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州府办发〔2013〕106号
颁布日期:2013-09-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

黔西南州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扣“两加一推”主基调,结合各乡镇经济状况、辖区的面积、人口数量、火灾载荷、交通道路及灭火救援等实际情况,着力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夯实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化建设的质量和水平,确保城镇化战略的顺利实施,切实完善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专群结合、覆盖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立足州情,以“达到五有标准、实现一个目标”(即:达到有基本人员、有营房、有装备器材、有基本保障、有必要执勤设施,实现有一定战斗力)为主攻方向,努力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为骨干,乡镇消防队为辅助,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覆盖全州城乡灭火的应急救援网络体系。

2013年,完成对国家级重点镇(兴义市威舍镇)、省级重点镇(义龙新区郑屯镇、德卧镇)专职队伍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其中兴义市威舍镇建一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同步建成全州公益性岗位试点建设单位),其余两个镇建成二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2014年,完成安龙县龙广镇、兴仁县巴铃镇、贞丰县龙场镇二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达标验收工作。2015年,全州各县(市)、新区至少要建设1个以上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同时各县(市)、新区应结合各乡镇实际,组建1-2个志愿消防队,全面推进乡镇志愿消防队建设工作。

三、队伍建设

(一)强化人员保障。各县(市)政府、新区管委会要依据《乡镇消防队标准》,采取事业编制、合同制、公益性岗位、驻勤民兵等多种形式做好乡镇消防队伍的人员配备工作。在人员的招收方面,要把好“入口关”和“留心关”,创造干事留人的环境,确保消防队伍稳定。具体由乡镇政府负责征招,乡镇派出所具体抓好落实,组织签订劳务合同,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消防部门予以指导,负责业务培训工作,可采取岗前培训、定期到现役消防中队实施轮训等方面进行。人员配备如下:

乡镇消防队类别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乡镇志愿消防队

乡镇消防员总人数

≥15

≥10

≥8

其中专职消防员人数

≥8

≥5

≥2

同时,各县(市)、新区要加强驻勤民兵队伍建设。可招收一定数量的驻勤民兵参与乡镇消防队灭火救援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和人武部具体负责。采取派驻驻勤民兵的执勤模式,补充到乡镇消防队伍中。

(二)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新区要结合实际,结合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将乡镇消防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将乡镇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乡镇政府作为乡镇消防队建设的主体,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重点加强营房、基础设施和器材装备建设。条件困难的乡镇,其消防队的场地和房屋建筑,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与其他单位合用,也可依托新修建或改造的乡镇派出所营房加强乡镇消防队营房建设。

(三)强化执勤保障。一是装备建设。乡镇消防队应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配置相应的器材装备。建队第一年,完成基本器材装备配备,确保乡镇专职消防队能完成基本的灭火救援任务,建队第二年,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完成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达标工作。二是人员培训。乡镇消防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正式培训。志愿消防员必须进行为期半个月的正式培训。三是减免消防车船通行费。乡镇消防队的消防专用车(艇)纳入特种车船管理范围,按照特种车船上牌,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免缴相关费用。经省公安消防总队和省交通运输厅核定和批准的统一标识的消防车(艇)免收车船通行费。

(四)强化保障激励机制。一是乡镇消防队员应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享受相应待遇。同时,各县(市)、新区可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乡镇消防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补充。二是组织乡镇消防队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三是乡镇消防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四是乡镇消防队建设要严格落实财政部〔2011〕330号文件和《黔西南州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州府办发〔2012〕72号)的要求,落实相关经费。确保每名消防队员经费每年不少于2.5万元(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资、伙食费、被装费),每年每个战斗单位补给经费不低于30万元(含基本装备器材、通讯、办公、差旅及训练保障费)。并且每年经费增长不低于公安消防部门消防业务经费的增长幅度,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加大财政投入。

