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
现将《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2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程序,切实推进“严谨、高效、务实”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办理工作的批示意见,按照办公厅“严格、严谨、突破、提升”的工作目标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收文办理
(一)归口接收。
1.下级来文。各县(市、区)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各类公文、简报等,须按要求分类报送到办公厅有关处室,一般不得直报市政府领导。
(1)请示类公文由秘书一处负责接收,报告类公文由秘书二处负责接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由对口综合处室接收。
(2)紧急情况及重大事项报告、主要领导请假报告单等,由市政府值班室负责接收。
(3)各类信息简报、情况反馈等资料,由对口综合处室和信息处同时负责接收。
(4)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代拟文稿,由对口综合处室接收。
2.上级和同级来文。
(1)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及其办公厅联合行文,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省委和省政府及其办公厅联合行文,省级领导小组(指挥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文件等上级来文;省直部门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及其办公厅等同级来文,以及中央、省驻邯企事业单位、驻邯部队和市级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法院、检察院等不相隶属单位给市政府的函报,由秘书二处负责接收。
(2)上级内部明电、上级领导批示件以及各类通知等上级来文,市委办公厅内部明电、值班报告、接待上级领导活动安排方案以及以传真形式发至值班室的外地市来邯考察学习函(件)等同级来文,由市政府值班室负责接收。
3.非工作时间来文。
非工作时间的各类来文,由市政府值班室接收。
(二)办理程序。
1.收件处室收到请示报告类下级来文、省直部门抄送市政府的文件及不相隶属单位给市政府的函报,要分别进行登记编号加盖文件流转章,按照发文单位或文件内容,转有关处室办理。各承办处室要严格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加挂《收文呈办笺》,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核报分管副市长批示;需要市长阅批的,分管副市长须提出具体批办意见,经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报市长批示。
对于涉及表彰奖励等有关事宜的请示,承办处室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邯办发〔2011〕5号)的有关规定,督促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对口综合处室收到部门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后,要认真对上会材料审核把关,特别是列席部门范围和会签意见。凡列席部门对议题内容有明确不同意见的,要报请市政府相关领导进行沟通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挂《市政府常务会议建议方案审批表》按程序依次报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审签。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同意提交后,到秘书二处进行复审,符合上会要求的,秘书二处通知主办部门印制上会材料。
2.秘书二处收到上级来文和省直部门主送市政府的文件要及时登记编号加挂《收文呈办笺》,提出拟办意见,需报市长阅示的,呈送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呈市长、分管副市长批示,分管副秘书长阅。不需报市长阅示的,呈送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呈分管副市长阅示。
秘书二处从市委办取回中共中央、省委及其办公厅文件后,按发放范围要求,分送有关领导。
秘书二处收到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及其办公厅的同级来文,不需呈批的,由秘书二处分送市政府及办公厅领导阅;需呈批的,由秘书二处登记编号加挂《收文呈办笺》,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核报分管副市长批示;需要市长阅批的,分管副市长须提出具体批办意见,经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报市长批示。对于市委办公厅秘书二处转来呈报市长的来文,由秘书二处登记编号加挂《收文呈办笺》,呈送秘书长核报市长批示;市政府领导批示后要及时反馈市委办公厅秘书二处。
3.市政府值班室收到紧急情况及重大事项报告,要及时登记编号加挂《政务值班报告》笺,提出拟办意见,报办公厅主任或应急办主任阅批后,速分呈市长、相关副市长批示,秘书长阅;需上报省政府的,一律按市委办通稿,经办公厅主任签发后上报。
市政府值班室收到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外出请假报告单,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领导干部外出和会议请假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32号)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告单》由值班室直接分呈市长、分管副市长阅示,秘书长阅知;《请假单》由值班室加挂《政务值班报告》笺,经秘书长阅批后,分呈副市长、市长阅示,批准后转呈市委。
市政府值班室收到上级来文,要及时登记编号加挂《政务值班报告》笺,提出拟办意见,报办公厅主任或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阅批后,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呈有关领导批示。需要市长阅批的,经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报市长批示。
市政府值班室收到同级来文,要及时登记编号加挂《政务值班报告》笺,提出拟办意见,报办公厅主任阅批后,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呈有关领导批示。需要市长阅批的,经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报市长批示;《接待上级领导活动安排方案》中如不涉及市长事宜,需报市长、秘书长阅知。市政府领导批示后,值班室要做好市委办公厅来件的反馈工作。
4.市政府值班室非工作时间收到的各类来文,属值班室办理范围的,由值班室加挂《政务值班报告》笺,提出拟办意见,报办公厅带班领导阅批后按程序呈有关领导批示;需报市长的,由办公厅主任审签,加报秘书长阅。属承办处室正常工作时间接收并办理的各类来文,由值班室报告办公厅带班领导,凡属紧急事项的,由值班室按程序立即办理;非紧急的,通知相关承办处室办理。
5.对于市委主要领导批示给市长的公文,秘书二处、值班室要实行“零停留”,立即按程序呈送秘书长核报市长批示,同时送办公厅主任阅知,确保市委主要领导批示的迅速落实。
6.对于市长的来信,由秘书二处交市长办公室办理,市长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分检、筛选、登记,加挂《市长来信批办笺》,呈市长阅批后,根据批示意见,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7.办公厅各对口处室收到代拟文稿后,要认真审修,不符合要求的,责成起草部门认真修改完善。成文后的代拟文稿要加挂《发文审批笺》,由处长签字,按程序报有关领导把关、审签。
二、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实行发文质量和效率处长负责制、处室发文全程办理制。从公文起草、审修到报批、校印全过程,由主办处处长负责,并要明确专人全程办理。
(一)统一核修。
