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3〕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州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工作的意义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认真搞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对于我州抢抓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战略机遇,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提升全州综合经济实力、民生保障能力和持续健康发展能力,加快富民强州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通力协作,高质量完成经济普查各项工作任务。
二、明确经济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及时间
(一)普查对象。在我州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三、抓好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州人民政府成立湘西自治州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任组长,负责全州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州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州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普查经费等方面的事项,并按“分级负担”原则,将州级普查经费列入州本级财政预算;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数字化地图;州工商局、州地税局、州国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生产经营户名录,并组织基层工商所、税务所参与普查工作;州编办负责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名录;州民政局负责提供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以及行政区划调整变动情况;州质监局负责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州住建局负责协调涉及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方面的事项;州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州银监分局、州保监协会负责和协调金融、证券、保险等方面的事项;各新闻媒体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经济普查的相关宣传工作;州监察局负责协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其他州直各部门、中央和省驻州各单位要按照全州统一部署,积极主动支持配合经济普查工作,及时提供普查所需的资料、技术和人员。
全州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湘西经开区要设立相应的普查组织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将普查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签定工作责任状,将经济普查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内容,抓好督办落实。对完成任务好、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州人民政府将予以表彰。
四、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覆盖经济普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要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确保源头数据质量。要认真抓好普查试点、业务培训、清查摸底、入户登记、数据处理等关键环节的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控制,严把数据审核、评估、复查和验收关口,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
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登记等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部门要对普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及时查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保障普查工作依法进行。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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