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荆州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荆州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荆政发〔2012〕5号 ---|--- 颁布日期:2012-01-30 | 失效日期:2015-03-23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荆州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12〕5号) 为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荆州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荆政发〔20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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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1-30 | 失效日期:2015-03-23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荆州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12〕5号)
为加强对荆州市城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广大市民的人身、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树立文明、和谐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荆州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农历正月十六至腊月二十三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当年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十五为准放时段,可以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
二、长江以北,沙市农场向阳分场李家台、沙岑公路上锣场高速公路连接线以西,宜黄高速公路以南,太湖农场五里桥以东的范围为限鞭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放时段凡在限鞭区内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一经发现,一律没收烟花爆竹,处15日以下拘留、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内未经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阻碍政府相关部门限鞭工作的,处10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拒绝、阻挠限鞭工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制止、举报限鞭区内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行为,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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