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州村镇银行建设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州村镇银行建设工作的紧急通知

黄平、施秉、镇远、三穗、锦屏、黎平、从江、雷山、剑河县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2011年7月25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81号)精神,结合我州9家村镇银行仍处在前期工作阶段,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否则面临没有设立资格的危险。对此,8月1日州政府召开了专门的分析调度会,为了加快进度,明确责任,经请示州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特下发本通知:

一、各县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推进,村镇银行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按照调度会议上提出问题的解决办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落实,按时、按质完成上报资料。

二、各县政府要站在新的高度认识《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81号)给我州村镇银行建设带来的压力和挑战,务必切实解决村镇银行建设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如重视不够,领导不力,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县,州政府将实行问责。

三、州人民政府将对村镇银行各阶段的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并对督查情况在全州进行通报。力争9月底前黄平振兴银行获准开业,其余8家村镇银行于10月底前开业。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由发起行、省农信社黔东南州办事处和银监分局共同组成联合申报材料审查小组,对组建中的村镇银行予以联合审查,确保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上报审批任务。

(二)各县要及时协调好工商、公安、税务和国资等部门的相关工作,村镇银行的上报资料要结合新的规定,在资料齐备、符合要件的情况下,上报筹建申请材料日期一律批注在6月30日前,银监部门批准筹建的审批日期一律批注在7月25日前,各县村镇银行的上报材料必须在8月15日前送达州银监分局审核,8月底前将材料上报省银监局审批。

(三)在股东选择上尽量以法人股为主,严禁发起行信用联社职工参股,要选择规范的、可持续的合伙人,参股条件必须符合监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州银监分局要及时与上级银监部门汇报沟通,争取宽松政策,实现全州9个村镇银行的建设成立。

附件:1.黔东南州各县政府村镇银行建设责任目标一览表

2.国家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81号)

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就我州村镇银行建设工作答记者问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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