(五)强化工作职责。各县(市)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将乡镇消防队建设纳入政府年度社会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内容,与全年消防安全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重点督导、帮扶所属乡镇解决乡镇消防队建设规划、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严格落实《黔西南州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确保乡镇消防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建设经费落到实处。公安机关:督导乡镇派出所加强对乡镇消防队管理力度,建立正规日常战备秩序,抓好队伍管理、业务训练、灭火救援等工作,将乡镇消防队管理工作纳入派出所绩效考核范畴;公安消防机构加强对乡镇消防队业务指导力度,加强监督管理,负责队员岗前培训工作。财政部门:按照《黔西南州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要求,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拨付的专项建设经费实施监管。民政部门:根据国家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积极促进志愿消防队伍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抓好乡镇消防队伍各类保障性工作。乡镇消防队员或消防文员因执行抢险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符合评残条件的,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给予评残并落实好相关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要逐级上报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指导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谴合同,为乡镇消防员办理社会保障等相关手续,落实各类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将乡镇消防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组织乡镇消防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关证书。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车辆免费通行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一律不得征收乡镇消防队车辆路桥费、通行费等费用。人武部:配合消防部门完成驻勤民兵招收工作,在每年开展征兵工作时,凡体检和政审合格的驻勤民兵,应优先考虑应征入伍。

四、队伍管理

(一)管理模式。乡镇消防队实行“政府领导,公安管理,消防指导”的管理体制,乡镇政府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公安派出所明确一名领导兼任队长,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部门指导,接受公安机关、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派,与公安消防部队共同执行任务时,接受公安消防部队指挥。队内设1至2名队长(副队长)负责日常管理,强化车辆器材装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器材装备的完整好用。乡镇消防队依托派出所金盾网实现灭火救援数据上报工作,派出所指定专人负责。

(二)训练模式。乡镇消防队按照专职队训练计划组织实施。乡镇消防员定期到现役消防队实施轮训,乡镇志愿消防员的训练,各县市、新区应结合实际,定期组织训练,每年培训和集中训练不少于4次,每次培训和集中训练不低于2天。

(三)执勤模式。乡镇消防队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并参照公安消防队的有关规定建立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制度,保证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和其他任务的完成,志愿者实行在辖区备勤模式。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乡镇消防队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组织和指挥。严格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抢险救援勤务规程》、《作战训练安全要则》等规定,建立正规的执勤战斗秩序,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组织建设。乡镇政府应当协调当地消防队党支部建设,加强对乡镇消防队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发展优秀的乡镇消防队员加入中国共产党。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政府成立以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州长为组长,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民政局、州人社局、州交通局、州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消防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下设办公室州消防支队,具体负责督促、指导、协调乡镇消防队建设工作。

(二)严格考核奖惩。一是责任考核。各县(市)、新区应将乡镇消防队建设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对不履行工作职责、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要严肃处理。二是业务考核。公安机关要将乡镇消防队管理工作纳入派出所的考核范畴,包括队伍管理和业务实绩。凡出现队伍管理失控,导致案件、事故的发生,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年终取消评优资格。三是表彰通报。对在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

乡镇消防队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乡镇消防队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建队标准、选址、装备配备、人员配备、执勤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立的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村民委员会及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立的志愿消防队等其他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可参照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221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T3181漆膜颜色标准

GB8108车用电子警报器

GB13954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A856(所有部分)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乡镇消防队ruralfiredepartment

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在乡镇、农村地区承担火灾扑救和预防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包括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乡镇志愿消防队。

3.1.1

乡镇专职消防队ruralcareerfiredepartment

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乡镇消防员组成(其中乡镇专职消防员占半数以上),承担乡镇、农村火灾扑救和预防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乡镇消防队。

3.1.2

乡镇志愿消防队ruralvolunteerfiredepartment

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乡镇消防员组成(其中乡镇志愿消防员占半数以上),承担乡镇、农村火灾扑救工作、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的乡镇消防队。

3.2

乡镇消防员ruralfirefighter

在乡镇消防队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包括乡镇专职消防员和乡镇志愿消防员。

3.2.1

乡镇专职消防员ruralcareerfirefighter

在乡镇消防队专职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

3.2.2

乡镇志愿消防员ruralvolunteerfirefighter

在乡镇消防队志愿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

4总则

4.1乡镇消防队应纳入城镇体系规划、乡镇规划及消防专项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

4.2经济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地区的乡镇消防队和相邻多个乡镇联合建立的乡镇消防队,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4.3乡镇消防队应承担以下任务:

a)根据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指令,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a)熟悉所在乡镇、农村的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b)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c)完成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与消防工作有关的任务。

