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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2014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2014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4〕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进一步落实低保供养标准,现将我市2014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公布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1.城区城镇低保保障标准为420元/月·人;各区城镇低保保障标准为400元/月·人。
2.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240元/月·人。
二、“三无"对象供养标准
1.分散供养"三无"对象供养标准为440元/月·人。
2.城市福利中心集中供养"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为840元/月·人,西山福利院集中供养"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为630元/月·人,乡镇集中供养"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为550元/月·人。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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