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八乱”行为的通告
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八乱”行为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 文号:荆政发[2012]13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八乱”行为的通告
荆政发[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中心城区乱扔乱吐、乱贴乱画、乱牵乱挂、乱停乱倒等“八乱”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责令清除,每次罚款50元。
二、随地吐痰、便溺的,责令清除,每次罚款50元。
三、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没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造成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每平方米罚款50元。
四、擅自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每(处)次罚款100元。
五、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次罚款100元。
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每次罚款200元。
七、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每台(次)罚款100元;造成路面损坏的,赔偿直接损失。
八、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每次罚款500元。
九、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的,责令改正,每次罚款1000元。
十、餐饮经营服务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从事餐饮经营服务的企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餐饮经营服务的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十一、交通运输车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抛撒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本通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