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庆市加强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庆政办发〔2014〕29号
颁布日期:2014-07-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庆市加强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建设的实施意见

庆政办发〔2014〕29号

2014-07-31·来源:市政府办文电科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水平,特别是推动农村地区消防力量建设,全面构建多种力量并存、城乡一体化的“大消防”格局,现就加强全市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52号)等文件精神,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断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大力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努力构建能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的消防力量体系,为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辖区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建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协同作用,形成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合力。要将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建设做为本级政府民生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发改、财政、安监、公安、消防、住建、人社等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推进。

(二)坚持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依托社会资源,充分整合力量,采取乡镇单建、邻近乡镇合建、乡镇与企业联建等多种方式发展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伍。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在城市公安消防站保护半径内的乡镇,可不建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但仍应按标准建设村屯志愿消防队。辖区现有油田消防等企业消防队且能够实现灭火资源共享的乡镇,可不建专职消防队,但仍应按标准建设乡镇、村屯志愿消防队。

(三)坚持实事求是,分级建队。各县(区)政府要立足辖区实际,对照标准,分别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乡镇、村屯志愿消防队,以适应扑救本辖区内常见火灾的需要。新建队伍要不低于相应标准,已建但尚未达标的队伍要在2015年年底前达标。邻近乡镇合建队及乡镇与企业联建队的标准要适当提高。

(四)坚持持续发展,完善保障。各县(区)政府要将乡镇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业务经费和专职队员、消防文员的人员经费等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结合当地实际,落实志愿消防队员的经济补助。专职、志愿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优解决医疗、工伤、抚恤待遇等问题。

三、目标任务

(一)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目标。按照《通知》第五条明确的标准,2015年年底前,大同区应新建乡镇专职消防队1支,林甸县应新建乡镇专职消防队3支,杜尔伯特县应新建乡镇专职消防队6支,肇州县应新建乡镇专职消防队1支,肇源县应新建乡镇专职消防队9支。(附件1)

(二)乡镇志愿消防队建设目标。除需建设乡镇专职消防队以外的其他乡镇建设志愿消防队,力争2015年年底前,全面实现乡镇“1121”(一乡一镇两车一队)工作目标。其中,大同区建设乡镇志愿消防队4支,林甸县建设乡镇志愿消防队4支,杜尔伯特县建设乡镇志愿消防队4支,肇州县建设乡镇志愿消防队10支,肇源县建设乡镇志愿消防队6支。(附件1)

(三)村屯志愿消防队建设目标。除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屯的其他村屯可以按照“1111”(一村一屯一泵一队)标准建设志愿消防队,力争2015年年底前,让胡路区建设村屯志愿消防队27支,龙凤区建设村屯志愿消防队51支,红岗区建设村屯志愿消防队28支,大同区建设村屯志愿消防队318支,林甸县建设村屯志愿消防队663支,杜尔伯特县建设村屯志愿消防队490支,肇州县建设村屯志愿消防队792支,肇源县建设村屯志愿消防队591支。(附件1)

(四)专职、志愿消防队员队伍发展目标。根据上级要求,“十二五”期间,我市应新增专职消防队员200人,志愿消防队员14994人。其中,2014年年底前,全市至少新招收专职消防队员90人,志愿消防队员达到5011人;2015年年底前,全市至少新招收专职消防队员110人,志愿消防队员达到9983人。2014年年底前,各乡镇(除城关镇外)要至少招收1名消防文员作为本地区“消防安全员”。各村屯要落实1名兼职的“消防安全员”(可由治保主任、民兵连长等兼任)。“消防安全员”负责协助本地区分管领导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区)政府应按照明确的任务目标,按时完成招录任务。(附件2)

四、建设标准

(一)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乡镇专职消防队人数应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消防队员不得少于5人,应设正、副队长各1名。乡镇专职消防队营房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与其他单位、部门合并设置(如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等),但至少要保证“两室两库”,即办公值班室、休息室和消防车库、器材库。乡镇专职消防队所在地应设置可供消防车辆24小时加水的加水点。消防车库必须为暖库,消防车辆应不少于2辆,最低配置车辆应为载水量不低于4吨的中小型改装消防车,且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附件3)。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肇源县新站镇、林甸县四季青镇等)、邻近乡镇合建队及乡镇与企业联建队的标准要适当提高,应参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规定不低于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标准进行建设。

(二)乡镇志愿消防队建设标准。乡镇志愿消防队人数力争达到专(兼)职消防队员8人以上,正、副队长各1名(可由当地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或公安派出所民警担任)。乡镇志愿消防队所在地应设置可供消防车辆24小时加水的加水点。消防车辆不应少于2辆,可以配备中小型改装消防车,也可以配备简易消防车(含改装四轮水罐车等),并保证有1台手抬机动泵。要设置有能够停放消防车辆的暖库,配备必需的器材装备,消防器材装备应该明确存放地点,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附件3)

