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管理资金支持银行信贷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管理资金支持银行信贷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潭政办发〔2013〕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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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管理资金支持银行信贷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政府管理资金支持银行信贷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
湘潭市政府管理资金支持银行信贷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政府管理资金存款配置,促进银行业机构加大信贷投放,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管理资金范围
政府管理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在管理职权范围内可以调度的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机关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二)住房公积金;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四)政府管理的其他公共性资金。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政府管理资金存款配置基本原则
(一)存贷匹配原则。政府管理资金在银行业机构存款数额,与其对湘潭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相匹配。
(二)综合评价原则。对银行业机构信贷投放的总量、增量、结构及税收贡献实行综合评价。
(三)尊重历史原则。政府管理资金存款已到期部分和新增部分按本办法调整,政府管理资金存款未到期部分等到期后再按本办法调整。
(四)安全保值原则。在确保政府管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提高资金保值增值能力。
(五)公平公正原则。政府管理资金存款配置实行全过程公开,力求做到公平公正。
第四条银行业机构经济贡献度综合评价方法
设定以下四项评价指标(其中表外业务折半计算),并确定相应的权重:
(一)融资总量占比:评价期月平均融资总量占全市融资总量的比重(权重30%)。
(二)融资增量占比:评价期月平均融资增量占全市融资增量的比重(权重20%)。
(三)定向支持占比:评价期中小企业(权重15%)、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市本级、权重15%)月平均融资增量占全市同类融资增量的比例。
(四)税收贡献占比:评价期缴纳市本级税收占全市银行业机构缴纳市本级税收的比例(权重20%)。
银行业机构经济贡献度=融资总量占比×30%+融资增量占比×20%+定向支持(中小企业贷款)占比×15%+定向支持(政府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融资)占比×15%+银行业税收贡献占比×20%。
第五条政府管理资金存款调整操作程序
每年一季度对各银行业机构上年的经济贡献度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确定政府管理资金存款调整方案。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在每年的2月底前,各单位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局。政府管理资金的各主管单位负责提供政府管理资金存放明细表及建议意见;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负责提供各银行业机构信贷情况分析报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提供各银行业机构缴纳市本级税收的情况说明。
(二)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湘潭银监分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共同研究提出政府管理资金存款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和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三)经市人民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联合出具“政府管理资金划转通知单”。各政府管理资金主管单位根据“政府管理资金划转通知单”要求,及时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各银行业机构配合执行。
第六条各政府管理资金主管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对政府管理资金进行存储调度,各银行业机构不得无故拒付或拖延支付政府管理资金。
第七条各银行业机构2013年经济贡献度的综合评价考核,以各银行业机构2012年的经济贡献度为基准,结合2013年前6个月的情况进行。本暂行办法有效期内其他年度各银行业机构经济贡献度的综合评价考核,按本暂行办法实行。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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