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公布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公布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黄政办发〔2011〕34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公布工作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为进一步强化政务公开,提升政务服务,促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黄冈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做好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公布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布方式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主动地公开规范性文件。
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黄冈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二、公布范围
在《黄冈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黄政规、黄政发字文件。
(二)市政府部门制发并报经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三)各县(市、区)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年度目录;
(四)其他需要在《黄冈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的文件。
在其他公共媒体上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由制定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三、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公布工作,将其作为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举措,明确一名领导分工负责,安排专人具体落实此项工作。
二是规范运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认真做好文件制定、发布和备案等相关工作,严格按程序办事。凡属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于该文件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并由市政府法制办联系在《黄冈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
三是健全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布工作制度,并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相衔接,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化建设。
联系人:市政府法制办刘扬电话:8666695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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