4.4乡镇消防队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利于执勤值班、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5建队标准

5.1分类分级

5.1.1乡镇消防队分为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乡镇志愿消防队两类。

5.1.2乡镇专职消防队分为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5.1.3乡镇消防队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根据需要可增设备用车位。

5.1.4停车面积应根据乡镇消防队的车辆情况确定,且每个车位的停车面积不宜小于50m2。

表1车库的车位数

乡镇消防队类别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乡镇志愿消防队

车位数(个)

≥4

≥3

≥2

5.2适用

5.2.1在公安消防队辖区面积之外的乡镇,应按照5.2.2、5.2.3、5.2.4的规定建立乡镇消防队。

5.2.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a)建成区面积超过5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50000人以上的乡镇;

d)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e)全国重点镇。

5.2.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a)建成区面积2km2~5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20000~50000人的乡镇;

f)省级重点镇、中心镇;

g)历史文化名镇;

h)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

5.2.4属于5.2.2和5.2.3规定以外的乡镇应建立乡镇志愿消防队。

5.3项目构成

5.3.1乡镇消防队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等组成。乡镇消防队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

5.3.2乡镇消防队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其中,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值班室、备勤室、器材库、会议室(学习室)和体能训练室、清洗(烘干)室、训练塔等;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浴室、厕所等。

5.3.3乡镇消防队的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等组成。

5.3.4乡镇消防队的场地和房屋建筑,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与其他单位合用。

5.3.5乡镇消防队应设置技能、体能训练设施和器材。

5.4建筑面积

5.4.1乡镇消防队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500m2~700m2;

i)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300m2~500m2;

j)乡镇志愿消防队100m2~300m2。

5.4.2乡镇消防队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确定。

表2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为平方米

名称

乡镇消防队类别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乡镇志愿消防队

消防车库

≥200

≥150

≥50

通信值班室

20~40

15~40

0~30

备勤室

60~100

25~70

10~40

器材库

60~100

25~50

10~30

会议室(学习室)

50~80

25~70

0~50

餐厅、厨房

50~80

25~60

10~50

浴室

40~60

20~30

10~30

厕所

20~40

15~30

10~20

体能训练室a

50~70

40~60

30~50

清洗(烘干)室b

20~40

20~30

10~30

训练塔c

110~140

80~120

80~100

合计

500~700

300~500

100~300

a,b,c该项要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5.5用地面积

5.5.1乡镇消防队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建筑占地面积、车位用地和室外训练场地面积等确定。

5.5.2乡镇消防队的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200m2~2000m2;

k)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800m2~1200m2;

l)乡镇志愿消防队300m2~800m2。

注:上述指标未包含道路、绿化用地面积。

乡镇消防队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乡镇消防队建筑面积大小合理确定,并按照0.4~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

5.6建筑构造

5.6.1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宜采用独立设置的单层或多层建筑;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乡镇志愿消防队可独立设置,也可附设在其它单层或多层建筑内。

5.6.2乡镇消防队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其它建筑物中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5.6.3乡镇消防队建筑物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的,应符合乙类建筑抗震要求。

5.6.4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等供出动用通道的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m,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2.0m,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m。通道两侧的墙面应平整、无突出物,地面应做防滑处理。楼梯踏步应平缓,两侧应设扶手,楼梯倾角不应大于30°。

5.6.5乡镇消防队的车库应保障车辆停放、出动和维护保养需要,并符合下列条件:

a)车库宜设修理间和检修地沟。修理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不宜靠近通信室;

m)车库应设置车辆充气、充电和废气排放的设施;

n)车库内外沟管盖板的承载能力应满足消防车的满载轮压要求,车库宜设倒车定位、限高装置;

o)车库内(外)应有供消防车加水的水源设施,地面和墙面应便于清洗,地面应有排水设施。

5.6.6乡镇消防队建筑装修、采暖通风空调和给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外装修应庄重、简洁,宜采用体现消防工作特点的装修风格。内装修应适应乡镇消防员生活和训练的需要,并宜采用色彩明快和容易清洗的装修材料;

p)位于采暖地区的乡镇消防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采暖设施,最热月平均温度超过25℃地区

