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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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
荆政发[2014]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鼓励各类企业总部落户荆门,加快推进全市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围绕推进石化、建材等主导产业向高端延伸,带动商贸、物流、金融、旅游、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加快引进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知名品牌企业及各类现代服务业企业在荆门设立企业总部,积极引导总部在外的荆门籍企业回归,培植一批本土企业总部。建立较为完善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力争在中心城区形成2—3个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总部经济区。
二、企业认定
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对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经认定后,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复核条件与认定条件相同。已认定为总部企业,因经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资格,中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我市现有企业转产、更名等不享受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扶持政策。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综合型总部是指由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企业设立的,能够履行跨地区管理和服务职能的运营总部或子公司。应具备以下认定条件:
1.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拥有市外下属企业;
3.每年在我市缴纳“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500万元;
4.承诺自认定之日起10年内不改变注册地。
(二)功能型总部企业。功能型总部是指由国内外大企业设立的能够履行跨地区研发、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支持服务等职能的企业总部。应具备以下认定条件:
1.可无市外下属企业但必须代理市外区域性业务,且市外业务在我市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300万元。
2.其他认定条件与综合型总部企业相同。
(三)跨区域营运且具有国家最高等级资质认证的检测鉴定、投资咨询、资产评估、会计审计、产权交易、节能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参照功能型总部进行认定。
三、扶持政策
(一)总部企业奖补政策。
1.新进总部企业落户奖补政策。
(1)办公用房补贴。总部企业租用办公房的,2年内按同地段租金平均价格的30%给予补贴;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功能型总部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综合型总部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自建成之日起3年内,按实际入库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补贴,功能型总部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综合型总部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总部企业同时新建、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收回已获补贴资金。
鼓励新进总部企业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对新建使用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达70%以上的单栋商务楼宇,以整栋楼宇为核算单位,楼宇内企业年度合计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楼宇开发经营机构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为总部企业5年内,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企业应拿出不少于10%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3)高管生活补贴。在我市工作和生活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补贴。功能型总部高管生活补助名额不超过5名,综合型总部不超过10名。
(4)涉企规费优惠。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市、区留成的行政性收费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
2.现有总部企业奖补政策。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可按就高原则,自愿申请享受我市相关优惠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企业在我市落户不足5年,且已与当地政府签订相关优惠协议的,扣除前协议已执行年限后,可享受本意见新引进总部企业奖补政策。落户或认定超过5年的,以申请认定时前3年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平均值为基数,以后年度有增量的,按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增量部分的10%给予奖励,每名高管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上述涉及的各项奖补资金由总部企业所在地财政兑现,其中市级负担部分由市财政通过财源建设专项资金拨付县(市、区)。申请奖补政策的总部企业和机构,年度可享受的各类补助和奖励(个人所得税奖励除外),不得超过当年度企业实际缴入本市“三税”地方留成总额,如超过的,延迟到下年度兑现。
(二)其他扶持政策。
将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科技含量高、创税多、项目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优先安排供地。加大总部企业重大项目服务力度,实行专班包联、专人代办、并联审批。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对总部企业高端人才在出入境、住房、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总部企业员工在子女入学、户籍等方面享受与荆门市民同等的公共服务。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机构。成立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制订总部经济发展政策和战略规划,审核认定总部企业,兑现奖励和补贴资金,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等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优势、规划、优惠政策和重点项目,做好政策解读,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把支持总部经济发展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地、各部门推进总部经济发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屈家岭管理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关政策。本意见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2日
荆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肖菊华市长
常务副组长:胡功民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蒋星华副市长
张尚贵副市长
成员:何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江火志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
杨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宁官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杨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胡孝光市科学技术局党组书记
丁岱市财政局局长
周俊杰市商务局局长
刘炎发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崔宏国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朱延琳市招商局局长
胡宏新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刘波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孔智勇东宝区区长
刘启华掇刀区区长
陈保宁漳河新区管委会主任
刘涛荆门高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丁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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