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3〕16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2〕37号)要求,结合我省统计调查工作实际,经省政府同意,从2014年起将在19个产粮大县开展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内容、方法和范围
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执行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度,采取直接调查、直接上报、超级汇总的数据采集和处理模式。
(一)调查内容:包括主要粮食作物和小品种粮食作物两部分。
(二)调查方法:对水稻、玉米和小麦主要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和单位面积产量,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对其他小品种粮食作物的面积和产量,利用小区域估计方法进行统计估算,最终推算出粮食生产大县夏粮和秋粮以及全年粮食产量。
(三)调查范围:全省19个粮食生产大县(市、区),包括享受国家财政奖励的粮食生产大县(市、区)和《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粮食生产大县(市、区)(名单附后)。
二、调查的组织实施
全省粮食生产大县(市、区)的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由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会同省统计局组织实施。19个粮食生产大县(市、区)的统计、发展改革、农业、财政、气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
19个粮食生产大县(市、区)的粮食抽样调查工作,其中12个设有国家调查队的县由国家统计局各县级调查队承担,7个未设国家调查队的县由县级统计局承担,调查数据直接上报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县级调查队或统计局只负责本辖区内的抽样调查工作,不推算结果。
三、调查结果的管理与使用
19个粮食生产大县(市、区)的粮食产量调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会同省统计局进行审核,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负责推算,报国家统计局核准。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和省统计局要及时向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经核准的粮食产量数据并按有关规定对外发布和使用。同时,要严格核实非粮食生产大县的粮食生产数据,确保各县(市、区)粮食产量数据与全省抽样调查的粮食产量数据衔接。
四、有关要求
(一)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动员和协调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调查工作环境。
(二)加强调查人员选聘和培训工作。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样本量大、时间集中、任务繁重。为保证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县级国家调查队、统计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增加或聘用从事农业统计调查的工作人员。同时,要做好辅助调查员的选聘、培训和指导检查工作。
(三)切实保障调查工作条件。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时间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调查任务重,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配合,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要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保障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必要的工作经费,要将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足额及时拨付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从政策、市场、生产、科技、气象、自然灾害等方面分析粮食生产形势,切实搞准粮食产量调查数据。
(五)严格执行调查方案。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和省统计局要抓紧制定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方案,明确全过程质量控制办法、调查工作规范和流程。要加强组织指导、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对在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予以查处。
附件:贵州省19个粮食生产大县(市、区)名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贵州省19个粮食生产大县(市、区)名单
国家财政奖励补贴县(19个),其中:
遵义市(9个):遵义县、绥阳县、湄潭县、正安县、余庆县、桐梓县、仁怀市、习水县、赤水市。
毕节市(6个):七星关区、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大方县、威宁自治县。
铜仁市(2个):思南县、松桃自治县。
黔西南州(1个):兴义市。
六盘水市(1个):盘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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