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十堰银监分局关于十堰市银行业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十堰银监分局关于十堰市银行业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2〕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各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十堰银监分局《关于十堰市银行业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关于十堰市银行业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

意见

十堰银监分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和银监会关于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有效发挥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更加优良的金融服务,推进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转变地方经济和银行经营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供充分有效的优质金融服务为目标,以有效控制银行经营风险、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为原则,进一步提高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满意率,努力培育和壮大经济主体,为十堰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确保2012年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具体目标是:2012年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新增43亿元以上、余额达到188亿元,比2011年多增7个亿以上,增幅达到30%以上,高于2012年全部贷款平均增幅3-5个百分点,新增发生信贷关系的小型微型企业300家以上,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满意率有较大提高。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与上级行的沟通力度,千方百计为小型微型企业争取更多的信贷规模;要继续大力拓展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表外业务,并通过信托理财、融资租赁、票据转让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总额;要按照十堰经济发展的特点和需要,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将有限的信贷资源更多地投向小型微型企业;要确保2012年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当年全部贷款的平均增速,增量占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单户授信小于500万元(含)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力争不低于全部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平均增速。

(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存贷比和资本监管方式。全市银行业机构要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扩大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规模;发行金融债券所筹集的资金用于发放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调整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鼓励银行机构将更多的经济资本配给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对地方法人机构发放的单户500万(含)以下中小企业贷款,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在其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允许视同零售贷款处理。

(三)进一步提升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管理能力。全市银行业机构应适当放宽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建立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尽职免责的标准和条件,强化合规操作、尽职免责意识,支持和鼓励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业务拓展和创新。

(四)进一步放宽信贷审批发放管理权限。全市银行业机构要进一步精简业务流程,争取更宽松的信贷审批权限,力争做到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审批权限下放至支行。

(五)进一步完善政银企三方协作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银行业机构的联系与沟通,积极开展微贷进社区等活动,实现银行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的充分对接。对管理到位、运用规范、资本金充足的担保公司,担保系数可以扩大至10倍。要进一步完善科技贴息贷款、下岗再就业贷款以及社区贷款等特色信贷功能,不断提高金融辐射范围与服务深度。市银行业协会主导推动在县市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俱乐部,推动银银、银保、银企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一对一”或“多对一”的授信服务,确保全市范围小型微型企业通过俱乐部平台享受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六)进一步推进银行服务体系建设。鼓励驻市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向县域延伸网点,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密集聚集区新设专门从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支行,提高金融服务宽度;鼓励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创新步伐,提升融资功能;鼓励法人银行机构在县域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进一步做大县域农村金融市场;鼓励农发行、邮政储蓄银行扩大涉农信贷扶持力度,有效支持“三农”经济发展。

(七)进一步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全市银行业机构要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生存与发展特点,探索推行产业链融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要积极运用“网贷通”,方便小型微型企业自主、灵活使用信贷资金。要充分运用订单融资、福费廷、展业通等信贷产品满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需要,不断完善联保贷款、“公司+小型微型企业”、“公司+个人”等信贷方式,有效提升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能力。要探索建立微贷工厂,培养微贷客户经理,实行单独客户认定和信贷评审,切实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营销能力。

(八)进一步规范金融服务收费行为。全市银行业机构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不得搭配销售理财产品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担保公司、资产评估公司应适当下降担保费率和评估费率;各类资产登记公司应免去小型微型企业抵押资产登记费,切实降低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成本。市财政税务部门要积极为小型微型争取优惠税收政策,对银行业机构在2014年10月31日前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允许银行机构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要加大收费优惠扶持力度,降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抵押、登记收费标准;降低银行机构处置抵贷资产的收费标准,进一步降低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成本。

(九)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力度,使更多的小企业享受到政策优惠;加大对担保机构的资金扶持力度,有效提高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能力。全市银行业机构应加强同业合作,联合抵制非法信用中介,督促规范担保行为,加大非法集资活动监测力度,发现苗头性现象,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打击,不断规范十堰市金融秩序。建立小型微型企业违约同业通报和联合制裁机制,形成有利于控制银行整体风险水平的预警机制。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认定和明晰小型微型企业相关产权方面,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十)进一步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凡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满足目标管理要求的银行业机构,监管部门应在考核评先、现场检查、机构设立等方面给予优惠。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大力表彰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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