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筑府办发〔2010〕38号 |
|---|---|
| 颁布日期:2010-03-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0〕3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10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一○年三月一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5件)
序号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送法制办
审查时间
1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市城乡规划局杜清戴义58647032010.2
2贵阳市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市计生委贺宏琼张健139840307882010.2
3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高新区管委会兰义彤熊波139851289692010.4
4贵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任筑江彭继安58138252010.6
5贵阳市科技进步条例市科技局胡永佳林宁135119915372010.6
二、制定政府规章项目(10件)
序号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送法制办
审查时间
1贵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环保局肖进高亦南59818462010.1
2贵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市政府法制局李颖陈蓉79892952010.1
3贵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市政府法制局李颖陈蓉79892952010.1
4贵阳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规定市政府法制局李颖何勇79892972010.1
5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市政府法制局李颖何勇79892972010.1
6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市城管局莫惹朱学平68255572010.2
7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科技局胡永佳林宁135119915372010.2
8贵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市科技局胡永佳林宁135119915372010.2
9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市政府法制局李颖陈蓉79892952010.3
10贵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卫生局井绪西刘承志79873162010.5
三、调研项目(27件)
(一)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试行)
(二)贵阳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三)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修订)
(四)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五)贵阳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修订)
(六)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七)贵阳小河——孟关装备制造业生态工业园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
(八)贵阳市城乡规划执法监察规定
(九)贵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规定
(十)贵阳市市政设施规划管理办法
(十一)贵阳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十二)贵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十三)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十四)贵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十五)贵阳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规定
(十六)贵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修订)
(十七)贵阳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修订)
(十八)贵阳市住宿业管理办法
(十九)贵阳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二十)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管理规定
(二十一)贵阳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二十二)贵阳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二十三)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二十四)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二十五)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二十六)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二十七)贵阳市信息平台管理办法
关于《贵阳市人民政府
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说明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委、市政府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目标,力求做好2010年的政府立法工作,现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和2010年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安排,经过反复征求意见,拟订了市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在此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我市发展规划的要求,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为重点,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优化发展环境的目标,结合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政府立法工作的要求,为依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特拟订该工作计划。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立法工作的实效性。
政府立法要立足解决实际问题,提高立法效率。为此,要综合分析并抓住当前改革发展中亟需依法规范的突出问题,集思广益,予以立法。对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不够成熟,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的立法项目,可先制定政府规章,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二)坚持立法工作的创新性。
创新是地方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特点。要在总结本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创新观念、体制和机制,使立法具有前瞻性,体现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同时,也要在学习借鉴各地同类立法项目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使立法具有超前性。
(三)贯彻立法工作的科学性。
要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坚持立法质量第一的原则,用科学理论指导具体立法工作。一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依法坚持以市场为主导,通过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来推动市场经济模式的建立;二是正确处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把实践中成熟的经验法定化,充分发挥法对各项工作的指导作用;三是正确处理政府与群众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推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保障作用。
三、项目安排
(一)地方性法规类项目。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5件。
(二)政府规章类项目。
结合实际工作中亟需依法规范和解决的突出问题,及其立法条件已基本成熟的实际,2010年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制定的政府规章项目10件。
因所依据的上位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及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或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等原因,需对部分规章按程序及时进行修订。
(三)调研项目。
对市城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民政局等单位报送的《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试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贵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部分项目,有的因国家正在制定相关规定,有的需进一步调查研究,其立法条件尚不够成熟,所以在编制立法工作计划时未纳入市政府的正式计划。对这部分项目,起草部门应做好前期调研和起草准备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及时按程序报送审定。
因《贵阳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未将《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修订)》列入计划,故将该项目列入了《贵阳市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调研计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做好调研,待条件成熟后再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形成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审议。
(四)其他项目。
市两湖一库管理局报送的《贵阳市两湖一库保护区船舶污染防治办法》、《贵阳市两湖一库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管理办法》、《贵阳市两湖一库保护区矿山环境管理办法》等3个项目,因已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再制定政府规章,则是对上位法的重复,与立法精神不相符,故未列入计划;市水利局报送的《贵阳市入河排污口管理规定》,一是因为河道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行政管理机关是环保局;二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河道污染防治均有规定,环保局、水利局只须加大力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即可,因此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另外,2009年因各种原因未完成的项目,在2010年中继续完成,未列入2010年的计划。
四、组织实施
政府立法工作是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基础。为保障2010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实施,应着重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不断完善政府立法工作责任制,保证立法任务按时完成。
列入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同时也要列入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一是凡有立法任务的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本部门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做到人员、机构、经费三落实,确保按时报送;二是项目的起草、审查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公正的立场来规范和处理所涉及的问题,并就争议问题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找准矛盾的焦点,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对涉及的重大问题,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与市法制局认真研究,并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三是其他各相关部门要从全市的大局出发,认真做好政府立法征求意见及相关工作,反馈意见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防止部门保护和利益法制化倾向;四是因国家、省的政策调整或将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送项目初稿的或须撤销的,起草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报送或撤销立法项目,或列入下一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二)加强起草、协调、审核工作,确保立法质量。
一是项目起草要以法学理论为指导,坚持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对等统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利益均衡统一;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要规定其行使权力的责任;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同时,要规定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实现其权利的措施和途径,并充分考虑其履行义务的能力;解决好社会管理秩序中深层次的矛盾,体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二是完善协调、会审、审定机制。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送审稿,要以全市的大局为重,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送审稿必须经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报送,对不够成熟的,坚持反复调研论证,防止轻率过关;市法制局对各部门报送的送审稿,要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认真审查把关,确保立法质量。
(三)不断完善立法机制,推进政府立法工作。
一是继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使立法工作做到体察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体现民生、保护民生,通过不断完善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立法听证、立法协调等相关制度,根据所要规范、解决的实际问题,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听取基层、管理相对人和不同利益主体的意见,并将认真分析、比较和论证后的各方意见,作为立法决策依据,确保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不断完善和规范本市立法活动方面的相关制度,把握重点,注重立法工作计划的科学性,坚持急需为先、以人为本、特色为重、质量为上,加强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立法。
(四)强化队伍建设,适应实际工作需要。
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必须有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立法工作队伍。各部门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立法任务较重的部门要适当增加人员;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人员的选拔和培养,保持立法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多形式多渠道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拓宽知识领域,更新知识结构,提高素质和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政府立法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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