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2011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大署办〔2011〕27号
颁布日期:2011-03-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2011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通知

大署办〔201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有关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2011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大兴安岭地区2011年棚户区

改造实施方案

按照地委、行署、林业集团公司统一部署,到2012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我区现有棚户区住房的改造工作,从根本上改变我区的城乡面貌,完善城乡基础设施,把我区建设成“最富裕、最文明、最和谐的生态型花园式”新林区。

根据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天然林保护、林场撤并、发展旅游产业政策及棚户区现状,在认真分析居民经济承受能力、住房意愿、各地财政状况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1年全区计划实施棚户区改造244.3万平方米、48854户。其中:加格达奇区完成重点营林局棚户区改造56.75万平方米、11350户;呼玛县完成韩家园、十八站林业局异地建设棚户区改造24.7万平方米、4940户;塔河林业局完成棚户区改造18万平方米、3600户;西林吉林业局完成棚户区改造34.8万平方米、6960户;松岭林业局完成棚户区改造21.61万平方米、4322户;新林林业局完成棚户区改造11万平方米、2200户;呼中林业局完成棚户区改造30万平方米、6000户;韩家园林业局完成22.2万平方米、4440户;十八站林业局完成28.885万平方米、5777户;阿木尔林业局完成10万平方米、2000户;图强林业局完成11.025万平方米、2205户。

年底前,2011年平房新建、维修项目及所有结转工程全部完成,新建楼房项目达到60%交工、40%主体封闭。

二、改造原则

(一)坚持全区统一领导、属地化实施、因地制宜的原则。行署、林业集团公司负责对全区棚改工作的指导、督办和考核验收。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是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由各地行政主要领导全权负责各管辖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严格的主要领导责任制。

(二)坚持棚户区、泥草房改造与林场(村屯)撤并、旅游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林区生态建设和林场(村屯)改革需要,重新规划调整林场(村屯)布局。鼓励撤并林场(村屯)的职工和农民自愿到基础设施配套较好的县、区和局址集中安置,并尽可能异地安置到加区。

(三)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推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结合,在房地产市场较活跃的加区、塔河、漠河各拿出50%进行商业化运作,减轻政府和企业的融资压力。

(四)坚持依法运作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土地使用、资金使用管理、城市建设管理、房屋征收、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方面有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

(五)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结合原则。棚户区建设要符合城市建设的主基调,坚持统筹规划,搞好配套建设。按照“因地制宜,宜平则平,宜楼则楼;新建与维修改造相结合,统规统建与统规自建相结合”的方针,以及我区生态型、花园式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配套、分期实施。

(六)坚持按时办结原则。要求当年完成的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具体要求是:标准不能低、资金不能超、数量不能少、质量不能差、完成时限不能晚。

(七)坚持推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的原则。要正确处理推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棚户区改造既要快速推进,又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在房屋补偿安置过程中,要妥善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的照顾。

三、建设标准

结合我区城市发展规划和居民住房的现实需要,新建回迁安置楼房以58平方米为主导户型,其中作为廉租住房的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具体的户型面积标准及所占比例各地要根据回迁居民意愿和国家规定自行确定。

新建住房要实行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标准建设,小区基础设施配套、绿化、亮化,外立面造型等要结合旅游城镇建设规划,突出林区特色和地域风格。

新建小区的容积率控制在0.8以下,新建楼房节能标准达50%以上。

局址实施花园别墅式新建、改造的平房,其户型结构、绿化模式、改造标准各地可参考以下标准:

(一)花园别墅式平房新建、改造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二)绿化模式:庭院木制围栏,小区道路硬化、给排水畅通,小区内实现绿化亮化,铺设人行步道板,安装休闲健身器材等。

(三)屋面工程:木屋架及檩条,钢筋混凝土屋面板,屋面采用西瓦;

(四)门窗工程:采用单框双玻塑钢窗,外门为成品防盗保温门,内门为成品实木门;

(五)内外墙工程:外墙采用370粘土烧结砖,外贴聚苯乙烯挤塑板保温层,外墙抹灰刷涂料;内墙白色涂料,卫生间、厨房釉砖墙面。

林场实施改造的平房,可通过新接偏厦子等方式来满足室内有洗浴、卫生间、上下水等居住功能。要通过小区绿化、美化、净化、亮化、简单立面装修完成改造。

四、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其中开发为商品住宅或者其他商服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所得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二)税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经征得税务部门同意后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地税机构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被拆迁人依据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依据有关规定并征得税务部门同意后,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与棚户区建设有关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

