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2012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2012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益政发〔2012〕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现将《益阳市2012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印发给你们。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益阳市2012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目录

1、益阳市××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行政处罚案

(YYCC〔2012〕第1号)…………………………………(3)

2、益阳蓝×装饰广告中心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行政处罚案

(YYCC〔2012〕第2号)…………………………………(6)

3、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行政处罚案

(YYCC〔2012〕第3号)…………………………………(11)

4、肖××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房行政处罚案

(YYCC〔2012〕第4号)…………………………………(17)

5、湖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移交物业管理资料行政处罚案(YYCC〔2012〕第5号)…………………………………(21)

益阳市××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

行政处罚案

YYCC〔2012〕第1号

行政执法机关:益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当事人:益阳市××网吧

一、案件事实

2012年6月20日16时,益阳市文广新局所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汪某和朱某在对文化市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益阳市××网吧违规接纳两名未成年人上网。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即责令经营业主李某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认定益阳市××网吧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予行政处罚。2012年6月24日,益阳市文广新局法规科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2012年6月25日,益阳市文广新局对该案进行了集体研究。2012年6月28日,益阳市文广新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告知该网吧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法律适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决定结果

2012年7月2日,经益阳市文广新局负责人决定,对益阳市××网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4000元整。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中国银行(益阳市政务中心窗口)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7月3月直接送达该网吧,该网吧负责人李某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益阳市文广新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益阳市××网吧对益阳市文广新局收集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益阳市××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益阳市××网吧违法接纳未成年人两名,情节较轻,益阳市文广新局根据《益阳市文广新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章中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基准,决定适用较轻的行政处罚基准,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告知权利

益阳市××网吧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益阳市文广新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蓝×装饰广告中心擅自发布户外广告

行政处罚案

YYCC〔2012〕第2号

行政执法机关: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事人:益阳蓝×装饰广告中心

一、案件事实

2012年2月28日,益阳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户外广告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益阳至沅江的公路两边的民房墙壁上,发布了“凯×电厂”的户外广告,其行为涉嫌构成《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益阳市工商局于2012年3月1日立案,并依法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查明:益阳蓝×装饰广告中心于2010年6月11日经益阳市工商行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准登记成立,注册号:43090160007××××,经营范围:广告设计、制作。2012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益阳至沅江的公路两边的民房墙壁上,发布了“凯×电厂常年大量收购干柴,价格从优,现金结算。收购品种:棉秆、油菜秆、枝桠柴、芭茅草、麦秆、黄豆秆、稻壳、花生壳、玉米秸秆、稻草等农林废弃物,联系电话:0737-6187×××,1364737×096,地址:益阳市高新区谢×港镇北峰山村”等内容的户外广告。据调查:2012年1月16日,当事人聘请的业务经理夏×强,到位于益阳市高新区谢×港镇的益阳市凯×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电厂)联系墙体广告业务,当时找到了负责燃料部的高×,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了墙体广告制作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益阳蓝×装饰广告中心)在南县制作墙体广告12块,在沅江制作10块,大通湖制作20块,全市共计50块。制作单价每平方米12元,制作广告面积约2000平方米,广告费总额为24000元,墙体广告的登记手续由当事人负责办理。至案发止,当事人共为凯×电厂制作好了140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2012年2月14日,当事人向凯×电厂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0000元的结算发票,该笔款项暂未到当事人帐户。据中心负责人刘某反映,每平方米墙体广告的人员工资、施工车辆费用开支、墙体租用费、粉刷涂料费等费用在9元左右,当事人获利每平方米3元左右。在此笔业务中,当事人非法获利6000元。另查明:该中心在发布上述户外广告前,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2012年4月12日,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益市工商听字(2012)8号《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

二、法律适用

当事人作为依法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未经登记,擅自在户外广告牌上发布“凯×电厂”等内容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的规定,属于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应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2年4月17日,经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并限其于2012年4月20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办登记手续。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农业银行长沙市劳动路支行(帐户: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18-06790104001××××)。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012年4月18日,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1.益阳蓝×装饰广告中心负责人刘某及业务经理夏×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户外广告的情况;

2.现场拍摄的发布户外广告的照片,当事人单位提供的户外广告样图,证明当事人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

3.当事人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4.当事人单位提供的墙体广告制作合同,证明当事人发布墙体广告的行为。

上述证据,足已认定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作为依法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未经登记,擅自在户外广告牌上发布“凯×电厂”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红灯为载体的广告;”的规定,应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的规定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的规定,基于当事人违法所得数额不大,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6000元,并限其于2012年4月20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办登记手续。

五、告知权利

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行政处罚案

YYCC〔2012〕第3号

行政执法机关: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

2012年4月11日,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在全市开展药用胶囊、胶囊制剂和阿胶专项监督抽验的专项行动安排,在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标示山东AJ有限公司生产、规格:250克/盒、批号:1005018的“阿胶”进行了监督抽样4盒,制作了《药品监督抽验抽样记录及凭证》,并送益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2012年6月27日,益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根据《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11012”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称上述“阿胶”〔检查〕项下“重金属铬”不符合规定。2012年6月29日,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上述“阿胶”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书送达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并告知其复验权限。同日,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稽查副局长批准立案,由该局稽查支队负责对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行为进行调查,具体由执法人员龙××、祝××办理此案。

2012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调取了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销售单》、《药品退货清单》复印件、《药品销售流向电脑打印件》,以及该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012年7月2日,执法人员对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部长卜××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2012年7月4日,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成该案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经调查,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7日从山东FJ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标示山东AJ有限公司生产、规格:250克/盒、批号1005018的劣药“阿胶”800盒,2010年5月31日该公司按原购进渠道退货40盒,2010年9月17日退货120盒,2010年6月26日退货360盒,同日又补入库280盒,实际共购进“阿胶”560盒。到2012年6月29日止,该公司以65.00元/盒的价格销售556盒,获销售收入36140.00元。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样4盒。该批药品货值金额计36400.00元。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2年7月6日,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2012年7月10日,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

