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宁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宁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咸政办发〔2012〕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负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落实好各项减负惠农政策为重点,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防止涉农恶性事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发生,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突出监管重点,加大农民负担重点领域治理力度

(一)加强对农民应得补贴、补助和补偿的监督管理,严防截留、抵扣、挪用、虚报冒领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责任制要求,把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切实抓好责任辖区内的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动物防疫补贴、水库移民扶持政策、退耕还林补贴等惠农资金发放的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一卡通”发放方式,确保各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严禁擅自收取农户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存折,提取农户补贴资金抵扣各种费用和集资款。严禁在农户领取财政补贴资金时强制搭售物品。

(二)加强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和所需劳务等各项费用的监督管理,防止转嫁给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级政府要加大通村公路投入,严禁向农民或村集体集资、摊派。村内道路建设应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不得强行让农民出资出劳。禁止和纠正委托村级组织收费行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和农民。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约束村民、管理村务。

(三)加强对向农民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其他费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继续向农民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涉农收费,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向农民收费。凡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农监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必须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制定;涉及农民负担的税收、规费和价格公示,必须经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把关。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计划生育、治安户籍管理、民政婚姻登记和殡葬管理、农机监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企业等收费,必须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同时要向农民出具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水利工程水费、农村用电、农村法律服务、医疗卫生服务、邮政电信、农村金融服务、政策性保险、村级订阅报刊等费用,必须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开具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发票;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向农民收取经营性服务收费等行为。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出台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和摊派项目,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四)加强对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防止直接或变相利用“一事一议”加重农民负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农经发〔2012〕1号)、《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通知》(国农改[2012]9号)要求,明确和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标准、议事范围和议事程序。各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把方案审核关、项目实施审计关。对超出议事适用范围、违反民主议事程序、超过限额标准的议事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从2013年开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按绝对数确定。“一事一议”项目无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民投工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要严格控制数量、比例及工价标准。防止借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不得超标准、超范围筹资筹劳,不得简化议事程序或逃避审核审批,不得平摊以资代劳款或以自愿名义平摊捐资。

(五)加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执行情况监督,防止和纠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征占农村集体土地和新农村建设中损害农民权益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坚持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依据,坚决纠正基层干部违背政策,以结构调整、绿化达标、人地矛盾突出、农户家庭成员减少等为由,随意收回或调整农民承包地行为,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农民负担监管考核机制。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明确保留的“一票否决”制度之一。各地要继续坚持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按照《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条例》要求继续做好考核管理工作。对考核不合格单位实施重点监控或专项治理,并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完善各项减负制度。加大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的执行力度,狠抓责任落实,加强检查监督,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的源头防范和监管。

(三)健全农民负担预警机制。加强县、乡两级农民负担动态监测点和农民负担社会监督员队伍建设,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懂政策、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农民担任农民负担监督员,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员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落实监测点补贴经费,切实发挥社会各界对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的监督作用,不断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点员结合,信息汇总,预警分析,动态监管”的农民负担监测工作机制。

(四)强化农民负担信访管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负担信访工作,切实解决好基层农民负担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农民负担信访问题切实做到受理及时、督办得力、处理到位。

(五)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积极适应新形势要求,不断调整和充实《农民负担监督卡》,统一印发到农户,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农民负担监督卡的群众性、社会性监督作用。

(六)加大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以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明查暗访为主,各部门专项治理为补充,日常检查与重点督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减负监督检查机制。市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农民负担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县乡不少于2次。市、县两级涉农收费部门要加强对本领域、本系统内涉农收费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大对省级明查暗访到的、重点治理中自查发现和其他渠道发现的涉及农民负担案件的查纠力度,凡是查实属于加重农民负担的,都要严肃查处,退还违规收费,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举一反三抓好整改。对部分农民负担较重、问题较多的地区,要加大检查、整改、建制全程监督力度,予以重点监控。对发生涉农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的地方,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四、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常抓不懈。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减轻农民负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农民负担监管部门专门抓、有关部门协同抓的农民负担监管组织领导机制,确保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整体合力不减弱。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机构和工作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度。不断加强减负宣传培训工作,保障农民知情权,逐步构建“市县联动、部门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监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场所和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咸宁市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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