市政府各部门的工作需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时,部门代拟文稿一律报送到办公厅对口综合处。对口综合处对拟发文稿把关审修,挂《发文审批笺》并由处长审核签字后,报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对发文必要性、文稿内容、是否需法制办把关以及文字、篇幅、密级、文种、是否上网公开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于是否需市法制办把关,由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在审签意见栏明确标示。需市法制办把关的,由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签给市法制办。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2-3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审修意见;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意见。
(二)严格审签。
拟发文稿核修完毕后,由承办处室附上相关文笺经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送市政府办公厅法规与管理处、分管公文工作领导审核把关,再送分管副市长审批,然后按分管副市长批示意见呈有关领导审批、签发。审核、审签文件时,要提出明确批示意见,一般不得圈阅,圈阅和签名视为同意。
1.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章,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等,由分管副市长审批,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2.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审批,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3.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经秘书长审核,市长或副市长审批后,报市委签发;市政府、市军分区联合行文,经秘书长审核,由市长或相关副市长和市军分区领导审批同意后发文。
4.已经会议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授权,由秘书长签发。
5.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大字头文件,由秘书长签发。凡涉及财政资金、机构编制、人事、土地、规划等事项,需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均应报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批。
6.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小字头文件,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7.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由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办公厅签发。
8.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9.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
10.市政府内部明电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秘书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办公厅内部明电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涉及市长活动的由秘书长签发,不涉及市长活动的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三)认真校印。
1.拟发文稿按程序签发后,主办处要及时到秘书二处进行编号,并按照电子公文发送单位、纸质公文发送单位类别,在文件分发表上划定分发范围,由专人送文印室付印。文印室出清样后,主办处承办人要对清样进行认真校对,并由处长在文稿清样上签字,文印室见处长签字准印后,方可付印。文件发送单位属于电子公文传输范围的,即发电子公文;不属电子公文传输范围的,按照秘书二处所确定分数,印制纸质文件。文件付印后,由主办处将底稿和签字清样退秘书二处存档。秘书二处见文件底稿和签字清样后,严格按照密级、时限、范围要求分发文件,并按照发文签收登记制度发文。最后,将每一份文件的底稿、清样以及5份正式文件存档。
2.市政府及办公厅印发的纸质红头文件,由印刷厂每天上午10点将已印好的文件送办公厅秘书二处;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发放的电子公文,由文印室适时向秘书二处反馈电子公文收发回执单。发给市政府及办公厅各领导、各处室的文件,由办公厅秘书二处随到随发;未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覆盖范围内、仍需发放纸质的一般文件,由办公厅秘书二处通过机要渠道定时发放;紧急文件,由主办处负责于第一时间从印刷厂取回交秘书二处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取走,无法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传输的,由主办处负责通过市委机要局及时传递。
3.电子政务处和文印室要及时掌握电子公文的传递和接收情况,对接收不到、不能正常接收公文等情况,要及时处理,确保公文能及时上传下送,确保不能出现因传输不畅造成政令不畅通、工作受影响。
4.市政府正式印发的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等“呈”字红头文件,由主办处负责将文稿电子文档按照统一格式进行排版,到秘书二处编号、编制条形码并加盖电子印章后,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报省政府,并由主办处负责送印刷厂印制纸质文本,交秘书二处存档。
(四)差错问责。
对于因印错需要重新印制的文件,一是由主办处室将所有发放的文件全部收回,交予秘书二处;二是需重新印制的文件由对口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签署明确意见,并报请办公厅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秘书二处通知印刷厂印制。三是对于文件印制错误的,由纪检监察室介入,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功过登记办法和行政问责办法提出问责意见,报厅领导同意后,予以问责。
三、办理要求
公文办理工作是政府系统办公厅(室)政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影响到政府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各部门和负责起草、审核把关的各个环节,务必高度重视,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公文办理工作规范、高效、合法、无误。
(一)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工作要按照“首接负责、封闭运行,文不过夜、事不隔天”的要求,提高运转效率。凡市政府办公厅接收到的各类文件,包括上级来文、下级来文、同级来文、不相隶属单位来文以及拟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自进入办公厅之时起,至走完市政府办公厅批办或审签程序之前,完全实行在办公厅内部封闭运行,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承办处室明确专人负责加速内部各个环节的流转和审签,不得交由部门人员跑件。
请示、报告类下级来文、省直部门抄送市政府的来文及不相隶属单位给市政府的函报,由秘书一处、秘书二处加盖文件流转章,转有关承办处室,由承办处室明确专人负责,实行内部封闭运行办理;拟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和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的议题材料,由对口承办处室明确专人负责,实行内部封闭运行办理。
