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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给予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给予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十政发〔2014〕29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2014年7月29日6时05分,张湾区汉江北路东风双星轮胎厂原料仓库发生火灾后,为及时处置火灾事故、防止火势蔓延、减少次生灾害,在市政府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市公安消防支队135名官兵充分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精神,战高温、冒酷暑,忍着饥饿连续在火场奋战18个小时之久,最终以过硬的业务素质和精湛的技战术水平成功将大火扑灭,保护了仓库周围厂房的安全,将火灾损失降低到了最低程度。
“7·29”火灾事故的成功处置,充分彰显了消防官兵英勇顽强、不怕牺牲的战斗精神,以及优良的战斗纪律和战斗素养。为鼓舞士气,激励斗志,经研究,决定给予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
希望市公安消防支队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火灾防控、应急救援工作中再立新功。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市消防支队官兵为榜样,扎实工作,克难奋进,在各自岗位上为建设和谐十堰做出积极贡献。
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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