的乡镇消防队备勤室、通信值班室、餐厅、体能训练室等宜设空调等降温设施;

q)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

5.7乡镇消防队建筑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应设火灾报警受理电话和电视、网络、广播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6选址

乡镇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a)应设在辖区内的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r)消防车辆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隔离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s)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乡镇消防队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不宜小于200m。

7装备配备

7.1乡镇消防队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扑救本辖区内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7.2乡镇消防队的消防车辆配备,应符合表3的规定。水罐或泡沫消防车的载水量不应小于1.5t。

表3乡镇消防队配备车辆数

单位为辆

消防车种类

乡镇消防队类别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乡镇志愿消防队

水罐或泡沫消防车

≥2

≥1

≥1(含消防摩托车)

消防摩托车a

2

1

1

a该项要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7.3乡镇消防队消防车随车器材装备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4、表5的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配其他特种装备。消防摩托车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随车器材。乡镇消防队配备分水器和接口等相关器材的公称压力应与水带相匹配。随车器材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4水罐消防车随车器材装备配备标准

序号

器材名称

数量

1

消防轻型安全绳

2根

2

直流水枪

4支

3

多功能消防水枪

2支

表4(续)

序号

器材名称

数量

4

水带

12盘~20盘

5

水带挂钩

6个

6

水带包布

4个

7

水带护桥

4个

8

分水器

2个

9

异型接口

4个

10

异径接口

4个

11

机动消防泵(含手抬泵、浮艇泵)

1台

12

集水器

1个

13

吸水管

2根

14

吸水管扳手

2把

15

消火栓扳手

2把

16

多功能挠钩

1套

17

强光照明灯

2个

18

消防腰斧

2把

19

单杠梯

1架

20

两节拉梯

1架

21

手动破拆工具组

1套

表5泡沫消防车随车器材装备配备标准

序号

器材名称

数量

1

直流水枪

4支

2

多功能消防水枪

2支

3

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桶、泡沫枪

2套

4

消防水带

12盘~20盘

5

水带挂钩

6个

6

水带包布

4个

7

水带护桥

4个

8

分水器

2个

9

异型接口

4个

10

异径接口

4个

11

机动消防泵(含手抬泵、浮艇泵)

1台

12

集水器

1个

13

吸水管

2根

14

吸水管扳手

2个

15

消火栓扳手

2个

16

多功能挠钩

1套

17

强光照明灯

2个

18

消防腰斧

1把

19

单杠梯

1个

20

两节拉梯

1个

21

手动破拆工具组

1套

7.4乡镇消防员防护装备由基本防护装备和特种防护装备组成。

7.5乡镇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6的规定,特种防护装备的品种及数量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乡镇志愿消防队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配备数量可适当减少,但应保证本队专职消防员和同一时间参加值班备勤的志愿消防员每人一具。防护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6乡镇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A

B表格

C乡镇消防队员基本防护和特种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序号

器材名称

配备标准

数量

备份

比例

1

消防头盔

1顶/人

4:1

2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1套/人

4:1

3

消防手套

1付/人

4:1

4

消防安全腰带

1根/人

4:1

5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1双/人

4:1

6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1具/人

5:1

7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1个/人

6:1

8

消防员呼救器

1个/人

4:1

9

方位灯

1个/人

6:1

10

消防轻型安全绳

1根/人

4:1

11

消防腰斧

1把/人

5:1

7.6乡镇消防队应结合实际选择配备抢险救援器材等,其品种及数量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抢险救援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7.7乡镇消防队应结合实际选择配备通信摄影摄像器材,其配备标准不宜低于表7的规定。通信摄影摄像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7乡镇消防队通信摄影摄像器材配备标准

D通信摄影器材配备标准

类别

序号

器材名称

配备标准

通信器材

1

基地台a

1台/队

2

手持对讲机

2台/班

1台/人b

摄影摄像器材

3

数码相机

1台/队

4

摄像机c

1台/队

a,b,c该项要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7.8乡镇消防队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