拟发市政府和办公厅内部明电、非工作时间拟发紧急公文,可不经法规与管理处和分管公文工作领导审核,由分管副秘书长和主办处室负责把好文字关和格式关,减少审核环节,加快办理速度。
(二)对密级文件的办理,属于秘密、机密级文件,需要报送市政府领导阅示、阅知的,由秘书二处挂签承办;属于绝密级文件,需要报送市政府领导阅示、阅知的,不再通过秘书二处承办,也不得通过领导办公室工作人员承转,由有关单位指定专人直接送市政府领导本人阅示。
(三)各承办处室要随时掌握办理的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对公文运转流程实行台账登记、电脑登录和及时查对“三统一”制度,对每一件公文的呈送时间、呈送领导、退回时间、办结时间均要分别在台账和电脑同时登记,确保随时掌握文件流转的每一个环节。
(四)各承办处室对签批不及时以及未及时退回的公文,要实行专人催办;对超期退回的公文,承办处室或相关工作人员要标示清楚,必要时向市政府办公厅主要领导汇报说明情况,切实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和质量,确保公文办理准确规范、精简高效。
(五)各副秘书长(副主任)对呈报的文件要认真阅研,切实增强拟办意见的针对性和可行性,特别是上级对我市工作作出评价或进行名次排位的各类通报,要按程序呈报市政府主要领导阅示。各领导办公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零停留、不过夜”的要求,对上报的呈报件及时接收、即接即报,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推诿拒收或接而不报,以免造成公文滞留,影响办理时限和效率。
四、整理归档
各承办处室承办的各类来文,在完成公文运转程序后,要及时整理、妥善存档,并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书档案归档及借阅规定》要求,于下年度的3月份将整理好的存档公文交档案室归档。制发文件的底稿及来文由秘书二处负责按要求认真做好归档工作。
附件:公文起草要求和审核重点
附件
公文起草要求和审核重点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工作规程》,现就公文起草要求和审核重点明确如下:
一、公文起草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全市综合性文件一般不超过4000字,单项工作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七)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请示要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八)凡由部门代拟的公文文稿,必须由代拟部门办公室主任或综合处处长亲自审定,杜绝只签字不把关现象发生,确保文稿质量。
二、公文送审需提供的要件
(一)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文稿,送对口综合处审修时,起草部门应提供以下要件:
1.起草部门主要领导的签字及加盖的公章(需要会签的,要有相关会签部门主要领导的签字及加盖的公章);
2.涉及财政资金、机构编制、人事、土地、规划等事项的,须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签署的意见及加盖的公章;
3.涉及表彰的人员名单须有纪检(监察)、计生等部门的审签意见;
4.文稿的电子文档;
5.上级相关文件或相关发文依据。
(二)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文稿,送法规与管理处审核时,对口综合处除提供上述要件外,还应加挂《发文审批笺》。
对口综合处填写的《发文审批笺》,要有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签署的审核意见(需要市法制办把关的须有市法制办审核意见)、处长签字以及全程跟办人、是否上网公开、拟发文种、密级和保密责任人等具体意见。
三、公文审核重点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依据是否准确。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控以市政府暨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数量,杜绝文件升级。没有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重复、照抄照转的一律不发文,能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得请求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如非全局性、综合性工作,属操作层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等需要行文的,一律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省政府各部门文件需由相关部门转发的,不得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转发;省政府各部门主送市政府征求意见、商洽工作、协商问题等公文,需回函答复的,均由有关对口部门予以答复;贯彻落实省政府各部门文件、会议精神的公文,一般由有关对口部门制发;凡下发的通知(包括会议通知)应一次性表达完整,就同一问题不发补充通知。各部门的工作计划、调查报告和贯彻上级部门相关文件、会议精神的意见,以及常规性活动方案等,不得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转发;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均由职能部门自行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并明确主办部门,不得以市政府名义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凡是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至县级的文件,市本级没有创新性意见的,一般不再发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或已公开见报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没有新的落实举措和政策规定,一般性工作会议上已印发材料,一般性调查报告、典型经验材料以及通过当面协商、电话沟通或者其他信息化手段能够解决问题的,不再发文;同一事项一般一年只发一次文;跨年度工作,一般不每年发文。各类领导小组等临时机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兼任领导小组组长需作调整的,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成员需作调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部门)发文,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发文。
(二)是否符合公文的审签程序和行文规则。拟发文稿是否经主办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时间;需要与有关县(市、区)和部门协商的,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会签);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代拟稿是否经市法制办审核并同意发文;是否按规定上报起草说明和《内容摘要》;公文审签程序是否完备,有无遗漏审签环节。
(三)文稿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市委、市政府已经发布、正在执行的政策规定有无矛盾;是否完整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主件、附件是否完备,必要的背景材料(如相应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要求等依据)是否齐全,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情况是否确实,观点是否明确,表达是否准确,文字是否精炼,结构是否严谨,条理是否清晰。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
(六)涉及国家绝密、机密、秘密的,是否表明了密级、保密期限和保密责任人。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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