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银行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郴政办函〔2009〕84号
颁布日期:2009-03-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银行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函〔2009〕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银行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郴州市银行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考核激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各银行机构切实改善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投入,为我市“两城”建设、实现科学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单位

市人民银行、郴州银监分局、市金融证券办;市农业发展银行;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市中国银行、市建设银行、市邮政储蓄银行、省信用联社郴州办事处。

二、考核指标

(一)各商业银行和省信用联社郴州办事处的考核指标分为两类:

一是基本考核指标,包括年末新增贷款余额(不含对市外贷款,下同)、当年累放贷款(不含对市外贷款,下同)、贷款增长率、重点财源建设项目(500万元税收以上项目)、对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对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当年增量存贷比、不良贷款占比和地方政府有关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情况。

二是加分指标,包括年末贷款余额、年末贷款增长率、当年贷款增长率、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专营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县域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核销、弱势群体贷款、金融信贷产品创新、个人信贷业务、“三农”信贷支持、重点项目信贷支持、融资平台贷款和票据及其他融资方式。

(二)市农业发展银行

切实履行政策性银行职能,为本辖区粮食收购提供资金保障,确保不因自身原因导致农民卖粮难,积极开展商业性涉农新业务。贷款增量达到本系统平均水平,则参照商业银行和省信用联社郴州办事处有关贷款余额及增长指标进行考核。

(三)市人民银行、郴州银监分局、市金融证券办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确保全市中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全市平均贷款增幅,存贷比在省内排名高于上年位次,引进其它驻湘金融机构来郴设立分支机构,建立村镇银行等。

三、考核等级

根据考核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3名。凡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性事件、年末新增贷款余额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指导性目标任务的,取消该金融机构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四、考核程序

市政府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考核工作。考核采取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评。各考核单位根据《郴州市商业银行和省信用联社郴州办事处考核奖励评分标准》(见附件)进行自评,

将自评得分情况和年度考核书面汇报材料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市金融证券办。

(二)考评。由市金融证券办、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郴州银监分局组成考核小组,对各考核单位分别进行考核评分,按考核得分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三)综合评定。市政府对各考核单位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核等次。

五、表彰奖励

(一)市政府对获奖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抄送其上级单位,授予“郴州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先进单位”称号。对有突出贡献者,由市政府给予单项荣誉表彰。

(二)奖励资金总额由市政府根据当年财政情况确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奖的银行机构(市农业发展银行、各商业银行和省信用联社郴州办事处),同时对市人民银行、郴州银监分局和市金融证券办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按照考核单位的总分数与市政府安排奖励资金总额的比例计算确定。

(三)实行市本级财政性存款存放与各商业银行和省信用联社郴州办事处年度考核情况挂钩。由市财政局、市金融证券办根据各商业银行和省信用联社郴州办事处上年度考核得分值占总分数的比例,于每年3月份前调整市本级财政性存款存放。

附件:郴州市商业银行和省信用联社郴州办事处考核奖励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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