8人员配备

8.1人员数量

乡镇消防队的专职消防员和志愿消防员配备数量不应低于表8的规定。

表8乡镇消防员配备数量

乡镇消防队类别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乡镇志愿消防队

乡镇消防员总人数

≥15

≥10

≥8

其中专职消防员人数

≥8

≥5

≥2

8.2人员构成

8.2.1乡镇消防队应设正、副队长各1名。

8.2.2乡镇消防队每班(组)应由不少于4名乡镇消防员组成,并设班(组)长1名。

8.2.3乡镇消防队应明确1名通信员、1名安全员;乡镇志愿消防队的驾驶员可兼任通信员。

8.3岗位职责

8.3.1乡镇消防队队长、副队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a)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t)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

u)组织熟悉所在乡镇、农村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v)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

w)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x)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队长离开工作岗位时履行队长职责。

8.3.2乡镇消防队班(组)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a)组织指挥本班(组)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y)掌握所在乡镇、农村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和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灭火救援预案;

z)熟悉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实维护、保养;

aa)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ab)管理本班(组)人员,确定任务分工。

8.3.3乡镇消防队驾驶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a)熟悉所在乡镇、农村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熟悉灭火救援预案;

ac)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

ad)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装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消防车辆的油、水、电、气和灭火剂。

8.3.4乡镇消防队通信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a)按照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

ae)熟练使用和维护通信装备,及时发现故障并报修;

af)掌握所在乡镇、农村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

ag)及时整理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档案;

ah)及时向值班队长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8.3.5乡镇消防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a)根据职责分工,完成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ai)熟悉所在乡镇、农村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

aj)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负责保养装备完整好用,掌握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ak)参加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8.4从业条件和待遇

8.4.1乡镇消防员应为男性公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8.4.2乡镇消防员上岗前应经健康体检,身体条件符合GBZ221的规定方可录用。

8.4.3乡镇专职消防员应取得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8.4.4地方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乡镇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确保乡镇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水平与其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

9执勤管理

9.1日常管理

9.1.1乡镇专职消防队由地方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管理,乡镇志愿消防队由乡镇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管理。

9.1.2乡镇专职消防队的经费保障、岗位管理和人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宜参照事业单位管理。

9.1.3乡镇消防员的上岗培训由县级及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乡镇专职消防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和扑救及应急救援业务,开展体能和消防技能训练。乡镇志愿消防员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由省或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

9.1.4乡镇消防队应定期对乡镇消防员进行在岗消防业务培训。

9.1.5乡镇消防队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落实考核奖惩。

9.1.6乡镇消防队应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人员法纪观念和职业荣誉感。

9.1.7乡镇消防队应建立安全防事故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防事故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9.1.8乡镇专职消防员应按照GA856的要求统一着装。

9.1.9乡镇消防队应做好党、团组织建设,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9.2执勤训练

9.2.1乡镇消防队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分班编组执勤,确保24h值班(备勤),值班驾驶员数量不应少于本队消防车总数。乡镇志愿消防队每班应保证至少2名人员在队值班,包括队长、驾驶员(通信员),其他值班人员可在队外备勤。乡镇专职消防员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采取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休息休假权利。

9.2.2乡镇消防队可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建立执勤训练制度,积极开展业务训练,规范执勤行动。

9.2.3乡镇消防队应建立器材装备检查保养制度,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保养。

9.2.4乡镇消防队接到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指令后,应立即出动赶赴现场处置。

9.3标牌标识

9.3.1门牌标语

乡镇消防队称谓:××(市、县、区)××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

各类库室的门牌标志、标语设置要求参照《公安消防部队基层正规化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9.3.2消防车辆标识

乡镇消防队的消防车辆(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艇)上牌,警报器、标志灯具配备应符合GB8108、GB13954的规定;车身应按照GB/T3181的要求喷涂为红色,在显著位置喷涂“消防”字样或标志图案;车辆前门适当位置设置车辆编号。

9.3.3灭火救援服装装具标识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的背面、消防头盔的侧面统一喷涂“××(乡镇名称简称)消防”。

灭火救援服装装具标识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服装装具标识暂行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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