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13年平、枯水期企业用电补助措施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13年平、枯水期企业用电补助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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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13年平、枯水期企业用电补助措施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2013年平、枯水期企业用电补助措施》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9日
黔东南州2013年平、枯水期企业用电补助措施
2012年11月州人民政府在冶金行业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下滑,丰水期电价已结束,冶金市场行情仍无有效回升的情况下,为有效降低平枯水期电价上涨带来的不利影响。配套省补贴政策出台了《黔东南州平、枯水期企业用电补助措施》(黔东南府办发〔2012〕283号),补贴政策有效化解平枯期电价上浮给冶金行业带来成本上升的不利影响。进入2013年,铁合金产业市场依然疲软,为提升在平、枯水期冶金企业的开工信心,实现一季度工业经济“开门红”,确保我州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结合我州工业经济实际情况,特制定黔东南州2013年平、枯水期企业用电补助措施如下:
一、补助措施执行时间
按照丰枯电价政策,平水期(2013年5月)电价执行目录基准电价,枯水期(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电价将在目录基准电价基础上大幅上浮。当前,工业经济基础仍不牢固,保持工业用电量高位运行困难,为稳定企业用电和生产,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运行。方案实施时间为:2013年1月至5月。
二、补助范围、标准和方式
(一)补助范围。重点补助产品市场需求不足,价格倒挂明显,用电支撑作用大,电价敏感度高的行业企业,即电解铝、电解锰、铁合金、工业硅、黄磷、磨料、钢铁(报装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单个钢铁企业)、化肥行业。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行业补助范围作调整。
(二)补助标准。为在平水期和枯水期将企业用电成本降至丰水期电价水平,按照省文件要求,州、县两级共同补助标准为平水期2分/千瓦时,枯水期4分/千瓦时。由州、县两级财政分担,平水期州级财政补贴0.5分/千瓦时,县级财政补贴1.5分/千瓦时;枯水期州级财政补贴1分/千瓦时,县级财政补贴3分/千瓦时。待省出台2013年平、枯水期用电补贴标准后再按照省要求配套调整执行。
(三)执行方式。根据企业实际用电量,每月3号前核定一次补助。由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凯里供电局共同核定企业电量,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州工信委、州财政局联合下文将资金下拨到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凯里供电局等单位要积极协调配合,及时核实电量,及时下拨州级补助资金,提高补助资金拨付效率。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保证本级配套补助资金按照标准足额到位,省、州级补助资金将根据各地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安排拨付进度。拨付配套补助资金时需与省、州级同步,不得拖欠,每月补贴资金必须在次月电量上报之前,正式拨付完毕,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县市将不予安排省、州级补助资金。
(三)该扶持政策为在原有用电扶持基础上的叠加,不得取消或降低原有用电扶持政策。
(四)实行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缴与平、枯水期企业用电补助措施挂钩,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缴比例达不到要求的将相应扣减省、州级补助资金。有煤炭生产的县市必须要确保煤调资金按时、足额征缴,保证补助措施顺利实施。
(五)州地电公司供电营业区内企业自发自供部份电量继续执行每度电让利4分的政策,执行期到2013年5月为止。
(六)各县市要广泛宣传、广泛动员,深入做好解释工作,鼓励企业开足马力满负荷生产,全力确保工业经济实现持续快速增长。
(七)各县市要对补助措施实施后工业经济运行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测,特别是企业的开工率、工业用电量等主要指标,对异常情况和重要问题要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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