(三)村屯志愿消防队建设标准。村屯志愿消防队可根据实际明确1名负责人,配备1台简易消防车(含改装四轮水罐车、抗旱桶等)、1台手抬机动泵及必需的器材装备。消防器材装备应该明确存放地点,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附件3)

五、规范管理

(一)人员招录。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招录实行本地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当地人社部门负责招录,招录条件按照《通知》第十六条执行。招聘工作要公开、公平、公正,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技能的人员。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是为公众服务、与政府职能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雇员,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不行使人民警察职权。志愿消防队员主要由所在乡镇、村屯人员为主,由当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进行广泛宣传和号召,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接收消防志愿者。

(二)劳动关系。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用工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聘用社会化用工管理,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原则上与县(区)人力资源部门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大于6个月,试用期满能够满足工作需求的,方可正式上岗。合同期满后本人申请且经考核合格后,双方确定是否续签。志愿消防队应当组织队员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和在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执勤。

(三)业务管理。乡镇专职消防队由同级政府负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乡镇、村屯志愿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专职、志愿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业务指导,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并严格考核。

(四)执勤模式。专职消防队纳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日常执勤序列,实行准军事化管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划内的火灾扑救工作,具体责任区域应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划定。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接到报警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挥。专职消防队应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在岗执勤人员数量须满足灭火救援需要,值班驾驶员数量不少于按规定应出动消防车辆的数量,逐步推行轮班制,保证队员的休息时间。遇到较大火灾事故,轮休队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参与处置。

六、保障措施

(一)运营经费。乡镇专职消防队日常运行支出费用(不含人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拨付专项资金及时足额保障,每年不得低于6万元,且应按照经济发展情况逐年上涨,保障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占用同级公安消防机构业务经费(附件4)。各级政府要建立消防公益发展基金,探索多种途径保障乡镇专职消防队经费。乡镇、村屯志愿消防队的经费由县(区)政府根据实际自行制定标准,每支乡镇志愿消防队每年补贴费用不得低于1万元,每支村屯志愿消防队每年补贴费用不得低于5000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并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扶持乡镇、村屯志愿消防队建设。

(二)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乡镇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由当地政府按规定予以保障,确保工资水平与其职业的高危险性相匹配,并依法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相应待遇(附件4)。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要按规定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等职业健康检查。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参照公安消防队员休假制度,每年应当安排20天的带薪假期,休假期间享受在岗各种福利待遇。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创造必要条件,支持志愿消防队员定期参加训练、演练和执勤,并给予志愿消防队员参与灭火救援等任务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县(区)政府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三)伤残抚恤。各县(区)政府要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鼓励有条件的志愿消防队为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专职、志愿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应当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的规定报批,落实各项优抚待遇。

(四)执勤保障。专职、志愿消防队的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专职、志愿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以及协助有关单位灭火救援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志愿消防队员参加统一组织的学习训练、消防宣传、防火检查、灭火救援等活动,视为出勤。

(五)奖励表彰。各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管、考核、奖惩工作机制,对在灭火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要积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表彰。各级人社、工会等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专职、志愿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职业技能竞赛,并按有关规定对优胜者授予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每半年要召开一次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专题会议,分析研究队伍建设和管理等方面面临的形势任务,研究制定改进措施。按照《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13〕41号)的要求,做好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推进工作,对作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落实建设、管理要求,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工作。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积极配合组建专职志愿消防队,并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安监部门作为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用,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中做好各部门间的协调与沟通;财政部门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出台相应标准,并按照标准落实经费保障;人社部门要规范多种形式消防队员及消防文员的用工形式、工资、福利、保险等保障措施并确保落实;公安、交通部门要指导当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车安装及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使用,并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灭火救援工作提供便利;建设、国土部门要做好多种形式消防队(站)的规划、土地征用等工作。

(三)加强指导,提升素质。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立足本职,在严格队伍管理教育、规范队伍秩序、提升业务素质等方面加大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指导力度。要通过组织开展全员执勤岗位练兵、岗位业务大比武、队员集训、轮训和战术研讨、实战实装演练等工作,强化专职、志愿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岗位素质建设,提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实战、协同作战能力,有效发挥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作用。

(四)明确规划,典型推进。各县(区)政府要明确本地发展任务,制定发展规划,在2014年7月底前将本地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规划报市政府备案,并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力争在2014年8月底前在本地培养树立起1个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典型,并逐步推广。市政府将把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建设工作纳入全年消防工作重点检查内容予以考核,并将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督导检查,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标准.doc

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统计表.doc

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员以及消防文员发展任务分.doc

乡镇专职消防队消防业务费基本支出项目保障标准.doc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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