2012年7月12日,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食药罚先告〔2012〕46号)及听证告知书(益食药听告〔2012〕04号),告知对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限内,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2012年7月18日,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劣药。”《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阿胶”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2年7月18日,经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决定,对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违法所得36140.00元;2、对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处以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计3640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72540.00元。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科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益食药行罚〔2012〕46号)。

2012年7月18日,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卜××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盖章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对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行为的事实。

1.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抽验抽样记录及凭证(编号:0003681)》、益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YP20121009)》证明560盒批号1005018的“阿胶”〔检查〕项下“重金属铬”不符合规定,属于劣药。

3.对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药品销售单》、《药品退货清单》复印件、《药品销售流向电脑打印件》、对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长卜××的《调查笔录》,证明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采购560盒、销售556盒批号1005018“阿胶”,销售价格65.00元/盒,违法所得36140.00元,货值金额36400.00元。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阿胶”,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关于《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一般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1、检出的不合格项目为性状、可见异物、崩解时限、溶出度、有关物质、PH值、溶液的颜色等项目,且不合格项目对人体用药安全未造成危害的;……”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阿胶”检出的不合格项目为“重金属铬”,且该项目对人体用药安全暂未造成危害,因此,对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处以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

五、告知权利

益阳SD药业有限公司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肖××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房行政处罚案

YYCC〔2012〕第4号

行政执法机关:益阳市资阳公路管理局

当事人:肖××

一、案件事实

2012年3月8日,益阳市资阳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人员在G319巡路时发现肖××在G319线1260K+850左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房屋。2012年3月8日,益阳市资阳公路管理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由该局路政执法大队负责对肖××在G319线1260K+850m处左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房屋行为进行调查,由路政执法人员苗××、何××办理此案。2012年3月8日,路政执法人员在现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其施工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勘查图,对当事人肖××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12年3月8日,路政执法大队完成了对该案的调查,形成了《交通行政案件调查报告》,查明了肖××的违法事实,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经查,肖××于2012年2月下旬起在G319线1260K+850m处左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房屋,其修建的房屋距公路用地外缘16米,该建筑物宽10米,长6米,总面积60平方米,其中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宽10米,长4米,违法建筑占地面积为40平方米。肖××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2年3月15日,益阳市资阳公路管理局向肖××送达《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益资路政〔2012〕第001号),告知肖××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肖××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2012年3月18日,益阳市资阳公路管理局负责人对此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肖××在G319线1260K+850m处左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2年3月19日,经益阳市资阳公路管理局负责人决定,对肖××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处1000元罚款。肖××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建设银行银城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益阳市资阳公路管理局制作了《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路政处罚安〔2012〕第001号),直接送肖××签收。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益阳市资阳公路管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肖××对益阳市资阳公路管理局调查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询问笔录》等),这些证据证明了肖××在G319线1260K+850m处左则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房屋行为的违法事实。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肖××在G319线1260K+850m处左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湖南省普通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执行基准: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在国道16-20m、省道12-15m、县道8-10m、乡道4-5m,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临路宽度在10m以上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肖××修建的房屋距公路用地外缘16米,临路宽度10米,故决定对其处罚款1000元。

五、告知权利

肖××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交通运输局或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益阳市资阳公路管理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移交物业

管理资料行政处罚案

YYCC〔2012〕第5号

行政执法机关: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当事人:湖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

2012年4月16日,益阳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向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投诉,反映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湖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已于2012年4月1日到期,该小区业主不再选聘该公司进行物业管理,要求该公司向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的相关资料和设施,该公司拒绝移交,造成小区停电停水,影响极坏。

接到投诉后,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和局执法大队于2012年4月16日下午到该小区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了解,该小区开发商于2010年4月1日与湖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定了该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期为2010年4月起至2012年4月1日止。今年4月,经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民意测评及业主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终止与湖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并于今年4月12日,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对该公司发出了解聘函,要求该公司做好该小区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的移交工作,但该公司拒绝移交。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人员在该小区组织业主委员会、开发商和湖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召开了协调会,要求湖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交该小区相关物业管理资料和设施、设备,但该公司仍然拒绝移交。2012年4月19日,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对湖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益房责改〔2012〕字003号),责令该公司于2012年4月23日前,按《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物业管理资料。2012年4月25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反映该公司仍然拒绝移交。至此,湖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成立。

2012年5月7日,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法规科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

2012年5月8日,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向湖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房听告〔2012〕002),告知拟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湖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2012年5月28日,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湖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2年5月28日,经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人决定,对湖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9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湖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012年5月28日,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房罚执字〔2012〕第002号)送到湖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匡××手中,但匡××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执法人员于是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当事人拒签,并由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李××、业主蒋××、开发商代表王××签字见证,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湖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湖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移交物业管理资料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湖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湖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开发商与湖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证明湖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小区的物业管理资料进行了收集管理。

3.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至湖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解聘函、与该公司的交接协调会议纪要以及相关投诉材料、相关报告反映该公司拒绝移交相关资料。

4.执法人员对该小区业主作出的调查笔录。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湖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移交物业管理资料,其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湖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移交物业管理资料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不移交有关资料而对业主或接受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处罚基准为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湖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移交物业管理资料的行为造成该小区停电停水,给该小区广大业主生活带来了损失,且社会影响恶劣,因此,决定对湖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给予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告知权利

湖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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