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冀人社字[2010]2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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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0-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0]293号
各处室、事业单位: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厅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资金的管理,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保证货币资金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省及我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公务员局、厅属事业单位、厅属社团组织、工会及单位内部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各类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类存款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用于核算单位经费、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的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因借款或其它结算需要开立的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只能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不能支取现金。
专用存款账户是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等有关文件规定,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开立的银行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不能支取现金,确需支取现金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条按照“统一开户,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各单位在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确有需要可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账户、基本建设专用账户、税款结算账户等。
第五条开立账户范围及用途。
1、基金和财务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部门政策性资金、经费,只能办理转账结算,不得提取现金。
2、各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单位经费、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3、单位工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工会经费。
4、基建办公室。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基建项目资金。
5、社保经办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社保基金。
6、按规定允许开立银行账户的内部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临时机构,不得开立银行账户,其资金收支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开户程序。
(一)集中管理单位
1、结算中心管理的账户,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单位预算编码、单位性质、账户核算内容、账户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情况,中心主任审签,基金和财务处根据《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单位开户申请进行核实,并报分管财务副厅长审批。
开户申请批准后,由基金和财务处填制《河北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报省财政等有关部门审定。
具体程序:①开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②中心审签→③基金和财务处核实→④分管财务副厅长审批→⑤基金和财务处填制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⑥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相应的财务专用章→⑦携带开户相关资料报省财政等部门审批。
2、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账户,开户申请由单位提出,除具体程序第②条外,其余程序相同。
(二)稽核管理单位
1、驻石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由单位提出,除具体程序第②条外,其余程序相同。
2、驻石以外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由单位提出,履行厅内审批程序第③条、第④条后,按当地开立账户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银行账户开立后,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报厅基金和财务处留存。
第七条账户的合并、撤销和变更。
单位合并、撤销银行账户时,应及时与开户银行核对存款余额,经核对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同时向银行交回尚未使用的空白支付凭证。单位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后,应向基金和财务处备案。
单位变更银行账户时,按开立程序办理。
第八条单位银行账户原则上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严禁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信用社及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存款。
第九条任何单位不得多头开立性质相同的资金账户,不得擅自改变账户用途,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严禁利用银行账户从事非法交易活动。
第十条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厅基金和财务处每年组织开展银行账户管理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对账户的开立、撤销和使用及银行结算票据管理等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各单位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空白支付凭证应分别保管,岗位制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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