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武政办〔2015〕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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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6日
武汉市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粮食有效供给,稳定粮食市场和价格,提高应急状态下的粮食保障能力,确保全市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和《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政〔2013〕25号)等,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和供应等方面的应急处置行动。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遵循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按照粮食管理事权,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协同应对,果断处置。各区、各部门之间积极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社会多渠道粮食经营主体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能够立即响应,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依法规范,权责一致。坚持依法行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力,承担维护全市粮食安全的责任。
2等级划分
全市粮食应急等级分为市级、区级两级。
2.1市级
在全市较大范围或者2个以上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情况。视事态发展程度,市级应急状态依次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1)紧张状态:当粮油等主要品种在10天内市场价格连续上涨,涨幅达到15—20%时,市场供应趋向紧张,局部地区出现群众集中抢购苗头。
(2)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者粮油等主要品种价格在5日内涨幅达到50%以上,社会粮食库存量显著下降,或者降幅达到50%以上,市场供应紧张,大部分地区出现群众抢购,并出现恐慌。
(3)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没有缓解或者粮油等主要品种价格在5日内涨幅达到100%,社会粮食库存量急剧下降,或者降幅达到80%以上,市场供应极度紧张,群众抢购现象十分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2.2区级
区行政区域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
3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3.1组织机构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和市人民政府应急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物价局,以下统称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统计局、省农发行营业部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兼任。
指挥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
3.2工作职责
3.2.1指挥部工作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决定实施或者终止本预案。
(2)对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汉部队请求支援。
(4)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3.2.2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1)监测和分析粮食市场形势,向指挥部提出启动或者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根据指挥部指示,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经费,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2.3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人民政府应急办负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传达落实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要求;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粮食市场监测信息的汇总、整理、分析和反馈工作;做好全市粮食安全的预警和预报,协助指挥部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安排粮源,科学合理调度,保证粮食有效供给;监控市场粮食价格,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3)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粮食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4)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大型商场、超市等企业市场监测和市商业零售周转储备粮的应急保障及供应工作。
(5)市民政局负责收集汇总灾情通报,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灾粮食物资的发放。
(6)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粮食应急所需有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
(7)市工商局负责依照职责配合有关部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8)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监测市场粮食质量,防止掺假掺杂、有毒有害粮食进入市场。
(9)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粮食应急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0)市公安局负责粮食应急时期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应急处突和建立紧急状况下市内粮食运输绿色通道。
(11)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4监测预警
4.1市场监测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全市和省内、国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对出现的粮食市场波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特别要加强对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的粮食市场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4.2应急报告
进入紧张状态时,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并密切关注市场动态,每日向指挥部报送粮食价格、粮食供求分析报告,做好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进入紧急状态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研判分析,作出评估和判断,确定事件等级。当确认出现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向指挥部报告。当进入紧急状态时,由指挥部作出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决定,并向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全市进入粮食应急响应状态。
5.2紧急状态时的应急响应
(1)首先启用市商业零售周转储备粮,然后动用市级成品储备粮,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保障需求,着手调入产粮区合同储备粮。
(2)启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由市商务局组织在武商、中百、中商等商业集团所属仓储、便民连锁超市等商业零售网点,按照规定的价格和方式供应粮食。
(3)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在24小时内,将产粮区合同储备粮分批运送到上述商业集团确定的配送中心,市商务局再统一安排配送到市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4)工商部门及时进驻市大型粮食批发市场,打击囤积居奇、假冒伪劣粮食行为,严格控制粮食外流,保证市区粮食供应。
5.3特急状态时的应急响应
(1)当商业零售周转储备粮、市级成品储备粮和产粮区合同储备粮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可能出现粮食脱销时,动用市级储备粮供应市场。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指挥部指令编制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启动市级储备粮食应急加工体系,由粮食承储企业就地加工,统一包装,保证按照城市人口每人每天基本口粮标准向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提供成品大米,确保应急供应所需。
(3)当市级储备粮供应不足时,由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请动用上级储备粮。
(4)如粮食应急状态持续蔓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在事后依法给予补偿。
(5)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稳定市场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指挥部可采取以下措施:
①实行价格干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采取平抑物价、限价销售等价格调控措施稳定市场。
②实行定量供应。在全市指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实行定量限购供应,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③实行临时市场管制。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制征购,交由指挥部统一调配供应市场。
④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密切配合,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5.4应急响应终止
当粮食市场处于平稳,且经分析评估认定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指挥部及时终止粮食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秩序。
6应急保障
6.1粮食储备
根据国家对粮食销区储备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地方储备粮按照6个月销量储备,分布实施,逐步到位。全市储备粮的最低库存不低于市区人口3个月的供应量。市区最低安全保障粮食存量由以下方面构成:
(1)市级储备粮(油);
(2)市级商业零售周转储备粮(油);
(3)区级储备粮;
(4)粮食经营企业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
6.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6.2.1粮食应急加工体系。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粮食加工企业,按照保证粮食应急所需加工能力配套完善粮食加工生产线;会同市财政局对粮食加工企业设备完好状况进行考核,凡考核合格的企业由财政给予必要的设备维护费。
为适应应急情况下市级储备粮快速加工生产需要,应当在武汉区域外的粮食储存点备选粮食应急加工企业。
6.2.2粮食应急供应体系。由市商务局确定武商、中百、中商等商业集团所属仓储、便民连锁超市等商业零售网点组成市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2.3粮食应急运输体系。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做好应急粮食的运输组织工作,根据应急粮食储备、加工及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安排好运输车辆和线路,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6.3粮食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财政部门要加大粮食应急资金投入,加强全市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6.4通信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确保通讯畅通。
6.5培训演练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真正形成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7后期处置
7.1评估和改进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7.2应急经费和清算
财政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7.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情况,各承储单位要按照原储备粮计划确定的规模,及时补足储备粮源,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7.4奖惩
指挥部对参加粮食应急处置行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本预案规定,或者因失职、渎职给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各区参照本预案,制订本区粮食应急预案。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办〔2006〕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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