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荆州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文号:荆政发〔2012〕5号
颁布日期:2012-01-30失效日期:2015-03-23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荆州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12〕5号)

为加强对荆州市城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广大市民的人身、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树立文明、和谐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荆州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农历正月十六至腊月二十三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当年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十五为准放时段,可以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

二、长江以北,沙市农场向阳分场李家台、沙岑公路上锣场高速公路连接线以西,宜黄高速公路以南,太湖农场五里桥以东的范围为限鞭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放时段凡在限鞭区内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一经发现,一律没收烟花爆竹,处15日以下拘留、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内未经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阻碍政府相关部门限鞭工作的,处10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拒绝、阻挠限鞭工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制止、举报限鞭区内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行为,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延伸阅读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京郊边远山区乡镇小康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