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筑府办发〔2009〕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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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5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贵阳市关于采取积极措施
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
为帮助我市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度过难关,鼓励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局势,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精神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允许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在2009年内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缓缴期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职工和退休人员可继续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停保、转移、终止参保手续的,足额补清欠费(含单位缴纳部份)后,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降低企业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费率
2009年内,企业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四个险种的费率调整如下:
(一)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用人单位承担部分下调03%,按7.5%缴费的调整为7.2%,按5%缴费的调整为4.7%。
(二)失业保险费费率由3%调整为2%,其中用人单位承担1.5%,个人承担0.5%。
(三)工伤保险费费率,一类行业由0.6%调整为0.5%,二类行业由1.2%调整为1.0%。
(四)生育保险费费率由0.7%调整为0.5%。
三、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
(一)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已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申请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为2009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停产企业为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承担部分;半停产企业为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承担部分的60%;实行轮班企业为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承担部分的40%。岗位补贴标准按贵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补贴比例按上述规定执行。两项补贴均按月拨付。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工作。在岗培训所需资金首先要按照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四、免缴部分医疗保险费
2009年内,参保企业免缴过渡性基本医疗补充资金和个人账户的补差资金。即暂停执行现行医保政策关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超过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以上部分,由单位按月补足差额部份。对新参保企业,其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比例超过1:1.5的人数,按超过人数总数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补充资金”的规定。
五、扩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从2009年起,将老工伤人员的待遇逐步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已参保缴费36个月以上的企业,在不另行缴纳费用的情况下,其1—4级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及欠费处理
(一)滞纳金计征时间由原来逾期满3个月后计征,调整为逾期满12个月后计征。
(二)2009年内,对困难企业历史欠缴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进行挂帐处理。
七、困难企业认定
(一)认定条件
在本市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困难企业:
1.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
(1)2008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利润下降;
(2)申报时前三个月利润持续下降;
(3)为了稳定岗位,已制定了减薪保岗计划且已经执行的企业,减薪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政策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
(1)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生产和环保政策;
(2)没有裁员,或因金融危机影响导致裁员,但裁员人数没有超过20人,且裁员比例低于企业职工总数的10%。
(二)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造成困难的原因及应对金融危机提出的解决办法及规划;
(2)企业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3)采取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
(4)能说明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其他相关资料;
2.提供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
3.2007年和2008年度财务决算表。
4.2007年和2008年度劳动情况年报表。
5.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据。
(三)认定审核
困难企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组成的联席会议,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召开专题会议审核认定。认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和省联席会议备案。
(四)经省联席会议认定的省属和中央在黔困难企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上述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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