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房屋征收安置政策。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回迁安置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的,实行“拆一还一”收取结构差价及超面积部分按实际成本结算。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结构差价标准。居民交足购房款享受全部产权;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四)照顾弱势群体政策。回迁的低保户家庭,私有产权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不收结构差价,超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减收200元购房款。符合廉租住房政策的按廉租住房政策安置。

(五)取暖费用标准。对达标的节能住宅,继续执行2008年实行的取暖费减免政策,按非节能住宅取暖费标准的70%比例收缴。

(六)住房保障政策。各地棚户区改造新建项目中廉租住房配建按照国家下达的廉租住房计划执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回迁安置楼房,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五、资金筹措与使用

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国家支持、地方政府配套、企业自筹、个人投入、经营城市、市场化运作等多种融资方式解决。按照《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企业自筹和个人负担的比例各地可参照2010年标准自行确定。

(一)积极争取国家、省政府对我区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借助天保工程、西部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建设和被列入资源枯竭型城市的有利政策机遇,继续加大向国家有关部门的争取力度,增加国家对棚户区配套设施的资金投入。

(二)做好棚户区改造配建廉租住房政策争取工作。按照我区上报的配建规模,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补贴,并且享受西部地区政策,使每平方米补助标准提高到500元。

(三)经营城市和土地收益。各地要通过经营城市解决资金缺口,在新建安置楼房时搭配建设部分门市、车库等商服用房增加收益,以及通过棚改腾空土地取得出让获得收益,用来弥补改造资金的不足。

(四)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贷款支持。按照全区棚户区改造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组织编制棚改可研与初步设计方案,提早准备基础材料,对有贷款需要的县区局提供帮助。

(五)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专款专用,设立专户,不得挤占挪用。

(六)棚户区改造资金测算。按照新建楼房成本每平方米1500元、新建平房成本每平方米1200元、平房维修每平方米700元,县区(局)址建设楼房项目个人交结构差价每平方米400元、新建平房个人承担每平方米300元、平房维修个人承担每平方米100元计算,异地建设和市场化运作项目县区(局)不投入计算,2011年完成棚户区改造244.3万平方米(其中,新建楼房155.325万平方米,新建平房14.35万平米,维修改造74.59万平方米),共需改造资金约30.24亿元,筹措渠道如下:

1、争取国家和省国有林区棚改补贴12.21亿元;

2、争取配建廉租住房补贴1.95亿元。

3、2010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结余资金0.45亿元。

4、市场化运作政策转化资金1.9亿元;

5、居民个人承担9.73亿元;

6、县、区、局贷款4亿元。

六、组织实施

(一)提高审批效率

对棚户区、泥草房改造项目,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行“一条龙”审批服务。相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二)依法组织房屋征收

严格执行国家新出台的房屋征收政策,阳光操作,和谐征收。要早动手、早安排,确保不影响工期。为减轻棚户区居民的临时安置困难,原则上采取先选择空地建房或先解决占压回迁楼建设位置的房屋拆迁,腾空土地后进行回迁楼建设,竣工后不占回迁楼位置的居民直接搬迁上楼的方式,尽量避免二次搬迁。采取科学的工作方法和措施,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社区组织作用,做好群众工作,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拆迁。

(三)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各地要明确专人每周向地区上报棚户区、泥草房改造进展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引发信访及处置情况、资金落实等情况,确保上报内容真实、数据准确。

(四)加强建设监管

要对各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内业资料、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不间断的跟踪监督检查,对各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纳入地区对各县、区、局的目标考核内容,严格兑现奖惩。对未完成目标的县、区、局还要在全区进行通报,并根据行政问责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要依法组织开发、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严格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同时要优化设计,降低工程造价;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节能标准达50%;强化监管,安全施工,分户验收,确保房屋建设质量。

七、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棚户区改造,事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取得实效。各地要充实、加强棚改办公室的力量,从人员、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地区棚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搞好同棚改办公室的配合,为县、区、林业局搞好服务,在业务指导、计划分解、项目管理、征地拆迁、资金筹措、贷款融资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通力合作,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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