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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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常政发〔2015〕4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经研究,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
二、市人民政府划定下列区域为禁燃区:
市城区高速公路环线外延1公里内的范围,总面积622.8平方公里,包括武陵区全部行政辖区;鼎城区的玉霞街道办事处、红云街道办事处、郭家铺街道办事处、灌溪镇、斗姆湖街道办事处、牛鼻滩镇2个村(白洋湖村、拦马口村)、许家桥乡4个村(民族村、中堰村、跑马岗村、双堰岗村)、石门桥镇15个村(观音庵村、桐林坪村、青龙岗村、八斗湾村、鲍家湾村、范家潭村、湾堤村、洞阳观村、何家堤村、二港桥村、二牛岗村、新堰岗村、乌塘岗村、邱家岗村、伍家嘴村);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和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工业及经营用炉灶等燃烧设施。
四、禁燃区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10蒸吨及以下锅炉、炉窑、工业及经营用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当按照要求在2015年12月31日前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燃烧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五、禁燃区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10蒸吨以上锅炉,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安装除尘和脱硫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六、自2016年1月1日起,禁燃区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七、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和工作方案,推动工作开展。发改、经信、规划、住建、环保、工商、质监、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依法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接受群众监督。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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