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襄樊市分行开展诚信乡镇、诚信村、诚信户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襄樊政办发〔2009〕84号
颁布日期:2009-10-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襄樊市分行开展诚信乡镇、诚信村、诚信户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9〕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襄樊市分行关于《开展诚信乡镇、诚信村、诚信户建设活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中国农业银行襄樊分行

关于开展诚信乡镇、诚信村、诚信户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扩大农业银行农村(农户)贷款覆盖面,确保贷款“贷得出、收得回、有收益”,并逐步形成良性循环,迫切需要银政紧密配合,共同做好诚信乡镇、诚信村、诚信户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诚信乡镇、诚信村、诚信户建设活动以改善农村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信贷投放环境为目的,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银行主抓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金融生态办具体开展创建工作。

二、活动目的

通过诚信乡镇、诚信村、诚信户建设活动,宣传诚信知识、发动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培养诚信意识,开展诚信乡镇、诚信村、诚信户的评选工作。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诚信乡镇、诚信村、诚信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

1、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市金融生态办、市银监局、市农行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创建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行,具体负责该项活动的日常工作。

2、各县(市)、区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负责具体创建和诚信乡镇、村、户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3、各乡镇政府成立“诚信乡镇创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诚信乡镇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与信用乡镇创建办合署办公,负责辖内贷款农户项目筛选及推荐,协助贷款清收、诚信教育和评定推荐等工作。

4、各村民小组和居委会成立农户贷款工作小组。确定贷款农户名单及基本情况,交乡镇政府“创建办”审核;组织对出现逾期不还等问题贷款的清收,对出现的骗贷行为要迅速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诚实守信教育及诚信户推荐,制定奖惩措施。

(二)加强对诚信乡镇、诚信村、诚信户创建活动的领导。

1、将诚信乡镇、诚信村、诚信户建设工作纳入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总体规划。市级诚信乡镇、诚信村、诚信户的评选与信用乡镇、信用社区一起开展。

2、将诚信乡镇、诚信村、诚信户创建工作,作为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不配合开展创建工作的县(市)、区,一律不得参加省政府信用县(市)、区的考核。

3、将诚信乡镇、诚信村、诚信户建设工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对乡镇的考核,对不配合开展活动导致诚信意识滑坡、贷款损失较大的乡镇实行信贷禁入限制。

四、评先表彰

评定工作分为两个等级,即襄樊市级和县(市)、区级。襄樊市级诚信村和诚信乡(镇)的评定由襄樊市创建领导小组与市金融生态建设办公室负责,每年开展一次。县(市)、区级诚信村、诚信乡(镇)和诚信户的评定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县级金融生态办和创建领导小组具体实施,比照襄樊市级评定办法执行。襄樊市政府将把评定结果纳入各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年终工作进行考核。

(一)名额分配。

每年在全市评选出襄樊市级诚信乡镇6个,诚信村6个,诚信户30个;评选襄樊市级诚信乡镇、村、户建设先进工作者10名。每县(市)、区评选出县(市)、区级诚信乡镇2个,诚信村5个,诚信户3—50个;评选出县(市)、区级诚信乡镇、村建设先进工作者10名。

(二)评选程序。

1、每年元月初由各县(市)、区创建领导小组对上年度“诚信乡镇、诚信村、信用户”进行初评,然后上报各县(市)、区金融生态办,由县(市)、区金融生态办组织其他涉农金融机构共同对候选乡镇、村、户进行复评。经过复审无逃废债的乡镇、村、户为县(市)、区级“诚信乡镇、诚信村、信用户”,由各县(市)、区金融生态办报经县(市)、区政府进行表彰。

2、每年2月初由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县(市)、区级诚信乡镇、诚信村、诚信户中择优选取部分乡镇、村、户为候选市级诚信乡镇、诚信村、诚信户,并提出名单报市金融生态办,市金融生态办组织涉农金融机构进行复评通过后报市政府。

(三)评选标准。

1、诚信乡镇的标准。

(1)辖内农户、农村小企业贷款本息到期收回率在95%以上;

(2)辖内农户贷款覆盖面达到20%以上;

(3)辖内国家公职人员和行政事业单位无拖欠农行贷款;

(4)清收2008年底前辖内农行老贷款不低于10%或者不少于5万元;

(5)纳入兴乡(镇)、兴村计划中规划实施。

2、诚信村的标准。

(1)辖内无一户恶意逃废农行贷款及其他债务;

(2)辖内农户、农村小企业及业主无冒名贷款、私贷村用、赖、抗债和骗贷户;

(3)辖内贷款覆盖面应达到总户的10%以上;

(4)辖内贷款到期收回率达到100%;

(5)推荐的贷款农户、农村小企业合格率、诚信度达到100%。

(6)清收2008年底前辖内农行老贷款不低于10%或者不少于1万元。

3、诚信户的标准。

(1)提供给金融机构的各项信息真实、完整、及时;

(2)无欠债不还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3)无经济纠纷、无邻里纠纷;

(4)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5)无嗜赌、吸毒等行为。主题词:金融生态建设△方案通知

延伸阅读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京郊边远山区乡镇小康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