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10-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南州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

黔南州退役士兵

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为提高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能力,促进稳定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7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学校主办、部门监管、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为对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以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能力、促进充分就业为目标,大力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劳动技能,使退役士兵由人口资源转变为人力资源,由部队军事人才转变为地方经济建设人才。

二、培训对象

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含安排工作、退休和供养的退役士兵,以下相同),在退出现役一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出现役一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按国发〔2010〕3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经所在县(市)人民武装部登记服预备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

2.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3.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三、教育培训工作

(一)教育培训组织。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由接收安置地县(市)人民政府、都匀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当地承训学校和机构具体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就近就地培训。

(二)教育培训形式。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1.技能培训。退役士兵要求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自身文化水平和就业意向免试就读州、县(市、区)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或参加各类短期技能培训。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为3-6个月,具体时间按照培训工种和等级确定。完成规定培训学时后,经考核合格,由承训学校和机构颁发培训结业证书。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或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参加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具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参加高级职业技能培训。

2.学历教育。退役士兵要求参加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统一纳入全省高考统招体系,并按相关规定加分投档。具体招生院校、招生规定、招生计划、专业学制及有关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退役士兵从普通高校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征入伍的,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3.技能鉴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毕(结)业后,承训院校和机构应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的颁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暂无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技能,应参加专项能力鉴定。

(三)教育培训机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原则上由教育部门批准设立、推荐的高等院校、高职院校、中职院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推荐的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承办。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并由民政部门与其签订教育培训协议。

(四)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考核体系以及承训机构评估与年检制度。加强教育培训质量的过程管理和结果考核,以退役士兵学员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就业效果为考核主要内容。未组织退役士兵学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获取率达不到85%的,以及退役士兵学员培训期内平均到课时数低于总课时数70%的承训机构,下年度取消其承训资格。各县(市)要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五)宣传动员。各级民政部门、人武部门、教育培训机构在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报到时,应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见附件2)和年度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招生简章(含院校简介、专业和学制设置、报名资格条件、收费和补助标准、推荐就业方向等内容)及时发放到退役士兵手中。要在办公场所和有关媒体(政府网站、报纸、电台、电视台)上公开发布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招生信息、报名方法、参训程序及有关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政策知晓率达到100%。

四、招生管理

(一)编制招生计划。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情况共同编制招生计划。

(二)发布招生信息。民政部门会同承训院校和机构及时准确发布招生信息。

(三)教育培训申请。退役士兵在自愿报名的前提下,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名申请参加教育培训并填报志愿,同时提供身份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服预备役登记证等原件和复印件,2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提交由本人填写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

(四)资格审查。安置地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参训资格的审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及时核发《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在10日内退回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五)学员录取。对参加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于培训开班20日前发放《入学通知书》。对参加学历教育的退役士兵,由招生院校发放《招生录取入学通知书》。

(六)入学。退役士兵持《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和证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教育培训机构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同意后补办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参加教育培训的,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和教育培训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迟入学或参加次年的短期技能培训。无故不按期报到或未经批准延迟入学的,取消其参加教育培训资格。自愿报名参加高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成人高等教育或普通高等教育的,经考试录取后,按报考院校的规定要求入学。

五、教学和日常管理

(一)管理责任。退役士兵在教育培训期间的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具体负责,军事部门协助管理。

(二)日常管理。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组织领导、安全保障,为每名退役士兵学员购买在校期间的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要结合教学实际和退役士兵特点,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奖惩规定,加强日常管理。要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学纪学风教育,增强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使退役士兵尽快实现从士兵到学员的角色转换。对月到课时数不足规定课时数60%的退役士兵学员,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对违反校纪班规的,应视情况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严肃处理;给予学员处分的,应报户籍所在地民政等部门备案。

(三)教学管理。根据退役士兵学员的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大纲,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选编优质教材。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模式,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重点培训就业所需知识和专业技能。退役士兵参训期间的实习、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参训时间的50%。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按专业混合编班,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编班。对考试、考核不合格或参加职业资格和专项职业能力考试未能通过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应提供一次补考机会,补考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承担。

(四)档案管理。退役士兵入学前,民政部门要及时将退役士兵学员名单和身份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复印件及时移交给教育培训机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加盖公章)。教育培训机构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待其离校时必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五)信息报送。教育培训机构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招生入学、实际就读和毕(结)业情况统计,填写好相关表格,及时报送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人武部等部门。

六、就业服务

退役士兵学制教育毕业或技能培训结业后,按照“自主择业、市场调节、政府促进”的原则,根据专业技能和市场需求,实现社会就业。承训院校、机构要积极指导和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免费为教育培训毕业的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等服务。采取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等方式,努力扶持退役士兵就业。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促进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要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个体经营、税收、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他们利用一技之长,创办经济实体,从事个体经营。

七、加强领导,强化保障

(一)加强领导。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是新时期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双拥”创建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军利民的好事实事。为加强组织领导,州政府建立黔南州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州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召集人,州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都匀军分区司令部、州民政局、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农委、州工商局、州扶贫开发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资金拨付采取部分预拨和绩效考核相结合方式。结算支付时,由财政部门会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物价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和教育培训成效核定补助资金后,拨付承训院校和机构。

附件:1.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流程图.doc

2.黔南州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doc

3.黔南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通知书.doc

4.黔南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入学人员统计表.xls

5.黔南州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际毕(结)业人员统计表.xls

http://www.qiannan.gov.cn/doc/2015/10/15/1931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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