规划内涉及的违法用地建设和非法采(探)矿产资源行为,在发现或接到该行为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责令违法用地建设和非法开采(勘查)矿产资源当事人停止建设、开采(勘查)矿等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国土资源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建立村、组巡查员,严格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的要求主动开展各项巡查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已经切实依法履行制止、查处职责,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但仍然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视为履行了监管职责,国土资源部门相关人员原则上不应承担相关责任。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违法当事人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任免机关予以责任追究。

3.建设规划部门要求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对违法建设的巡查、监督、调查取证以及拆除等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依法从严处理;依法批准建设项目变更规划条件的,应通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并公示;对违法用地上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查处;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建筑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在得知违法用地上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施工的情形后,10个工作日内查处违法施工行为,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依法对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从严处理。

4.安监部门负责对矿山企业的监管。切实履行职责和责任,认真排查各类矿山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5.监察机关负责对国土资源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用地、采(探)矿案件依法依规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对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违法颁发有关许可证照、违规办理核准事项和不履行有关协助义务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犯罪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案件认真审查受理,依法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对阻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进行查处;严格审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所需炸药等火工材料。

7.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拟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没有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或预审不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立项;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估审批手续的审批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8.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接收国土资源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予以处置,并出具体意见书。

9.林业部门负责加强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依据法律法规严格核准建设占用林地;负责查处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对违法占用林地、非法采(探)矿破坏林地复绿加强监督并组织验收工作,并出具意见书。

10.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对违法用地复耕工作的监督和组织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书。

11.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负责对工地或工程、供水、供电、供气的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得供水、供电、供气;已供水、供电、供气的,接到国土资源和有关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或非法采(探)矿的应当停水、停电、停气的书面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有关程序停止供应。

12.水利、交通、市政、工商、消防、文化、农业、广播电视、金融等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以及非法采(探)矿的执法查处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采(探)矿手续的建设项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违法用地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

13.市各有关部门按照上述分工确定职责,负责对各县(市、区)对口部门在土地、矿产执法责任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任务,成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督查工作机构,明确工作机制、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

三、加强执法监管

(一)国土资源部门与监察部门建立协调配合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情况,相互交流信息,联合抽查土地审批和供应、招标拍卖挂牌制度落实和土地批后实施情况,共同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问责规定。

(二)国土资源部门与检察、公安部门建立联合办案制度,共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犯罪案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或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同级检察院、公安机关派员协助调查,检察院、公安机关应派员参加共同查处。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工商、安监、公安、交警、国土、农业、财政等部门对矿产品流通领域进行监管,加强配合,联合执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运输矿产品行为。

(四)加强土地审计工作。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与审计部门联合开展对县(县、区)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县(市、区)政府领导晋升、任用和考核的依据。

(五)加强媒体舆论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媒体曝光重大、典型土地违法和矿产案件。

四、责任追究

(一)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每年签订土地、矿产执法工作责任书。工作责任书明确目标的落实情况作为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责任追究的依据。

(二)县(市、区)、乡(镇)政府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用矿没有及时有效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相关部门的违法用地、用矿及其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妨碍、限制查处工作,违法违规用地、采(探)矿情形严重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与监察机关联合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督促整改工作。整改期间消极不作为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与监察机关提请市政府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条例》(中办发〔2009〕25号)实施问责,并扣减或冻结用地指标和暂缓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违反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有关规定,追究政府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本通知要求依法履行查处职责,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由同级监察部门约谈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监督整改。整改不力的,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实施问责。

(四)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政府备案。

201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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